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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10時41分)謝謝召委。我想先請警政署,現在在場的是不是林副署長? |
副署長,針對臺南兩位警察同仁在8月22日被殺身亡的案子,我們來做一個討論。現在我跟警政署要求提供當時事發時案情的狀況,左邊這部分就是由警政署所提供給我的,非常簡單,簡訊手機傳來就有了,才短短的兩段,只簡短的說明當時10時到12時守望勤務的曹、陳兩位警員,還有備勤的凃警員前往查緝;之後只簡短說明在10點40分時,就已經發現凃、曹兩位警員滿身是血倒地、失去意識,非常地短。 |
右邊的這部分是我在報紙上所摘要的,是臺南警察局長方仰寧召開記者會時口頭的說明,他口頭上就說明了當時的事發經過,表示當時殉職的兩位警員駕駛巡邏車,從中西區一直行駛到安南區追查汽車竊案,案發現場發生的狀況是凃姓警員獨自下車搜索,曹姓警員駕駛警車在附近巡邏。事發當時,凃姓警員碰上嫌犯林信吾,卻勒令他不准動,林信吾堅決反抗,於是凃姓警員向他噴灑辣椒水以試圖壓制,結果林嫌受到刺激後,持刀撲向凃警。雖然凃姓警員反抗,警告性開槍,但最後還是被林嫌持刀割喉、殺害;而在旁的曹姓警員聽聞槍聲之後前往支援,才發現凃警倒在血泊中一動也不動,之後他決定駕車衝撞林嫌,但是林嫌已經取得凃警所用的槍枝,因此向警車連轟四槍,導致警車失控,曹姓警員也遭林嫌砍殺身亡。就這樣的新聞報導,我要請問為什麼警政署到目前為止,我並沒有看到一份詳細的事發專案報告,這份專案報告在哪裡?如何說明整個事發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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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林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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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這一案的專案,當然這一案目前經過臺南地檢署已經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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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副署長在哪?我沒看到您,請您起立好不好?我以為是前面這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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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這一案已經起訴,目前法院在審理中。有關整個案件的調查報告,我們事實上有一份比較完整的報告,當時已經移給檢方、檢察官起訴去偵辦,對於整個流程,當然我們有事先做一個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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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是,對於這份報告,偵查不公開那是檢調單位不公開啊!你是當事單位,有什麼好不公開的?今天地檢署不公開是應該的,有其法定的責任;你是警政署,在調查這件事情有什麼好不公開?這件事情你本身就是當事人,警察就是被殺的對象,你有沒有這個法定責任?為什麼不能夠做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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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有調查,因為這個案子當時要移送到地檢署,還是在偵查中,所以我們把整個案件完整的調查報告移送地檢署、檢察官據以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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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們從這份調查報告裡有沒有發現第一線的員警面對這種狀況時,他在處理的行動上有哪一些應該改進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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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我們在這個案子發生以後,確實有進行全面的檢討,包括整個的過程,以及同仁在處理的整個程序,我們也都進行檢討,當然也是針對這個個案;以往也是一樣,對於每一個個案我們都會來檢討,提出一些策進,包括教育訓練、面對問題、使用槍械或是各項裝備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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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部長,我跟你講,這種事情在第一線發生很多狀況,如果不經過詳細的調查報告,我們沒有辦法發現未來員警碰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尤其是用槍時機。我們今天就要討論警械使用條例,而且我們在檢討用槍時機,在你今天整份報告都沒有出來的情況之下,我們怎麼去研究、怎麼去討論用槍時機應該如何來調整?而且我要再問你,你知不知道在這個案子之後,其實過去曾經發生過最高階的警察在緝捕嫌犯時被當場打死,你記不記得是什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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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對於個案的部分,當然我們也曾經因為在查緝要犯受到傷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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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民國七十幾年的時候,十大槍擊要犯有一位叫作「美國博仔」,你記不記得這個案子?當時他打死了臺中縣的刑警隊長─洪隊長,你記不記得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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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我知道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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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當時這是最高階的警察在圍捕時被打死,後來警政署做了什麼事情,他們仔細調查這個過程對不對?還拍下整個的案發現場做一個教案,讓未來所有的刑警在圍捕時能夠作為參考,有沒有這個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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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副署長順家:警政署對於發生的每一個案件,我們都會對現場進行完整的調查,以及針對這個調查的情形提出一些改進及策進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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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當時調查所拍的教案,就是請後來接任的刑警隊長,也就是我的父親,當時就去瞭解所有的狀況,把案發的狀況拍成一個影帶交給後來的所有刑事人員,來避免類似的狀況再發生。的確在後來我們也很少再看到有這麼高階的警員,當然我們後來還有很多圍捕上的狀況,但是類似的狀況基本上就沒有再發生。 |
