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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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9時21分)在座的各位,大概在禮拜天、這個週末,我有看到新聞,本院的高嘉瑜委員在去年12月初傳出這起新聞的時候,其實真的是全國矚目。剛剛法務部蔡部長說現在很多是情輕法重,很抱歉,我覺得這個案件判到最後是情重法輕,這件事情如此地驚悚,占據了媒體多大的版面,結果最後判出來林秉樞真正需要服刑的期間只有8個月,其他的都被──我覺得法官們很厲害、非常厲害,分別一段、一段地切割處理之後,每個行為都輕判4到6個月,還都可以易科罰金。所以媒體上面說法界說家暴的被害慘狀,法院不瞭解;還有你們法官好像把法律視之如無物,沒有參與的也可以判決,所以才會判出這些司法跟人民距離好遠、好遠的判決。在這裡面,我就覺得我們的法制上面如果不加以固守、把關的話,不知道還會有多少冤案存在,為什麼?因為高嘉瑜如果當時不是去醫院驗傷,醫院沒有做通報的話,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會不會浮出檯面。
我想請教一下邱副局長,其實不管是在家暴法或者是性侵法裡面都有規定,醫院在受理疑似性侵的驗傷後,醫院會通報轄區的警察機關,那警察機關應該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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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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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局長紹洲:跟委員報告,警察機關接到醫院有關於家暴的案件之後,大概會由少年隊跟婦幼隊來接後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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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還有性侵呢?一樣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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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局長紹洲:是,所以我們接到之後,會進入跟地檢署聯繫的減述程序,包括性侵的案件。減述的程序就是要避免被害人遭受第二度的傷害,所以我們會儘量配合相關簡化的程序來瞭解案情,然後移送到法院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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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這樣事實上刑案已經確立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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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局長紹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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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那就應該開報案三聯單,不是嗎?
所以我要請教蔡部長同樣的問題,如果醫院通報警方疑似性侵驗傷的案件之後,檢察官要怎麼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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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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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如果接到醫院或是警察機關的報告以後,我們現在採取的是一站式的服務,必要時檢察官就到第一線馬上訊問,避免重複地訊問,減少對被害人二次的傷害,所以我們檢察官是很積極的,我們跟警政機關、醫療機關都有一個很暢通的聯繫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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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照理講,不會把它吃掉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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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只要接到訊息都會馬上處理,而且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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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OK,好。其實本席接獲民眾陳情,在104年7月30日,有一位民眾受到法官性侵,這位民眾就到振興醫院驗傷,醫院也依照規定通報轄區派出所,但是他們說卻被警察壓下來吃案。這麼重大的刑事案件跟司法風紀案件,卻被這樣壓下來,請問邱副局長,警察是不是受到什麼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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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副局長紹洲:報告委員,因為我手上沒有這個案子,所以我回去了解之後再跟您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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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沒有這個案子?好,那我會後會提供給你相關的資料,請你們3天之內提供給我書面報告。
本席相信警察應該不敢吃案,但是陳情資料卻提到「司法跟警政」聯手把這件性侵案壓下來,他們影射說有人指示警察吃案,因為這個涉案的性侵犯就是一個明星法官。司法院應該知道這件性侵案,因為之前他們就已經到司法院陳情過了,請問副秘書長,為什麼當事人所屬的法院或司法院,到現在都沒有進行相關的調查?司法機關都無動於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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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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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關於詳細的內容,不可能說司法機關接受到陳情的時候完全沒有任何調查程序,尤其涉及到司法風紀,一直是司法院念茲在茲,絕對不容許有任何問題的,所以不管說施壓或者擺著不管,都不可能。我們怎麼處理的詳細過程,是否容許事後我們把完整的報告提給各位委員?我相信只要有人陳述,司法院從院長以下,沒有任何一個人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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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副秘書長,因為這個陳情案其實都還登上了媒體,他們如果不是求告無門,也不會到我這邊來陳情。本席也調閱過司法判決,因為被害人對這名法官提出家事訴訟,在裁決書裡面,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已經認定這個法官性侵被害人,就是性侵他前妻的行為,這個裁決書上的用語叫做「應非子虛」,意思就是應該是真的。大家知道性侵案亦即妨礙性自主案屬於公訴案件,副秘書長,如果家事庭的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知道有犯罪嫌疑,是不是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一條予以職權告發?