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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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1時56分)我今天要就教的題目是稅務協談制度。它有很多優點,包括會釐清各項經濟活動的爭議、有助於增進稅捐稽徵工作,也可以減少徵納雙方消耗很多時間、很多精神的狀況。可是它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沒有法制化。請問財政部蘇部長怎麼看稅務協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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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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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想,基本上,稅務協談是針對納稅義務人在稅務上有一些問題時,賦稅署也好、國稅局也好,會請納稅義務人前來討論一些關於課稅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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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啦!我來講啦!因為從78年到現在,就只有一套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裡面提到當課稅事實不明、證據採認未臻完備時,財政部可以在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之前做這樣的事。協談要點與協談結果都會記錄下來,而且效力還滿大的喔!不管是在審查階段,還是已經進入訴願之後的重新審查,或者行政救濟撤銷之後重查,都可以採取稅務協談。這樣創造下來,案件真的不少!108年至110年,在審查階段辦理稅務協談的有1,181件,訴願之後重新審查或行政救濟撤銷再重查的有3,174件,數量不少,但我就會覺得隱憂也不小。「好佳哉」──也不一定是「好佳哉」,經過稅務協談之後,納稅義務人又跟財政部打行政救濟官司的至少也有2件。而且我很懷疑2件這個數字,也很擔心有黑數。
雖然稅務協談看起來有一定的效果與數量,可是沒有法制化,又也許有優點,那該怎麼看?我就是要請教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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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稅務協談不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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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本席問的就是租稅法定啊!因為多次大法官釋憲與見解都強調租稅一定要法定,包括租稅客體、租稅主體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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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是處理課稅事實的認定,而課稅事實的認定有時會涉及裁量權與實質課稅原則應用。我想,這部分還是需要向納稅人進行比較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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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部長,算了啦!問你租稅法定,結果你卻在繞圈圈,我乾脆開宗明義、直接講。到底財政部所認為的稅務協談是不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訂定的行政契約?到底你們是否如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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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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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學者專家、教授意見很多,你們也認為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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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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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法務部是打臉你們的嘛!他們說稅務協談最後的結果不能拿來作為證據核課;如果你認為稅務協談是行政契約的話,到時候不是走行政處分的行政救濟,而是變成兩造雙方去法院打行政契約的訴訟,所以法務部很早以前就打臉你們。你自己也覺得不是行政程序法當中的行政契約,那它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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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比如說稅務協談裡面涉及課稅主體、課稅客體還有稅率,這個沒有協談的空間,也不能作為和解契約取代,所以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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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使用的量這麼大有隱憂也有黑數,卻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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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這部分我請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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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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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署長慈美:主要是針對課稅資料的掌握,稽徵機關在調查的過程中,可能沒有辦法全盤掌握,所以我們會跟納稅義務人溝通,了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能不能適用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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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管你講實務上有什麼困難或操作,我就跟你說不能違反租稅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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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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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也可以直接跟你講,許志雄等好幾個大法官講了,剛剛我就唸了,反正租稅法定是最根本的解決方式,就是從法律去定。我先講外國的立法例,像美國的內地稅法就有講,IRS要解決像你剛剛講的問題,徵納會有很多爭議,你要調查,怎麼去談?因為納稅義務人手上擁有最多資料,不是你們一定能夠拿得到的,你可能必須要有方法、方式,可是美國內地稅法就直接定,可以依據協議的內容課稅,並涉及稅額,它就規定在美國的內地稅法,這是一種。還有一種是德國,德國的行政機關也講這個不能叫行政契約等,可是因為財務法院屢次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可以跟納稅義務人就課稅標的鑑價,取得事實上認知的共識,所以德國是由法院不斷判決,透過很多案子形成這樣的制度。這兩種都有。
臺灣的狀況我剛剛有跟你講,法務部跟財政部的見解方面,你現在也說它不是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契約,財政部跟法務部一致了。但是我要告訴你,法院的判決資料你們可以回去調,哪一個判決書我就不講了,總共有五種,有的法官把你們的稅務協談當做陳述意見,有的法官當做行政指導,有的法官說這是非正式和解,有的法官仍然說這個是行政契約,有的法官的判決說這個是證據,光是法院的判決就有這五種說法。不管你有多大的困難,就是要租稅法定啊!那怎麼辦?你們可能要積極一點處理,應該提出立法提案過來,看怎麼處理。臺灣也不可能像德國,透過法院多次判決的方式,因為法院法官的判決就有五種,不像德國的財稅法院,判決說是這樣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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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委員提到這一點,我們會再思考看看整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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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個問題很久了,必須要處理,否則你們面對租稅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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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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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們當然可以體諒你們查稅真的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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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讓我們了解一下整個情況再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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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剛剛有委員問,可能跟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幫你們努力的有一點歧異,可能問錯了,我現在問清楚給你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設立稅務專庭,稅務專庭已經設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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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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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德國跟日本的稅務法庭上不是只有法官而已,還有設置稅務調查官。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幫你們問的是我們法院──財政部有沒有思考設立稅務調查官?就好像智慧財產有智慧財產的技術官,能夠幫忙法官。你們要不要去爭取跟司法院講一下,讓法官在稅務專庭能夠有稅務技術的調查官協助?要不要增設?財政部的看法怎麼樣?這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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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整個稅務法庭的設置,我們尊重司法院的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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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不,我就是怕你這樣講,我覺得你要爭取,對於解決問題真的有幫助,我建議財政部要爭取。我不但要這樣建議,還要跟你講,現在我們的稅務是走行政訴訟法,目前司法院在研擬稅務訴訟審理法,你們要早一點因應,早一點準備,有關稅務訴訟審理法的相關意見,你們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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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們會再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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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覺得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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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對,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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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是幫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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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我知道。我們會再跟司法院了解整個有沒有做任何改變或是規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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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稅務技術調查官、稅務訴訟審理法,請財政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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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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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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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7
speakers ["羅明才","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邱顯智","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江永昌","陳椒華","江啟臣","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費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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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2
agenda_lcidc_ids ["1118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 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6 案:( 一)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 20 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 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agenda_id 1118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