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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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德維:(15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媒體朋友。我想過去數十年以來員警使用槍械致人死傷,不僅面臨了官司之訟、之累,更需負擔造成相對人或第三人過失傷害或致死結果的損害賠償責任,令人於心不忍。
今天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雖然稍有幫助,但是本席依然認為對於員警的保障仍有不足之處,第一線執勤的員警常常被迫在瞬間、緊張、不確定、萬變的情況之下,迅速地來判斷是否用槍。而經移送司法檢視後,即使係屬於第四條之情形,未來仍將淪為司法、民眾、警察各自表述,最後裁決權依然取決於法官個人的心證判斷。其實對於解決員警未來用槍的惶恐以及不確定感,仍要強化司法官與檢察官審理時的正確判斷。
最後,我國警察的業務非常繁重,因為缺乏人力負荷的觀念,所以容易造成規劃上的工作量產生超過負荷的狀況,而這時就會有爭議的執勤派遣方式。警力超負荷是最大的職場安全問題,本席要求行政院、內政部以及警政署要正視這個問題,好好來解決超時工作與警力不足的問題,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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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2
speakers ["游錫堃","邱顯智","張其祿","游毓蘭","管碧玲","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羅美玲","王婉諭","曾銘宗","洪孟楷","江永昌","謝衣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
page_start 42
meetingDate ["2022-09-30"]
gazette_id 1118701
agenda_lcidc_ids ["1118701_00003","1118701_00004","11187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187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