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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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14時52分)秘書長,我國歷經21年的努力,才成立了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人權會,這也是政府這幾年來跟民間齊心合作的成果,我們很期待成立人權會以後,在正常運作之外,能夠有效保護人權,也讓國人在全世界能夠跟其他所有國家一樣,享受人權上的一些保障。
108年12月10日我們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當時的附帶決議就是希望在組織法的基礎上,參考巴黎原則的內涵跟其他國家的立法慣例,針對這部分提出修正,而你們也提出來了。現在湯委員也有提出一個修正草案,我想兩者差異不大,在文字上大家協調一下應該沒有問題。但我比較關心的是監察院的職權,裡面列舉了十三大項的職權,如果認真來思考,其業務職掌真的很大,且民間常常會有一些搞不清楚監察院到底要不要存廢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只要存在一天,我們就好好的像和尚好好的敲一天鐘。過去民間常常有人說,司法改革大家最重視,但是司法改革也常常深受民眾所不信任,所以民間也常提到,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像這種沈痾,又涉及到政府體制的運作,我覺得監察院若要處理這方面的話,應該可以把過去一些比較矚目的案件逐一來處理,比如說去年媒體揭露翁茂鍾的司法關說案,翁茂鍾先生透過賄賂、透過送禮、透過邀宴,以各種手段來影響司法跟檢察系統人員的公正廉潔,對此當然有提出相關的檢討報告也作成處分了,但是司法的改革一直是民眾所期待的,監察院是不是能夠針對司法跟檢察系統功能涉及到包庇或縱容的案件?這中間包括延遲辦案、包括判決有嚴重誤失或是中間有些利益糾葛,這方面監察院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套令國人覺得監察院能夠大力整頓官箴的作法?何況這也是監察院應該做的事情。針對這個部分,包括如何解決司法、監察系統中這些公務人員、這些司法官涉及到包庇跟縱容以及利益交錯的問題,對此,請朱秘書長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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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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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先回答委員關於翁茂鍾案,監察院已經完成調查並通過彈劾案,計有四案,現在還在調查中的有兩案,本院的委員,尤其是司獄委員會的委員,其實都非常關心這類的案件,其實我們的管道很多,委員也都很盡力,不管是民眾的陳情或是相關當事人的陳情,或是委員有一些主動發掘的情形,也都會很積極的辦理。委員指教甚是,對於司法官的監督,委員一方面就符合權力分立的部分會予以尊重,一方面也都有積極地行使職權,不過因為這個部分比較是委員依照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部分,陳委員的指教,我們也會帶回去給監察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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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因為監察院負責調查、糾正、彈劾、糾舉,其實權力很大,我們懷疑的是,這些司法官或是檢察系統的檢察官、司法人員受到所謂司法權威人士造成司法上的迫害或有間接的影響,事實上有很多這樣的案子,每個法官他手上判決的案子,可能經手好幾十件或好幾百件,中間這些損失或是這些誤判,其實受害的人很多,就我所知道,很多賄選案到高等法院就不見了、就沒罪了,基層罵得要死,像這種法官官箴的問題,我覺得監察院應該就有關官箴的部分提出要求,這是你們的職責,甚至一些眾所矚目的個案,像翁茂鍾這樣的個案,其實社會是不能忍受的,我期待監察院能夠當一隻有牙齒的老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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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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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歐珀委員。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跟大家特別報告,除了請大家參閱剛才宣讀過的議事錄書面有無錯誤或遺漏之外,決議三的部分,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二修正草案等二案,修正加上「三年六月」等文字,依照我們的法制用字用語,一般來說應該是「三年六個月」,所以我們加一個「個」字進去,特予說明。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的話,議事錄就照修正後通過,議事錄確定。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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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2
speakers ["黃世杰","湯蕙禎","陳歐珀","江永昌","曾銘宗","陳以信","劉建國","邱顯智","劉世芳","周春米","游毓蘭","鄭運鵬","林思銘"]
page_start 373
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1
agenda_lcidc_ids ["11185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