我要提醒這一次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時刻,我們所有第一線的員警未來都會面臨同樣的狀況,如果你們不能夠給他們適當的教育訓練,讓他們知道在面對這種狀況時如何處理,未來這種狀況仍然有可能再發生,我要請警政署再次重視這件事情。 |
我現在要再請教法務部檢察司,後來我有針對這個案子到矯正署去考察,我們把他們當時所有的行動都已經做了一個瞭解,我們這邊都有詳細的時序表,我要問的是,當時在8月15日,嫌犯林信吾2時逾時未歸、沒有返監的時候,其實矯正署這邊所做的各種動作都非常清楚,而且他們在下午4時20分的時候就已經函送臺南地檢署進行偵辦,換言之,它在事發兩個小時多一點的時間就已經完成了它們應該要向地檢署通報的動作,可是為什麼地檢署後來沒有發布通緝?為什麼整個事情一直到了8月23日,林信吾都逮捕歸案了,在15日所函送的這件事情卻都沒有發布通緝,為什麼?地檢署這邊是發生了什麼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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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黃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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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於這整個案件的偵辦流程是不是有疏失,事實上部裡面已經責成高檢署就這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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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有還是沒有?你現在又在講說這正在調查當中不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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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已經調查,但調查結果報到部裡面,部長覺得更應該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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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不敢講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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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不是,還有責任未明,要再進一步調查,所以目前又再發函請高檢署再仔細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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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現在這個案子地檢署隔了那麼久沒有發布通緝,其實你不是不能夠發布,你看看我們現在在講康育豪這個案子,3月21日發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歸,3月22日你馬上就發布通緝了,你可以在24小時內發布通緝,讓警方單位都能夠知道狀況,為什麼今天林信吾這個案子,竟然到了那麼久都沒有發布通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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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個案上只要符合藏匿的要件就是符合通緝的要件,但每一個個案有每一個個案的狀況,臺南地檢署就這個個案為什麼沒有在第一個時間點發布通緝,我們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要求他們提出檢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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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我要請部長注意檢察司這個地方,我現在沒有時間讓你們回答,但是你要有針對脫逃犯發布通緝的SOP,差別怎麼能夠那麼大,一個案子你今天當速件辦,24小時就發布通緝,結果其他案子,你收到了以後,隔了一個禮拜都還沒有看到通緝,都不知道停在什麼地方,警察也沒有得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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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司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案發之後我們已經訂了一個SOP程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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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拿出來看到底是誰違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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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來跟委員說明一下,這件事確實是臺南地檢署有疏失,在這個人發生逃亡、脫逃的時候,執行科就應該要按照原來的案子發布通緝,這一點確實是有疏失。如果是殺警案這一部分的話,脫逃罪本身分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他因為原來的犯罪去服刑,這部分是在執行科,本來就應該要通緝了;偵辦他的脫逃罪部分,檢察官還在辦理當中,不管是哪一個有責任的部分,我都要求追究,它也寫報告上來,我還不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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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我們現在就是要來看結果,要檢討這個SOP,而且速度要快,到底是24小時還是一個禮拜,差那麼多,你至少要讓我們知道SOP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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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現在有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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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說偵查案件當中不公開是一回事,SOP是怎麼做的要讓我們知道,這個不是什麼不能公開的部分,請法務部儘快提供。 |
