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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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9時33分)部會首長大家好。我今天第一個要請教的問題,這兩天媒體一直在炒的焦點就是立法院的委員在總質詢的時候,揭露黨政高層包括總統、包括行政院長介入鏡電視的審查過程,壓迫NCC一定要通過、一定要給鏡電視執照,今天的報紙提到鏡電視的前董事長陳建平兩度證實錄音檔是真的。我首先要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從你的法律專業上,這會涉及到哪些問題?能不能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副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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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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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如果涉及到即將繫屬到法院的這些事件,相關的這些評論,當然我們是希望不應該企圖影響到將來可能的這些訴訟結果,因為目前的這些輿論,我們當然沒有明白地在法律規範禁止說已經在進行訴訟程序的不能去評論,但是不能排除確實有一些會透過外界甚至黨政,希望能夠表示一下意見來影響司法,但是對我們司法本身的同仁來講,我們是不斷地去重申說,你在將來有審到這些案件的時候不要去受影響。至於相關的這些法律規範,當然我們也是期待能夠有,比如這些新聞媒體能夠有一些比較明確的規制,可以避免我們社會上對於將來司法是不是能夠公正執行職務的這些疑慮,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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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副秘書長你沒聽懂我的意思,我不是講這個個案,而是這個個案底下可能會違反什麼法律,我是說可能違反什麼法律,能不能就我的問題回答我,不然我等一下請秘書長來,我要跟召委講請秘書長來回答。是可能,我再講清楚,我知道這是個案,我們也不干涉個案,像這種態樣,請講清楚會違反刑法哪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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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對法院來講,我們是依照檢察官起訴所構成的罪名來審理,每一個構成的本條,具體的事實會構成哪一個刑法的條文,其實都不能說完完全全一樣,現在我們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說一定會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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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沒有講一定!可能會違反刑法的哪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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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目前我們是還沒有直覺的感覺構成哪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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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那我再跟你討教,假設NCC是主管機關,它會不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NCC的相關官員,有沒有可能會違反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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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如果具體的事實能夠證明他跟剛才委員所講的這些有一些意思上面的溝通,或是客觀的證據足以認為可能有圖利他們的情形的話,當然是不能絕對排除,但是這可能要看具體的個案,看檢察官起訴過來所提出來的這些證據是不是足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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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那行政院的長官會不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行政院長官有沒有可能違反這一條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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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想當然也是牽涉到構成要件的這些事實是不是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去支持,一般來講圖利罪的成立,它的要件本身雖然不是非常地明確,但是法院的實務上對這個法律的適用是相當相當嚴謹的,要具體的證據確實足以支持才有可能會成立,具體個案的證據到什麼程度,恐怕也要看檢察官的舉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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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那我的結論是不管行政院的長官或者NCC的相關官員,不排除啦!我可以這樣講吧?不排除可能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跟第四款我這樣的解讀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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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那要看實務的情況,比如圖利罪的要件所要求的嚴格程度並不是那麼容易可以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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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那有沒有可能會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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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可能性可能要看具體的個案,我也很難說絕對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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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也不排除,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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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只能跟委員報告說看個案,沒有人可以說一定是如何,或者是極可能會如何,要視案情的相關證據,提出後由法院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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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我尊重你的講法,但那其實是有可能的。 |
接著請教蔡部長,這在這兩天的報紙都是頭條,你有沒有關注這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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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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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一般法務部是不干預個案,會關心,但是我們不會去做指導,或是要求或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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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那麼這個案子法務部或是檢調單位有沒有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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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只要有人告訴或告發或其他情事,檢察官就會依法偵查,但是我不曉得相關轄區的地檢署有沒有進一步去瞭解、分案,或是調查局、廉政署本身有沒有分案,它們目前並沒有跟我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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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謝謝。檢察司黃司長今日有出席,請問司長知不知道這個情況現在有沒有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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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黃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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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跟委員說明,目前檢察機關就如同剛剛部長所報告的,檢察司是還是在法務部所屬的檢察行政機關,個案的部分還是要由檢察機關去處理,如果有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檢察機關知有犯罪,它們就應該要受理或積極偵辦。至於我們檢察行政這部分,目前還沒有收到訊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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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王局長在這裡,請問調查局有沒有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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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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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我們調查局也是如此,如果有涉及到刑事犯罪屬於本局的業務職掌,只要有受理檢舉或告訴,我們一定會依法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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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局長、部長,你們會不會主動立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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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沒有這種調查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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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知道,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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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至於各地檢,我們尊重它們的職權,檢察官本來就有偵查犯罪的職權,如果認為他涉有犯罪嫌疑的話,當然他會依法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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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跟部長報告,我們今天是一個立法院公開的會議,我們在這裡能不能公開要求法務部,請地檢署介入調查?可以嗎?還是不行?還是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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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基本上我們尊重各地檢的行使職權,如果它看到新聞或是看到委員的質詢,它認為需要立案,它本身就可以著手,法務部不宜直接干預,說它要怎麼處理,或是應該怎麼樣對外說明,我想我們尊重它們的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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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我相信近期內一定很快會有人去地檢署告發。 |
接著請教,前一陣子國內的幫派跟國外的幫派連成一氣,誘騙國人到柬埔寨去做詐騙工作,甚至有一些民眾到了柬埔寨後被摘除器官等等,鬧得沸沸揚揚,目前查辦的情況為何?先請內政部說明,等一下再請法務部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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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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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是不是請刑事警察局的副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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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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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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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局長紹洲:委員好。有關於國人被迫到柬埔寨的案件,目前我們受理了703個個案的報案,已經有285人返回,尚在調查中的有418個對象,現在還在積極處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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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請法務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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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據高檢署統計,各地檢署偵辦這類的案件有258件、被告有506人、羈押的人數有66人,首件起訴案件臺北地檢署已經起訴了,目前為止我們偵辦的情形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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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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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我想這邊也提到一個重點,對於報載有關鏡電視這件事情,相關的主管機關NCC或是行政院的高層到底有沒有介入關說,這部分陳椒華委員已經在立法院跟行政院院長做總質詢時揭露相關的證據。我在這邊要特別跟部長說明的是,其實當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可以主動積極偵辦,或是調查局也是一樣,我想在立法院幾位立委都已經充分地把相關的事實揭露了,我是覺得部長這邊是不是應該去找相關的地檢署,看是要指定哪一個檢察機關來做相關的偵辦?有沒有可能做這樣的動作?還是一定要等到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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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會把委員的資訊給轄區的檢察官做參考,但是我不能直接命令他說這個要分案、要查,我想我們尊重檢察官他的依法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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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是,我想這個應該是要等到去哪一個地檢署告發後,才由那個地檢署啟動一個調查的開端,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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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樣是比較明確,但是如果檢察官因為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他也可以主動,我們都尊重他們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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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接下來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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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曾銘宗","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玉珍","陳以信","賴士葆","邱顯智","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張其祿","高嘉瑜","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
page_start | 447 |
meetingDate | ["2022-09-29"]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1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 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8701_0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