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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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5時29分)謝謝主席及與會各位同仁。基層員警流傳一句話:「不開槍進醫院,開槍進法院」,這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了第四條第四項,就是讓警察不再陷於開槍或不開槍的兩難,員警在面對自己或他人將被嫌犯以危險武器攻擊或嫌犯即將奪槍時,只要當下判斷認為將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可以不用經過對空鳴槍警告而用槍械逕行射擊。所謂自己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緊急危險時可以用槍,這不就是刑法上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嗎?為什麼一般人這麼做的時候可以請求法官判決無罪,員警卻因為有配槍,反而不能排除用槍的框架?不斷地被檢討合法用槍的陰影下會導致遲一步,連帶自己或無辜人民被攻擊時都不能夠立即開槍還擊嗎?所以有些人誤以為開槍時機的條文寫得越明白,會去縮限警察開槍,這是不對的!因為逕行射擊所描述的情境就是刑法阻卻違法事由的具體化,在法律位階的警械使用條例中直接寫入這些員警行為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日後員警面對法院審判時可以告訴法官,請將用槍與否的專業、判斷交還給經過訓練的第一線員警。 |
今天的修正條文對警察及其他依本條例使用槍械的一線執法人員是重大的宣示作用,釋放出了當下認為有必要時就儘管用槍的信任及信心的訊息。同時,本次修正也配合把對無辜受害民眾的補償金額上限去除,回歸國家賠償法。警察放心用槍,人民更被完全保障。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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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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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6-2 |
speakers | ["游錫堃","邱顯智","張其祿","游毓蘭","管碧玲","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羅美玲","王婉諭","曾銘宗","洪孟楷","江永昌","謝衣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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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09-30"]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03","1118701_00004","1118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18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