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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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5時26分)謝謝主席。秘書長好,我們時間很有限,所以要快一點。
這幾次我們很多委員都在關心檢察官陳隆翔被彈劾第二次的事情,之前法務部、司法院來委員會的時候,他們都被問。本會期可能是第一次找監察院來,你們要不要就這個部分先說明自己的立場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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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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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彈劾案是監察委員依照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其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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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有發新聞稿啊!也有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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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提案委員也有開記者會說明,我們尊重提案委員和審查會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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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沒關係。我覺得社會上對於這件事情不是很瞭解,因為這是訴訟法上很細節的問題,搞到後面,其實提案監委也講得很清楚,現在已經變成是監察院和司法院職務法庭之間法律上的爭議啦!
我們回到第一頁,系爭條文是監察法第八條,關鍵就在監察法第八條。簡單講就是第一次彈劾案送到職務法庭,相當於起訴,起訴之後,調查監委在訴訟過程中認為還有一些事情,是之前的起訴狀就是彈劾書沒有寫到的,所以他又做了一個調查報告,移到職務法庭,表示同一個案件有新的調查報告。他一開始應該是認為提出新的證據方法,是攻擊防禦方法。結果職務法庭說不對呀!依照監察法第八條,如果同一案件提出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要經審查後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所以職務法庭就說沒有經過審查,即沒有經過同條第二項所稱的彈劾案審查會,因此不算審查,程序要件不備,拒絕予以併案。拒絕予以併案之後,只審酌原來彈劾書所記載的內容。
請問秘書長,你擔任檢察官很久,同樣的情形在一般的訴訟案件會發生嗎?不管在刑事案件也好,或民事案件也好,我們在訴訟上怎麼處理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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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這個問題我可能還真的不適合回答。第一個,因為公務員懲戒法第八條,經審查後提案委員跟審查會,其實有憲法職權下的認定。目前這個案子因為也繫屬在懲戒法院,所以我們都是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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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監察院要有自己的立場。這個案子還有第二個衍生的憲政爭議,監察院的程序要怎樣才算完成?監察法的主管機關是監察院,為什麼變成是懲戒法院說了算?這個難道沒有釋憲的可能性嗎?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認為自己依照監察法要到什麼程度就算符合義務,難道沒有憲法上的爭議嗎?懲戒法院做出奇異解釋的時候,這個問題你們沒有考慮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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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目前提案委員大概就是採取這樣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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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他們要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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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在記者會上沒有很明確講,但是好像有稍微提到。我只能這樣講,我不能替提案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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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因為既然你們第二次彈劾的審查會有通過,表示監察院這個機關經過合議制,已經認同了提案委員對於這些法律解釋的方法和內容嘛!對不對?難道你們不用提釋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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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因為第二次的彈劾繫屬在懲戒法院,還沒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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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有第一次的再審確定判決就可以去提了啊!而且監察院要提憲法訴訟的條文也不一樣,又不是一般人民案件重新訴訟程序後才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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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但是提案委員可能有他的規劃跟考量,我們無由得知啦!只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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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這樣不是很奇怪嗎?你們既然有這個立場,結果到最後那個。這個也跟後面的一事不再理有關係,它拒絕你併案,還能稱為同一案件嗎?還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嗎?難道監察法這個程序性的規定,是開了一個巧門,配合懲戒法院自己說的所謂違失行為一體性,對不對?違失行為一體性的概念,就是單一案件、同一案件嘛!對不對?
以這個概念看下去,如果前面監察委員調查的時候,在提出彈劾書之前,調查有未盡之處,後面完全沒有補的機會,一定要再做一次彈劾才能併案,其實最後的責任還是回到你們身上。監察法第八條這樣的文字跟文義是否妥適,難道你們沒有想過要修正嗎?因為監察法除了你們今天送來的條文之外,還包括剛才江永昌委員講的很多條文,都是經年累月沒有依照現在新的法律觀念修過,這樣的寫法到底正不正確,你們是不是應該好好研修一下?雖然你們主張懲戒法院的解釋不符合院內的認定,但是到最後這個法律文字是你們自己主管的!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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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委員指教得甚是啊!我們也發覺,所以委員是不是會等待,我們也不是很清楚,目前還繫屬在法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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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我現在問你,監察院自己對於監察法的研修有沒有相應的機制?司法院對於訴訟法、刑法等最基本的法律,他們都有定期研修的機制啊!你們監察院到底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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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這個可能要我們全體委員來凝聚共識,然後才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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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應該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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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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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剛剛江委員講到可以找憲警來幫忙之類的,也很有問題。這個爭議背後還有第三層的意義,這個彈劾其實就是對於公務機關違失發動懲戒的起訴程序,結果搞到變成是監察院和司法院之間的爭議。因為這個條文的形式主義陷阱,才會造成這個問題。假設一般民事案件訴之追加、變更,或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同一事實就是同一案件,怎麼會有這些問題呢?這在一般我們進行法律訴訟的人眼裡看起來,職務法庭的見解很荒唐,這個法條也非常錯誤。如果現在司法院要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要有堅實的第一審,結果在這個案件紛爭解決一次性方面做這種形式主義的認定,到底要怎麼說服大家司法裁判的品質很好?
這個講給你聽也沒有用,因為這是司法院的事情,但是我覺得監察院對於這個部分要有自己的立場。現在要推司法改革,監察院基於人權保障的角度,也應該對這件事情做一些研究,連自己的監察法是不是有侵害人權的可能都沒有定期研修了,這個機制一定要建立。請秘書長把這些意見帶回去,跟監察委員好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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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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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希望你們能夠對於過時的監察法,在我們修憲之前,可以有一些及時的改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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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秘書長富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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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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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5-36-22
speakers ["黃世杰","湯蕙禎","陳歐珀","江永昌","曾銘宗","陳以信","劉建國","邱顯智","劉世芳","周春米","游毓蘭","鄭運鵬","林思銘"]
page_start 373
meetingDate ["2022-05-26"]
gazette_id 1118501
agenda_lcidc_ids ["1118501_00006"]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湯蕙禎等16人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85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