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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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10時52分)部長早安。因為今天審查娛樂稅相關的修法,所以我也特別瞭解一下到底為什麼會有娛樂稅,我想通常稅就是在增加國庫收入,但很重要的是,有的時候也是政府抑制民眾去做某些行動,希望額外讓他做一些付出,比如以前我們也曾經討論過奢侈稅,而娛樂稅其實是在民國31年也就是1942年制定的,當時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目的除了是讓國庫增加收入之外,還有因應國家風氣,當時的風氣是希望整個國家要儉廉,就是希望能夠儉約,不鼓勵大家外出吃飯。但是,隨著時空的變化,到了民國69年,也就是1980年,筵席的部分已經改掉,只剩下娛樂稅,前面的委員也都特別提到,因為正常餐飲消費已經變成活絡經濟的一環,也就是說,事實上,在很多必須要鼓勵的時候,政府就會取消相關賦稅,本席一直非常強調,文創的發展跟娛樂影視的發展,現在已經變成國家發展的助力。本席在這個質詢台上也多次提到,過去國家發展委員會在國家計畫當中,也致力打造文創跟文化品牌,將文創稱為國家的新支柱、新品牌。
對於娛樂稅存在與否這個問題,我已經是第七個質詢的委員了,部長也應該能理解,如果可以免徵娛樂稅,確實有助於鼓勵文創,尤其是現在都已經有文創的產創條例。但是我想要講的是,隨著疫情的影響,真的有很多藝文表團經營非常不容易,我舉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有一個演藝團體的經營手冊,裡面提到,如果要經營小劇場,要繳哪些稅呢?手冊裡幫忙整理好了,有營業稅、營所稅,如果經營者還有一些有價的土地或房屋的話,還要繳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如果要免徵娛樂稅,可以,臺北市政府已經說可以,可是要來申請,而且要跟文化部申請,因為這是一個地方稅捐,臺北市政府可以免徵。也就是說,對於這些經營不易的表團來說,一頭牛除了要被剝好幾層皮之外,如果要少剝一層皮,要自己申請。我想講的就是,娛樂稅有沒有存在的必要?部長,這是一個地方稅,就像我們之前講到房屋稅、地價稅一樣,中央不能把地方的稅收減免掉,但是如果現在它存在的意義已經違反我們推動及鼓勵文創的政策,在地方,以臺北市來講,市政府都已經說可以減免,但是業者要先來申請。部長,我剛剛從源頭講起,這個稅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現在地方要搶著當好人,在這個時候,中央真的要來扛這個罵名嗎?不只是今天要修法,之前也有別的立委在質詢的時候提到免徵娛樂稅,對於這一點,部長,你的思考跟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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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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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好。不可否認,娛樂稅有一些項目已經施行太久,也不合時宜,但是整體來看,我剛才在答復幾位委員時有說,我們會在半年內思考未來娛樂稅的走向,還有相關稅務的走向,很重要的一個考量機制,就是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地方稅收的問題,雖然是少,但是對地方來講也是很重要。另外一個就是說,關於娛樂稅哪些項目必須課徵,哪些項目不須課徵,有時候會有一些比較模糊的地帶,所以也許未來透過修法,可以讓這部分更明確一點,這個都是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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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部長,我建議由財政部邀請各個地方政府來討論一下娛樂稅的走向,我也知道,一個稅拿掉之後,要再加回來不容易。只是我特別去梳理了歷史的淵源,以及現在地方政府的態度提供給部長參考,以臺北市政府來講,我相信有最多的藝文表團跟娛樂事業會在臺北市這個首都經營,但是如果臺北市政府都可以說要免徵娛樂稅,其他地方的娛樂稅在他們的稅收總額所占比例應該更低,所以本席希望財政部趕快邀請地方政府來商討,瞭解娛樂稅對他們的必要性。
對於我來講,整個娛樂事業跟產業的發展,是我身為立法委員非常關注的一個部分,就以娛樂稅來講好了,現在因為疫情嚴峻,透過很多OTT平台,民眾在家裡就可以觀看這些電影或作品,而這些平台不用繳納娛樂稅,雖然業者有繳稅,但是他們繳的是營業稅、營所稅等等,同樣都是屬於娛樂,但是他們不用去繳娛樂稅,這樣一來,就會變成大家都不願意去實體的劇場或電影院從事大眾娛樂,大家就更想要待在家裡。隨著疫情變化,大家不得不待在家裡,這當然是不得不這樣做,但是如果電影院或實體演出的相關業者必須再多繳娛樂稅,我覺得這在賦稅公平性上面就會出現問題,同樣一部電影,在家透過OTT平台看,OTT平台不用付出娛樂稅,但是這一部電影在電影院播放,或者在其他實體地點進行演出,就要付娛樂稅,我覺得在賦稅公平上也是需要考量的。
我希望部長參考,在娛樂數位化和影視產業受到疫情衝擊以後,娛樂稅是不是真的要繼續下去?我真的覺得今天的討論有其必要性,我也希望部長針對今天我們所提出來的這些相關問題進行瞭解。因為確實有很多表演團體已經受到疫情影響,如果還有其他的不確定性因素及賦稅上的不公平,確實會對他們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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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委員。我剛才答復幾位委員的垂詢時已經說過,給我們一點時間,我們來做一個通盤性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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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是在6個月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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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我們來做一個通盤性的檢討,未來如果真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我們會有一個方向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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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接下來我要請教兆豐銀行蔡總經理跟兆豐產險梁董事長。
首先我要請教蔡總經理,媒體都已經報導兆豐銀行女行員遇到戀愛詐騙一事,但是其實大家關注的是,兆豐銀行是不是內控出了問題?為什麼女行員可以利用補換鈔的時間帶走一綑錢?甚至可以在精品店存放現金的時候,八度侵吞精品店的款項,所以ATM的警示功能是不是出現了問題?另外,你們每日點鈔的查核、盤點等等是不是出了問題?如果你們連自己的錢都管不好,那民眾怎麼會放心把錢交給具有官股成分的兆豐銀行呢?你們認為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難道沒有一個很好的查核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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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兆豐商銀蔡總經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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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經理永義:委員好。這個案子我們是主動發現、調查和移送法辦的。查核的制度我們都有,只是就像委員講的,的確是我們在執行方面沒有到位,行員在點鈔的時候,是要兩個人,但是另外一個人可能在看手機,讓這個經辦的陳小姐有機會去竊取金錢。
