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40
發言片段: 0 |
---|
游委員毓蘭:(14時40分)院長、各位同仁。歷經了鐵路殺警案和臺南殺警案之後,朝野終於達成共識,修改了20年未修、早已不合時宜的警械使用條例,以改善執勤安全,保障員警合法權益。昨天在黨團協商之後,今天就要在院會三讀通過了。 |
國賠入法,讓因公用槍的員警不必個人面對後續的法律訴訟賠償,與建立鑑定小組,一直是本席所主張的重點。 |
過去許多警察執勤的時候不敢用槍,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開槍之後,如果造成民眾的權利損害,將要獨自面對訴訟問題,民眾會利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要求員警個人負擔賠償。本席在109年3月提案的時候就主張使用警械造成民眾的損害,應該適用國家賠償法,今天的修法明定適用國家賠償制度,給員警面臨相關問題時能夠有更多的保障。 |
至於調查小組的成立,本席的修法版本主張應該要由專家與員警代表組成一個常設組織,研究警械使用標準,並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審理時參考,可以避免過去法院的部分判決,對警械、用槍等問題遠離專業、遠離實務、不合乎遭遇歹徒衝突現場的見解;同時也要能夠建立標準,協助第一線員警充分掌握何時應該可以大膽用槍,保護自己。希望制度面的改善能夠稍稍告慰李承翰、凃明誠、曹瑞傑的在天之靈,也能讓警察在用槍之後不必要自己或跟著同僚一起來面對後續的訴訟與賠償,修法之後成立的調查小組也應該推動員警的教育訓練,並確保應勤裝備充足,以保障員警安全。修法制度給予保障,執法落實更加重要! |
雖然最後通過的版本與本席提出的修法版本略有出入,我希望這次修法能夠確實給予員警應有的保障,更希望內政部警政署能夠落實調查小組、教育訓練、應勤裝備的配套措施,謝謝!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謝謝游委員。接下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190 |
---|---|
meet_id | 院會-10-6-2 |
speakers | ["游錫堃","邱顯智","張其祿","游毓蘭","管碧玲","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羅美玲","王婉諭","曾銘宗","洪孟楷","江永昌","謝衣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 |
page_start | 42 |
meetingDate | ["2022-09-30"]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03","1118701_00004","1118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18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