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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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委員雲:(12時48分)主席、大家好!公務員服務法22年沒有修正,這次修正主要是要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指出警消等輪班公務員超勤工作有違憲法賦予人民健康權的問題,但是在考試院跟許多立委的提案努力下,這一次也一併放寬了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投資限制和兼職規範等重要議題,這是臺灣面對時代需要和社會環境變遷下,平衡公務員國家義務和勞動權益的重要改革。 |
我的提案除了上述的改革之外還有一個重點,公務員兼職、兼任必須有利益衝突的迴避機制,過往我們只針對如政務官、校長及民意代表等有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於公務員的管制則僅限於受有報酬者,但是實際上兩年前就曾發生地方首長、地方局處首長擔任業務高度相關的民間團體理事長、所屬公務員擔任理事、數十個所屬機關擔任會員的弊端,所以我在第十五條新增利益迴避機制,一方面是還給公務員身為公民自由參與非營利組織的權利,同時面對業務直接相關的兼職、兼任設定規則。很高興在考試院的溝通後,銓敘部也同意我這樣的條文,補正長期的疏漏,相關的子法規範未來我也會繼續監督。在此我要特別謝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黃世杰召委的努力,以及許多委員,還有民間的團體,包含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的倡議。公務員是政府穩定運行的重要基石,期盼為了更好的臺灣,我們一起繼續努力,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
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1、4、5會期第6、12、9、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發言片段: 2 |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
受文者:議事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14300593號 |
速別: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如說明二 |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
說明: |
一、復貴處110年11月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72號、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93號、110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569號及111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45號函。 |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
正本:議事處 |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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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5-14 |
speakers | ["游錫堃","蔡其昌","邱顯智","賴香伶","李貴敏","陳椒華","范雲"] |
page_start | 210 |
meetingDate | ["2022-05-30"] |
gazette_id | 11181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101_00003","1118101_00004","11181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公務員服務法─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18101_00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