另外,關於ATM的部分,我們內部的稽核是每個月有兩次,一次是會計來查核,一次是內部執行主管的查核,應該就是制度到位,但是執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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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所以接下來有做一些懲處嗎?如果就你所說,除了這一位當事人把錢取走之外,跟他在一起,也就是負責保險和監控的這個人,他有被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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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經理永義:跟委員報告,我們在隔天把事情搞清楚以後,就把那個陳小組解僱,另外的相關人員大概有7位,分別記大過,然後調離主管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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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我覺得,這件事對於兆豐的商譽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影響,我希望內部的查核情形也要讓大家知道,所以請你給我們財委會一個足以瞭解後續清查情形的報告,有漏洞出來,就表示其他的人也可以比照,像這樣的管控問題,必須要處理。
接下來我要請教兆豐產險,現在有許多人都在關注擁有官股成分的兆豐要怎麼來應對這次的防疫保單問題,現在大家都在比賽出「漚步」,比如說有的保險公司會要求保險人不能線上納保,一定要親簽,但我所知道的是,有些人可能確診了,無法出門、無法親簽,有一些人本身是線上投保,那現在為什麼要求他們要親簽?其實民眾關注的是,兆豐身為擁有官股的產險,在這個部分有沒有善盡義務,而不要去刁難民眾核保的權利或納保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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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兆豐產險梁董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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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委員好。有關線上投保的部分,本來就沒有親簽的問題。所以線上投保其實是不會有這個問題。線下的部分主要有一部分是因為我們在停售前這一、兩天大量湧進相當多保單,多達幾十萬件,經過我們查核之後發現,有些簽名的字跡相當雷同,所以就如同局長講的,我們其實只是請這些保戶回來確認他有投保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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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所以要確認是不是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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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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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而不是保經或保代來協助的,以致於簽名的並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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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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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但並不是用這個方式來做刁難及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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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我們沒有刁難。因為代簽名投保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所以我們必須要確認是他本人的投保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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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本席也希望,如果遇到保險人已經確診或是被居隔,這部分是必須符合CDC的防疫規則的,如果他們來回覆的話,你們也必須用其他方式來跟他們聯絡,不要逼他們出門,不然會違反CDC的防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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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這個我們知道,如果有通知我們,讓我們知道他正在居隔或確診,我們會給他更長的時間,等到解除隔離之後,再來處理這件事情。其實我們有很多融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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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謝謝董事長。我希望有官股成分的兆豐產險在這個部分,即使不要做第一名,也至少要做到符合標準,不要讓別人覺得兆豐在出「漚步」,拒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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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不會,我們現在其實都會依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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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楚茵: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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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董事長正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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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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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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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7
speakers ["羅明才","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邱顯智","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江永昌","陳椒華","江啟臣","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費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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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2
agenda_lcidc_ids ["1118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 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6 案:( 一)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 20 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 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agenda_id 1118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