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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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委員衣鳯:(15時31分)院長、本院同仁。我們知道,2013年有基層員警在臺北市西門町的鬧區攔查駕車逃犯,嫌犯開車衝上人行道,並且朝人潮衝撞,員警緊急開槍射擊輪胎,不料其中一發子彈擊中嫌犯腹部導致死亡,而後警員因涉業務過失致死罪遭起訴,官司纏訟了6年,2019年才獲判無罪定讞。
當時情況危急,嫌犯駕車衝撞,若不開槍制止,勢必傷及更多無辜的民眾,不把這台車停下來,恐怕全臺北市的救護車也救不完這些民眾。警察在第一線面對危險時幾乎沒有時間反應,在近距離攔查下,一旦對方有攻擊意圖,他們沒有辦法躲掉。該名員警即便事後獲判無罪,但是要再拿起腰際那把槍的時候,他總是感到格外地沉重。
最近又發生了臺南殺警奪槍案。昨日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明定警察人員面臨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4種情境,只要危及生命及身體安全,就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讓員警可以合理用槍,保障民眾安全。
感謝今天槍械使用條例的通過,讓警察放心,人民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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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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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2
speakers ["游錫堃","邱顯智","張其祿","游毓蘭","管碧玲","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羅美玲","王婉諭","曾銘宗","洪孟楷","江永昌","謝衣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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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09-30"]
gazette_id 1118701
agenda_lcidc_ids ["1118701_00003","1118701_00004","1118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8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