最後還有一個部分要講,針對矯正署這個地方,我們去做了考察,我們看到外役監的制度,我必須再強調,外役監這個制度有重要的誘因提供,可是不能反而創造風險,因為外役監的重點是在中間處遇,我們要幫助監獄裡面的管理,提供他處遇的誘因,讓他有好的行為,但是我們也希望在他出獄之前讓他為融入社會做更好的準備,可是我們不能夠本末倒置,反而變成在監獄裡面的一種特權優待階級,甚至反而讓外役監成為大量脫逃的場所,造成社會的風險。所以當時我們去考察的時候就很強調要檢討外役監的遴選管理機制,我那時候特別要求針對目前十幾年來有49個脫逃的案例做詳細分析,我要求你們做分析,現在這個就是它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這49個脫逃的人所犯的罪名有哪一些,不管是不能安全駕駛之類的,但是我們在這當中看到了什麼?看到了最多的是犯強盜,49件裡面有12件是犯強盜、10件犯詐欺、7件犯竊盜、4件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以你可以看到,重大犯罪當然是其中一個大量脫逃人犯的來源,但是竊盜不是重大犯罪,他也是喔!竊盜犯本身的逃脫性格可能也會比較強,所以我說你們今天在訂定遴選標準的時候,除了重大犯罪納入以外,竊盜這一種在犯罪統計上看到很明顯的脫逃案例,你也必須要做適當的納入,這是第一個。 |
第二個、我再要求看這49個人的刑期統計,我們看到未滿3年的有5位,3年以上未滿5年有8位,10年以上有9位,事實上我們沒有辦法從刑期看出脫逃的慣性,可是我們再看下一個,這我特別要求要列出來的,就是他脫逃的時候所剩的刑期還有多久,這一個統計你就看到差別了,在這個統計裡面看到未滿1年的只有1位脫逃,剩下刑期1年以上未滿3年的有15位,3年以上未滿5年的有18位脫逃,5年以上的有9位脫逃,7年以上的有6位脫逃,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的脫逃行為都發生在他的刑期其實還滿久的,所以對他而言,他在外役監的時候,你要他面對自由的誘惑,然後他又有那麼久的刑期,於是就造成他有更大的脫逃動機存在,所以這就是我們今天強調的,外役監要做到的是中間處遇,不是讓他在還剩下很長的刑期時變成在外役監,讓他隨時都有脫逃的動機或期待。所以我說今天我們把這一個東西做出來,要成為你們修法的標準及依據,我今天再把這個數據拿出來,今天也看到法務部有提出一些修法的根據,我相信也跟這個有所關係,這個就是我們在制度改革的時候必須要去調整的。矯正署,在這個事情的過程當中,你們做的有符合程序的地方,但是你們在背後有更多制度的問題,這是我們這一次要解決,也是我要求法務部跟矯正署要能夠改進的地方,部長跟署長是不是能夠做個簡單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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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的指教非常有道理,外役監要定位為是一個中間處遇的功能,所以不能有太長時間在外役監,應該要符合假釋的前一年才讓他有機會先到外役監來適應低度管理的場所,讓他在將來回到社會的時候能夠正常、能夠懂得自我管理,所以我們將來是定位在這裡。剛剛委員提到的遴選標準,我們也分析了49位,確實是強盜跟詐欺最多,所以我們把他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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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竊盜呢?竊盜排不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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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竊盜目前是沒有排除,但可以考慮,我們可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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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你現在看到它的比例非常高,是第三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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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我們可以再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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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所以這個地方要研究,重刑是一種,但是有一些輕刑的本身有高度累犯,當然很多竊盜可能會累犯,所以這個地方你們要特別注意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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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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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署長,簡單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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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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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我想我們在脫逃以後有很多的檢討精進,包括我們的修法方向,剛剛部長也報告過了,把前半段在監執行的時間再往前拉到本刑的三分之一後才可以參加遴選,然後假釋前的一年,作為中間性處遇才可以核准過去。但罪名方面我們有一些排除,在外役監的計畫,我們也希望它符合中間性處遇,所以我們各項措施會一直精進,包括在防逃機制方面,我們也會強化,包括現在用各項電子回覆的機制,我們用U meeting、Google meeting以及LINE等等,也課予他們遵守這些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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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以信:最後我要提醒你,在目前的管理上面,螺絲可能要拴緊一點,就像今天我們看到明德外役監寫公文都可以出錯,表示內部的管理機制也有問題,公文出去之前也沒有人看過,一個月那麼大的差別,如果按照這個來講,前線警察搞不好就要開始逮捕了。所以這個部分有很多小螺絲要請你們特別注意,好不好?好,我質詢到這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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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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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曾銘宗","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玉珍","陳以信","賴士葆","邱顯智","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張其祿","高嘉瑜","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 |
page_start | 447 |
meetingDate | ["2022-09-29"]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1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部長、內政部 警政署署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面對槍聲四起及員警因犯罪案件犧 牲,臺灣司法如何全面因應及防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8701_0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