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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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12時48分)部長好。今天覺得你的火氣有點大,你跟委員之間可以有一些意見交鋒,但我真的覺得不用對江啟臣委員說他刻薄,我認為不需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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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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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如果我有不當的地方,我表示歉意。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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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覺得你可以說不認同委員的意見,但是說刻薄已經是人身攻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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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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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真的不太適當,部長,我真的覺得不太適當。不過,沒關係,我想大家消消氣。
今天我想請教一下,本席在審查營業、非營業預算的時候,有提一個通案,部長及署長都知道我這一年多來,因為我是這屆新的立法委員,對於土地的部分,尤其比較關注國有地,特別是我在臺北市大安區,當然會覺得國有地本身不管是土地價值造成一些市場波動等,所以會特別關心這個議題,我的通案提出來的時候,當天法務部的立場是修正後他們可以同意;另外,經濟部很多相關的公司也來跟我們做一些溝通,也沒有說完全不可行;但那天財政部的態度反而是建議撤案,所以我比較想要瞭解財政部的想法是什麼。因為我本來以為財政部來溝通,應該會接受我的提案,因為我是在幫國家守住國有地,所以我會覺得最支持這個提案的,應該是財政部跟國產署,可是後來財政部的態度卻是要求撤案。我能否先瞭解一下,大概財政部想要怎麼樣?或是覺得這個提案經過怎樣的修正,也許有可能再往前邁進一步,不至於讓我們覺得因為公司化、行政法人化或財團法人化,好像變成土地可以移轉、處分,可以不受國有財產法原來的規範?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跟署長提一下你們的意見,當時為什麼會希望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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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我跟委員報告,如果公司化以後,雖然它是國營的,但它已經是公司化,就是私有的土地,基本上這個就不受國產法的規定。我要跟委員聲明一點,如果它是國營事業,它要處分任何的資產,還是要透過編列營業基金預算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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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這個我曉得,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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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基本上它已經不受國產法限制,公司化以後,不管是國營或民營,它的土地已經變成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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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部長,如果你有讀我的這個提案,我也很瞭解現在的法規範,就像你說的,因為公司化之後資產變為私有,就走私法管轄,所以我的提案其實是希望他們要自我約束,當他們轉為公司化、相關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化的時候,應該要有原則,他們還是要自我約束。另外,我也不是說不能處分,而是要求增加處分程序上的透明,包括經過行政院核定,能夠到立法院經過一個程序,我只希望在程序上增加約束,不至於因為這樣變成容易處分的一種巧門。
從過去到現在,我們都可以看到有這樣的案例,而且我真的比較好奇,如果今天是國民黨執政的時候,部長跟署長的見解還會是這樣嗎?我覺得這個議題,其實跟哪一黨執政無關,因為我們是在幫後代子孫守土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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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委員,我剛剛講的那個原則,不管是哪一個黨執政都是一樣,只要是公司化以後就是私有的,這個原則基本上都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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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對,部長我想溝通的是,一般來說,現在為什麼要做財團法人化、行政法人或公司化?重點是希望不至於受限在政府的僵化體制,而讓它在一些效率、效能與組織的運作上能夠比較活化,或是在人事聘用上可以更貼近原來組織所需的專長,不至於要透過什麼高普考等等方式來選才,原來當初設計要讓政府部門有彈性的部分是在這些地方,可是我們發現現在產生的副作用是連土地處分都變彈性了,我覺得這應該不是當初原來要求政府作為更彈性的時候,我們所希望的一部分,就是因為現在變成私法人之後,我們就管不到了。
我就覺得很納悶,以臺鐵來說,本來是政府部門的時候,就百分百受到國產法的約束,但公司化之後就變成私人的,我們就完全管不到了,可是一樣都是國有土地,這就是我剛剛說的,國有地變成私有化之後,就全部變成私法管轄,我們就管不到,或者說還要經過預算審查,一一的來細究跟瞭解,你要知道原來受國產法約束的時候,根本都不需要這樣,因為就是不能處分啊!舉例來講,交通部部長可能沒這個權限,現在私有化之後,變成交通部部長有權限說准或不准了,再送到立法院來審理,原來國有跟變成公司化之後,僅一個法律就讓他的權力差別這麼大,我們能夠管的部分,或是法律的約束,就天差地別,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原來公司化、財團法人化或行政法人化所要的部分。當然我知道以長久而言,必須要走修法,但在修法之前,我希望透過這樣一個通案──而且我很感動,包括中油都說其實這些都是可以談的,他們也覺得不應該處分任何一塊國有地,我指的是賣掉任何一塊國有地,中油也完全接受,很多來溝通的單位也都接受這樣的觀念。
所以我請問部長,雖然這是私法問題,但你們起碼做一個宣示吧!我覺得這是捍衛國有土地的一個宣示,而且讓處分上不致有太多巧門的存在,部長跟署長,你們難道不同意嗎?我一直覺得很納悶,為什麼你們不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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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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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我想跟委員報告,第一個行政院的政策,不管是國產署經管的或是相關的國營事業,超過500坪以上的土地不出售,這是行政院一直以來的原則,包括有特殊的法令,之前為了產創條例,院裡面在去年的6月18日也下通令,即使產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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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像電信協會那一塊地不是就被處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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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署長國基:電信協會是一個財團法人,它的這些財產也依照大院規定在解散之後要繳回國庫,但是到現在,他們也沒有依照大院指示由交通部來辦理相關的解散,並將土地收回國有,我想這跟現在的行政法人或是現在的國產法是沒有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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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奕華:因為主席站起來,我在此真的要重申就這個議題來講,我真的不是要來跟你們吵架,因為我本身是學公共行政的,我當然知道今天為什麼要公司化、行政法人化或財團法人化,本來它存在的目的是我們希望給政府彈性,但絕對不包括連土地的買賣都變成不受約束、增加彈性,我覺得這是法律上面必須要守緊的漏洞。當然署長的回答只針對國有財產署管轄的範圍,其他可能就不是你可以管轄到的,所以才希望部長本身能夠對這個議題,我覺得還是應該要有一個高度,脫離人治。
像王國材部長就說他答應我不會處分、不會賣掉任何一塊土地。但是我們今天走向民主政治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是今天任何一位政務官給我一個口頭承諾。我要的是長久的法律,或是透過立法院怎麼樣的決議,讓這件事情可以有約束的存在。所以這次當然你們退回,我知道這個可能會被表決啦!我必須表示對它被表決而感到遺憾,但是我更希望在未來有機會跟大家來探討這個議題,讓這件事情可以透過法制化的過程使其完善,而非在不受約束的狀況之下,讓這個彈性變成更多的巧門,輕易的處分國有土地,我希望我們可以共同來努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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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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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會後請再補充資料。
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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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20-17
speakers ["羅明才","黃國書","曾銘宗","何欣純","邱顯智","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江永昌","陳椒華","江啟臣","林奕華","洪孟楷","高嘉瑜","費鴻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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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2
agenda_lcidc_ids ["11185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娛樂稅法」2案:(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 經院會復議,則不予處理);二、審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6 案:( 一)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 20 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 案、(二)本院時代 力量黨團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委員陳明文等19人分 別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agenda_id 11185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