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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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4時59分)秘書長,其實我很久以前就跟你提了,就是監察一體跟檢察一體,可能有很多委員都問你,到底一案要幾查?各監察委員對同一個案的範圍認定不同,會產生一大堆的問題,比方每兩個委員提出,然後9-13個委員審查,審查就算不過的話,再經由另外9個委員再開,就可以再來一次!所以現在發現什麼問題呢?有某高姓監察委員,同一人、同一案,他自己可能認為範圍、目的不一樣,或者是認為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他對同一個檢察官、他同一人就提了兩次,對此沒有機制可以解決。再來就是翁啟惠的案件,以不同委員、不同審查會、不同意見,懲戒法院送了再送,懲戒法院不肯用新事實、新事證、有關訴願的重新決定,然後再審。其實,原本監察權就是憲法賦予監察委員彈劾、糾舉、糾正的憲法調查權力,我說了監察院現在的結構很亂,這個問題要先去處理,結果今天又多來了一個問題。我先講,因為人權的宣示非常重要,即使我提出這麼多問題,仍然會贊成讓你們趕快出委員會,然後看怎麼去協商。不過我還是要針對問題講清楚,現在又多了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權力,這又跟憲法賦予監察委員的調查職權不一樣,到底什麼時候要解決?一案好幾查的途徑和標準要怎麼處理?你可以回答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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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我先回答最後一個問題。傳統監察權的調查和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包括派案的程序、受調查的機關。派案程序方面,人權委員會的調查要經過委員會的決議,是比較採決議制,而且它和受調查機關是比較協力、協作的,方式也比較柔和,它的結論不像傳統監察權會有彈劾、糾正、糾舉的法律效果而是屬於比較柔性的建議。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調查又侷限在涉及酷刑、侵害人權重大事件或歧視的事件,所以傳統監察職權的調查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是可以區分的。
至於其他個案的部分,委員所提的兩案,第一案是經過兩位提案委員、九位審查委員共同組織的審查會通過的,行政幕僚不便有什麼意見。第二案是委員剛才講的有關於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對懲戒法院已經確定的案子重啟調查,其實是委員基於希望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進行救濟的程序,並不是推翻原來彈劾案的結論。以上非常簡單的回覆剛才委員的三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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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剛才所講的理由就是問題之所在,只是你不知道。我先講一句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裡面的委員當他們把人權這個面具拿下來的時候,他們就是監察委員,所以你說人權委員會的調查是對涉及人權、茲事體大的歧視事件或侵害人權重大事件,對於這些事件人權委員會就可以去調查,而且你們第一條的立法理由寫的是可以和那個機關合作,結果會怎麼樣呢?在調查人權事項時如果有其他法律或有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的,這跟傳統監察權不一樣,在行使彈劾時受調查機關不得拒絕。還有一項不一樣,監察委員獨立行使監察權必要時可以請警憲協助,也就是說受調查機關不得拒絕、監察委員還可以請警憲協助,現在人權委員會增訂的人權調查是與受調查機關合作的關係,是快快樂樂的關係,受調查機關甚至還可以以其他法律或正當理由拒絕,調查委員不能請警憲幫忙。你告訴我,什麼叫做其他法律和正當理由可以拒絕人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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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那可能是指像有營業秘密,受營業秘密法或其他法律保護,應該是指這樣,因為法律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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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自己講過的話要好好的記得,這邊有案例,比如防疫在緊急的時候,不過那也是暫時性的,一旦七年確定後、病毒共存之後,恆久性的這種可以拒絕,或者是其他法律規定的又是什麼?我舉例給你聽,你去查法官有沒有重大違背人權的事項,法官可不可以跟你講,依照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他們是獨立的、不受任何干涉?這算不算他們可以拒絕人權委員會調查的其他法律或正當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條規定檢察官獨立謹慎執行勤務,他們是不是也可以以此當做其他法律或正當理由,在人權委員會認為法官或檢察官有重大人權情節違失事項時,拒絕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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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傳統的監察權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有規定,我們會很審慎,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就這個部分應該更保守、更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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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替你緊張,我好緊張,因為這就發現一個道理,這樣設計下來之後,人權委員本身也是監察委員,當我發現某案情節重大,結果我在人權委員會增訂的條文中卻不能用憲法權賦予的強大力量,只能很溫柔的好像是在輔導、跟他合作,到時監察委員怎麼辦?情節這麼重大,他們到時就把面具拿下來,就說我是監察委員,這時憲法賦予監察委員的調查權就進來了,怎麼辦呢?你理解我的意思嗎?國家人權委員會遇到重大人權案件時用不了增訂的人權調查的能力,因為不夠、要用柔性的,只好回到監察委員憲政賦予的調查能力,然後直接說不可以拒絕我,我還要請警憲來調查你,就會變成這樣,那要怎麼辦呢?這就是你剛才講的理由。
我其實是點出問題,我再講一次,不然你們會很緊張,我會支持,讓你們通過,先求有再求好。下一步再回到我一直跟你說的,監察到底要不要一體?29位監察委員,每兩個、每兩個都可以再來提案,9-13個開個會決定成不成立送出去,然後另外再9個再來開會,再輪一次。不管是非常上訴那個途徑,它還有標準設定的範圍,你不能隨便亂來;不管是法院的再審,你就只能找到那個地方再來一次,你不可以逾越,可是監察院這個調查權,原有憲法賦予你們的彈劾、糾正、糾舉的監察權在這裡就不曉得要再來幾次,一案多查,同一個人還可以查好多次,在這個問題還沒解決的時候,現在又來了人權的調查和原本調查權的問題,請問人權委員會的委員的監察委員在人權的調查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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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拜託江委員把握時間,等一下逐條討論時還可以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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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自己還能不能回到監察委員的立場再提案、提出?會不會受拘束?非人權委員會的監察委員就人權委員會在調查人權重大情節事項,能不能以監察委員自己的獨立職權再提出?相信以現下的狀況都可以,到底要提幾次?我一直跟你反映這些問題,出委員會協商後,希望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我的問題提出因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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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等一下逐條審查時可以再討論。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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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2
speakers ["黃世杰","湯蕙禎","陳歐珀","江永昌","曾銘宗","陳以信","劉建國","邱顯智","劉世芳","周春米","游毓蘭","鄭運鵬","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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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1
agenda_lcidc_ids ["11185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