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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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19分)謝謝主席,各單位代表大家早安。上個月8月22日,臺南有兩位警察遭到割喉殉職,引起外界對修正外役監管理制度和警械使用條例的呼聲,以保障第一線員警的人身安全。本席主張警察依法執行勤務、追捕人犯的時候,國家應該要成為執法人員的後盾,特別是檢察機關要成為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後盾。 |
臺灣從威權國家轉型到民主國家,大家都有點擔心警察會不會濫權,這也導致目前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法使用警械的時候綁手綁腳,心中的顧慮往往造成自己的傷亡,也擔心後面會法律訴訟纏身,面臨這樣的身心壓力,往往沒有辦法採取適當的處置,錯失使用警械的時機而造成悲劇。所以怎麼樣拿捏、權衡其中的分際,我想是法務部和警政署應該好好去檢討的部分。 |
本席在這裡首先要詢問法務部長,這幾年來檢察官對於執法人員因公造成民眾傷亡的起訴率大概有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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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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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會再提供警察執法時受傷,以及被告如何起訴的數字,因為目前我手邊沒有資料。我們絕對支持檢察官依法執行任務,並擔任警察執法的最佳後盾,支持他們嚴正地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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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部長現在手上沒有這個起訴率的數據,我相信你大概也沒有被判決有罪占起訴案件比例的數據。這兩個數據你們會後儘速查明再回覆本席,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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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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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謝謝。本席在這裡要強調的是,若非執法過當,不應該起訴,但是如果起訴率很高,定罪率卻相對的低,那麼檢察官在是否起訴這個階段的判斷依據上面是不是有改進的空間?我今天要探討的是這個問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比例很高,法官的定罪率很低,這中間落差很大的話,那麼改進的空間就很大,因為有太多案件當中的員警就是因此而官司纏身、身心交迫,甚至因工作、疾病問題,家破人亡都有可能。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想要好好檢討。 |
回到對於因執行公務而涉及法律訴訟的員警,國家應該提供什麼協助的問題。到底怎麼樣才能對在第一線執勤的員警有所協助?請問目前警政署除了根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有訴訟費補助的金錢補貼之外,對警察人員還有什麼實質的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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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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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堂安:謝謝陳委員。剛剛委員談到因公涉訟補助之外的部分,因為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有一些規定,例如要向服務機關申請,這部分目前都是在各縣市政府,如果有法律訴訟來委託律師,這個部分各地方政府有在做。如果訴訟費不足,或者他延聘的律師費用比較高、超過規定,目前是包括像警友會這邊其實都有一些經費補助,只要經過警政署審查之後,我們一般都會給予補助。大概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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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員警當然跟縣市政府有關係,不管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其實目前類似警察人員執法而造成的訴訟,真的是讓警察很心酸,有些被停職,有些根本就是令家庭失去依靠。目前來講,金錢也就是訴訟經費的補貼平均一個案子不到9萬元,所以我認為政府應該展現一個態度!是什麼態度?就是對於執勤行為,不管認同也好,不贊成也罷,都要做出一個調查和裁示,提供做為將來是否要起訴的依據,這是機關的責任! |
我也知道最近行政院提出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一條有提到,員警執行職務,致侵害人民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依照國賠程序,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不受理,民眾也可以依照機關的答復,向民事法院提出國賠訴訟,等於是說主管機關有機會把自己的調查和意見呈現在法庭上,供做法院參考的依據。根據我的理解,未來的修法方向應該是如此,這樣是不是也可以讓起訴的條件更充分、更確實,避免未來有因為被起訴而官司纏身的問題? |
我在行政院草案裡面也看到它規定內政部應遴聘學者專家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所屬人員執法情形,代表主管機關也有在考慮由第三方來認定警察是否執法過當的問題。我想,越多專家學者參與,會讓是否起訴的決定過程更為謹慎,所以我在這裡要請教部長,當檢察官在決定個案是否起訴的時候,目前有沒有一個機制是要求檢察官偵查時,必須參考內政部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再做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目前有沒有這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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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我們檢察官起訴一定要非常嚴謹,證據要齊全,針對這個執法人員是否涉及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們當然會要求必須更加嚴謹,以做為警察執法的後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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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部長,我目前看不到有這樣一個明確的程序規範或明確的要求,所以本席今天會提出一個提案,建議法務部應該規定檢察官偵查時要參酌內政部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把它制度化,例如訂定因公涉訟人員的偵查指導原則,我相信這樣才能真正降低起訴率和定罪率。對於這個落差,我想我們可以做一個探討,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沒有後顧之憂,也落實我們檢察機關做為執法人員的後盾,在程序上更完備。 |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不是只有警察,事實上院檢單位的法警也是。我很感謝內政部在立法院開會期間都很注重我們立法委員的安全,也希望司法人員和洽公民眾都能夠受到同樣的保護。因為近期社會治安方面有公然挑戰公權力的現象,譬如在院檢單位公然叫囂、糾眾鬧事,還有大批黑衣人闖進法院大鬧。這成何體統!目前的做法是法警通報警察來制止,所以是不是法警也能有一些設備,譬如說辣椒水或者是電擊棒,讓這些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在碰到問題,譬如暴力分子挑釁的時候,能夠做為緊急應變的器具?這個部分應該請法務部和警政署去協調一個方式來加強保護我們的法警。以上是我今天對你們的期待。針對我這個建議,部長跟內政部有沒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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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委員剛剛的提案就是跟內政部協調如何加強保護我們執法的警察同仁,我們願意跟他們再做進一步的溝通,看看這些證據如何蒐集,作為我們檢察官辦案的參考。 |
至於法警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平常也有一些訓練,設備也有準備,但是我們會來檢討是不是足夠,也要加強他們對於安全維護的基本條件,還有他的技能,這部分我們努力再來檢視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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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對於這些黑衣人的暴力分子公然挑戰我們司法的公權力,大鬧法院或是滋擾等不法情事,我們應該重懲,否則沒完沒了,連法官跟檢察官都受到威脅,這個是我們不能容許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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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歐珀委員。我想陳委員的幾個質詢重點還是要請相關部會特別重視,第一個是警察或公務人員因公涉訟,律師費補助金額的天花板才8萬元,我想現在我們請律師,如果比較有名的都要10萬元起跳,所以你最高只有8萬元,我想這顯然是沒有給因執行職務而涉訟的這些執法人員一個適當的保障,我想這方面內政部可能應該考慮將天花板再調高一點。 |
至於剛才講的警械使用條例,有關我們成立調查小組,我個人也是贊同陳歐珀委員講的,就是我們未來可能在這些行政調查完備之後,法務部檢察官可能要特別尊重這些行政調查委員調查的意見跟結果,因為我們常常看到在司法實務上,有時候檢察官對相關委員會所作出的不管是鑑定也好,調查也好,自己又另外有其他的看法,那我們成立這些調查委員會要幹嘛呢?檢察官又有他的意見,甚至又再委外做另外的鑑定,造成三、四種鑑定版本,那檢察官最後要採誰的?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建議法務部,因為現在的版本應該就是有一個調查小組來做調查,這個部分可能在實務上請法務部要特別對於未來的執行要點,就是檢察官在辦類似這種警察開槍的適法性部分,要充分尊重調查小組的意見,以上。 |
接下來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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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曾銘宗","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玉珍","陳以信","賴士葆","邱顯智","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張其祿","高嘉瑜","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
page_start | 447 |
meetingDate | ["2022-09-29"]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1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 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8701_0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