這個案子的承審法官是不是應該就要職權告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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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如果他在執行審判職務的時候發現確實有犯罪的嫌疑時,當然依照職權告發的規定,他應該去做,但是委員,因為我現在手上沒有這些資料,我可不可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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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不過我們從應然面來看,這個承審法官在裁判書上都已經寫出「應非子虛」了,他應該已經知道這是性侵案件,他就應該要職權告發,所以陳情人才會認為這個就叫做「官官相護」。因為是自己人,所以法官當然就不告發法官。其實今年1月19日媒體就揭露此事,但是檢察官好像也沒有依職權進行調查。雖然妨礙性自主案件追訴期長達20年,這件案子發生在104年7月份,到現在已經過了7年,我們看到臺中市那個狼師案,就是因為過了追訴期,讓加害人逍遙法外。所以,本席也提出刑法的修正案,尤其針對未滿18歲的兒少犯妨礙性自主各罪,追訴期應該要從被害人年滿18歲後加計30年,以確實保障兒少被害人的權益。
回到我今天質詢的個案,檢察官不是很會剪報主動偵辦嗎?那為什麼對這件法官性侵案,檢察機關都沒有動作?都沒有動作,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請問蔡部長,檢察官他們到底是要看顏色、看職務還是看人,才來決定要不要剪報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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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本來就可以立案偵查,像這種涉及到性侵或是家暴的案件,要顧及到當事人的聲譽,基於偵查不公開,他不會主動對外說明「我辦了哪一件性侵的案件,我辦了哪一件家暴的案件」,所以我們本來就嚴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至於這個案子有沒有偵辦?也許委員想知道的話,我們會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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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你說「偵查不公開」,我贊成,但是並不代表他可以選擇性的不辦,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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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我們跟委員有同樣的理念,就是該辦我們就一定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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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所以我們看到過去有很多法官,其實我們對法官是非常尊敬的,可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性騷擾,他用摸手、擁抱、突襲親吻的方式騷擾他的女助理,他變成臺灣第一位因為性騷擾被免職的法官。之前新竹地院的庭長吳振富因為逼迫女助理替他刮痧,女助理不從就遭到霸凌甚至暗示調職,現在法官評鑑委員會都認定吳已經不適任法官,要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了。請問副秘書長,本席剛剛所提的這個陳情個案,法官侵入住居去性侵前妻的情節,應該比剛剛提到的陳鴻斌或是吳庭長的情節都還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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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從委員所提出來的陳鴻斌跟吳振富的情形,他們因為違反了法官倫理,不管他們有沒有觸犯刑案,各位可以看得到司法院都是用最高度的方式在做自清的動作,所以那個案子如果詳細的情形是如此的話,我相信我們司法院絕對不可能輕縱,假設情形都比他們嚴重,怎麼可能比他們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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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是,因為時間的關係,請法務部、司法院跟警政署在一個禮拜之內提出本案詳細的書面資料給本席。
另外,最後一個題目,今年廉政署辦了一個非常盛大的國際會議,就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我國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有很多國際審查委員都給予建議,其中最關心的就是我們應該要制定一個揭弊者保護法,因為我們看到這種官官相護的狀況,其實內部人最清楚。請問部長跟莊署長,目前推動的進度如何?到底有什麼困難?還是要等到像殺警案一樣,要有人命的犧牲,要靠流血,才能夠換來趕快去修外役監條例這樣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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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揭弊者保護法我們很積極地草擬完成,然後也送到行政院了,現在是在行政院審查當中。行政院也很積極,已經過3次審查,但還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譬如公、私部門要不要放在一起來立法,還是公部門歸公部門的規範,私部門另外制定法律,這個都還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總之,我們希望這個法案能夠在這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能夠積極地趕快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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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好,如果有任何困難,麻煩要來跟本黨黨團溝通,我們把它列為優先法案,因為我們不可以丟臉丟到國際上去,不要讓國際審查委員每一次來都在問我們,你們說要修的法在哪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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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游委員毓蘭。
請問在場各位委員,針對上次會議紀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認。
繼續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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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3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曾銘宗","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陳以信","李貴敏","楊瓊瓔","張其祿","林奕華","賴士葆","洪孟楷","孔文吉","陳玉珍","周春米","劉建國","鄭運鵬"]
page_start 349
meetingDate ["2022-10-03"]
gazette_id 111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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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 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8801_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