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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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范委員雲:(13時57分)院長、大家好。很高興今天幼照法有機會三讀,這個保留的條文是第三十條,第一項是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在教育部提出版本之後,我們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就非常的認真,大家提出了一些進一步的修正文字,也謝謝教育部接受了。
民進黨黨團最後提出來的版本有幾個重點,第一個,關於虐童這個部分,我們主張相關的園所必須要在24小時之內通報;其次,相關的單位在接到通報之後,在2天之內就要啟動調查;第三個重點就是在我們幾位委員的堅持下,這個調查必須要有書面,我們在條文中有規定書面的內容應該要有哪些部分,而且調查處理的結果必須要讓行為人還有幼兒之法定代理人知悉;最後,關於這個調查委員會,因為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必須有各方的代表,包含主管機關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其他服務人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而且其委員會組成、調查處理程序跟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當然,各黨團有分別提出一些不同的文字,我們認為在第三十條當中,本來就已經有關於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教保服務機構必須接受這些規定並確實執行,而且要定期檢討改進。教育部也有其他相關的規範,讓我們學校跟幼兒園的食品安全都受到嚴格的管制。如果增加一些沒有共識的文字,我們擔心恐怕會增加國際經貿談判的爭議。我做以上說明,希望大家支持我們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因為我們一致認為,如果要保障孩子的權益,第一個就是一定要讓所有的老師都得到保護,然後也要讓所有的管理、特別是虐童的機制處理要有完整的設計,這樣才能杜絕虐童。我們希望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快快樂樂並健康的長大。以上,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方才院會宣讀之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係分別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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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5-14
speakers ["游錫堃","蔡其昌","邱顯智","邱臣遠","林奕華","范雲","高虹安","陳椒華","吳思瑤","林宜瑾","賴品妤","洪孟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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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5-31"]
gazette_id 1118104
agenda_lcidc_ids ["11181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8104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