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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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9時47分)我是建議會議進行的時候還是儘量把握時間,召委你也有質詢的時間,大家的時間都很寶貴。另外,關於剛才所講的,我支持部長,也就是檢察行政、司法行政機關不可以直接對於個案做命令或指示,當然轉達資訊給獨立行使職權的各地檢署作為偵辦案件的參考依據,這個我們都支持,以上先說明。
蔡部長,早上有一個最新的消息,不知道部長有沒有掌握?即明德外役監在發給返家探視的受刑人的公文上誤載日期,導致這個受刑人到警察局報到的時候引起警方一陣騷動,以為是逾假未歸,甚至是脫逃的受刑人,結果發現是烏龍一場,請問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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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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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知道,但是我們應該要很謹慎地處理公文,這點疏忽我也覺得應該要檢討,不應該再發生,尤其是現在大家對這件事情都非常緊張的時候,更應該小心,我會要求矯正署要求所有的同仁,對任何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很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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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想這個烏龍還滿誇張的,因為剛好是同一個監所,前面才發生脫逃,疑似沒有及時通報的情形,這一次公文出錯又是被警察機關發現,顯見對於外役監的返家或是外出工作的部分,畢竟他還是一個受刑人的身分,對於他們行動的管理,上次我們去考察的時候也有跟法務部表示,包含管理,以及資訊確認,甚至是否要開發使用引進科技設備來確保受刑人的行動範圍是被約束的,以及這個資訊的即時更新,結果竟然你們的螺絲這麼鬆,馬上又出現很不應該出現的狀況。所以請部長及署長說明一下,從上次事情發生到我們去外役監考察以及到現在為止,你們針對受刑人相關的通報程序等提出了哪些精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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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從法制面,我們是修現行的外役監條例,已經經過草案提出到行政院審查通過,也送到大院來了,若能儘快把法律修正草案通過,我們就會朝著在遴選時做嚴加審查,如果有違反相關返家探視的規定,我們就要撤銷,將他移回原來的監所,同時要收回他縮刑的優惠,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都一一地在落實當中,所以在還沒修法之前,我們還是會採取很務實、很精進的作法,嚴格地要求他遵守相關規定,這是第一個從法制面來看。至於實務面,我們對於他的權益當然要予以保障,我們並沒有停止返家探視這樣的作為,但是在返家探視前的教導及提醒,我們都要很確實地做到。在他返家探視的期間,每天都要到警察局去報到,拜託警員來協助我們確認這個人是不是有確實返家、是不是一切正常,如果逾時未歸,我們就立即用脫逃罪來處理,通報所有相關的警政機關,在M-Police的系統內輸入一些資料,讓全國警察都知道這個人是脫逃犯,並要求警政署相關機關要在兩個小時內將資料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來判定是要依法馬上拘提或是發布通緝,這是我們現在已經開始改進的作為,以上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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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謝謝。署長,你們對於監所內部相關的行政管理有提出什麼精進作為?請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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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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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有關人犯脫逃的區塊,我們原先都有規範,最近法務部也有召集開會,我們同仁把剛剛部長提到的修法部分以及內部控管的時間點,包括我們要通報地檢署及檢方的時間點都做了處理,最後到後來的檢討,在資料的介接上,目前已經完成建置在役政系統,只要他一脫逃,馬上半個小時之內就可以把相關矯正系統內的資料及相片等傳送到平臺上做處理,我們內部也一直在檢討整個流程,也希望能夠很精密、很正確地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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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因為今天內政部次長也有來,請教吳次長,剛才他們所說的相關平臺的建置,警方已經都跟他們有聯繫、配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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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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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的垂詢。針對外役監的人犯脫逃時,目前警政署和法務部有討論幾個作法,剛剛部長也有談到,第一個是外役監人員脫逃兩個小時的通報機制,矯正署會來建立這個通報機制,到時候他們會把脫逃受刑人的特徵、照片等資料傳輸到警政署,警政署在收到這些資料之後就會更新M-Police的系統,讓第一線警員能夠查詢、運用,也可以讓警員注意他們執勤時的人身安全。一旦已經到達發布重要緊急的查緝專刊時,地檢署就會將受刑人脫逃的相關通緝資料做註記,我們也會更新我們M-Police的系統,這樣做完之後,只要警政署一收到系統,我們就會發布專刊,專刊一發布,所有的警察機關就可以來加強查緝,這是我們目前的精進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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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就是不需要等待正式的通緝發布,直接在行政上就可以讓全國的警察同仁瞭解這個狀況。因為系統是被動的,希望你們除了系統的部分外,也要主動積極地跟可能出沒地點的相關分局或是相關第一線員警來做主動通知,這個部分要麻煩矯正署,因為你們對於脫逃的受刑人最瞭解,他的住居地、他過去經常工作或是出沒的地盤等等,這些資訊也要及時地讓警政單位瞭解,才能夠第一時間把這些人犯抓回來。我覺得這是紀律問題,因為外役監是比較鬆散的,不要說鬆散,是比較人性化的,因為是就他復歸社會的管理,但是不應該因為是比較符合一般社會生活的管理方式,就把紀律給忘記了,最重要的是要讓他心裡知道如果他脫逃或是逾假,他的行動是被掌握的。所以我為什麼說你們要精進行政作業流程,因為現在分散在不同單位,所以在聯繫上要做加強,才能夠讓監獄管理的紀律能夠被維持。
另外,因為時間剩下不多,下午就要來協商、明天院會就會來處理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今天剛好司法院、法務部(即院檢)以及警察單位都有來,這裡面當然最關注的就是用槍時機以及後續國賠的問題。我還是要重申我的提案和立場,有關用槍時機的討論,其實使用警械甚至槍械不是在做正當防衛,它是一個依法令的行為,我們為了要傳承維護治安的使命,所以警察同仁在使用警械和槍械時,他是有一個積極使用的誡命,國家希望他積極去達成任務,所以他不是單純只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而已,他有時候是要達成某些任務的。所以什麼時候應該要去使用器械,是國家授權給他去使用的,當然也是要受到一些比例原則的限制,譬如說,情況比較急迫或是真的有必要使用時才使用,這個我們都同意。但是我希望警政署、警察單位要負起這個責任,把這件事情的專業性建立起來;我也同時希望院檢能夠對於這樣的專業性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這個其實在行政法上是常識,行政法上一般的行政作為都有一個判斷餘地的問題,就是基本上法院審查是以審查違法性為主,妥當性審查都要列為第二步,而不是自己站到第一線去做second guess。
我覺得警察用槍這件事情其性質跟這個是類似的,當然因為用槍是一個比較高風險的行為,對於人民、無辜的第三者,甚至被執法的對象來說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為,所以一定要有相當的管制,我相信這個要從警察的教育訓練和事後調查小組的專業性去判斷,當然後面一定還會有司法的判斷。但是如果沒有組成一個足夠專業的調查小組,然後這個調查小組對於每一個個案的判斷能夠在司法上得到相當的尊重,就無法解決現在員警所面臨的困境。大家都說「不開槍進醫院,開槍要進法院」,這個問題還是希望大家在協商時要充分考慮,除了明定用槍時機入法之外,還是要在程序面建立這樣保障機制,才能夠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給你們這些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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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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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2
speakers ["林思銘","陳歐珀","曾銘宗","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玉珍","陳以信","賴士葆","邱顯智","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張其祿","高嘉瑜","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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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9-29"]
gazette_id 1118701
agenda_lcidc_ids ["1118701_0001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 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8701_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