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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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4時36分)院長、各位大院同仁,大家好。我想警械使用條例已經歷經20年沒有有效的修法,現在這樣的修正其實也是因為最近發生這些非常不幸的重大事件,對於我們整個社會來講也確實是有其急迫性。而且其實警械使用條例的目的是希望能夠規範警員使用警械的正當性,不過現在其實從這幾個案例來看,它反而成為警員在生命安全可能受危害的情形下卻不敢開槍的主要原因,甚至造成警察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狀況。從108年李承翰員警因公殉職案件震撼社會之後,這個警械條例的修法才終於正式展開,甚至在今年又不幸再度在臺南發生凃明誠、曹瑞傑警員因為查緝失竊車輛而遭歹徒攻擊並不幸身亡的事件。我們也必須這樣講,其實這麼多這樣的不幸事件才終於累積出我們今天想要進行有效的修法。但是我們也知道,過去有太多太多的員警都擔心在使用警械的過程中衍生後續的爭訟,導致在執勤的狀況中,他們寧可選擇自身處在危險狀況下,也不願意使用警械,法律本來是要當執勤員警的後盾,結果卻變成他們的絆腳石。 |
這一次我們終於看到朝野各黨有了共識而能夠進行這樣的修法,我們當然表示歡迎,我們民眾黨這一次也有提出版本,我們的這個版本有三大主張,第一個當然就是確保員警的生命安全,增加警械使用時機的彈性,我們對整個警械的使用不要只限縮於原來的槍枝跟警刀等,而在為了因應急迫性、危急性的時候可以更彈性的使用。第二個,我們的主張就是成立調查小組來釐清警械使用的正當性,並且也強化警械使用之教育這樣的目標。第三個就是我們要保障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的權益跟相關民眾自己本身的權益,等於國家也要負起國賠的責任。 |
我想這些核心的主張也已經得到朝野各黨派一致的共識,同時也會是這一次修法的重點。我們希望在歷經這一次的修法之後,能讓我們的員警在真正遇有危害的時候,他們有更明確的準則,也降低執勤時的風險。內政部警政署未來也應該針對相關的教育、輔導要有很好的配套措施,以真正保障員警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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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張委員。接下來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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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6-2 |
speakers | ["游錫堃","邱顯智","張其祿","游毓蘭","管碧玲","陳椒華","邱臣遠","江啟臣","羅美玲","王婉諭","曾銘宗","洪孟楷","江永昌","謝衣鳯","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 |
page_start | 42 |
meetingDate | ["2022-09-30"] |
gazette_id | 1118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701_00003","1118701_00004","1118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18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