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291

發言片段: 0
林委員思銘:(10時14分)首先先請教法務部長有關鏡電視的事情,鏡電視經過26個月取得執照,從2020年8月外部諮詢會議初審挫敗,NCC整年就沒審查,到了2021年8月,也就是去年的8月外部審查委員會初審罷審,直到這幾天有錄音檔出現,才披露在2021年的12月17日,疑似鏡電視的前董事長裴偉在股東會上說「總統旨意、府掛保證,不管誰當院長,執照一定過。」在今年1月份NCC真的就通過鏡電視核准成立新聞臺,也是近十年獲准的一家電視臺。這個錄音檔現在被披露了,裴偉自己表示說不否認錄音檔的內容,但是他說這個錄音檔內容遭剪接,當時的董事長陳建平有四個聲明斥責裴偉,說他轉移焦點,並強調確實是裴偉本人的發言,在這邊就出現法律的問題。
我們合理判斷,鏡電視可以從外部委員罷審,然後在2021年的7月送審又經過罷審,接著在12月、等於隔4個月之後竟然就取得執照,所以我們合理懷疑這其中有問題。錄音帶出現了,我想就教部長這錄音帶到底是真的還假的?如果是真的,這就攸關我們的NCC還有府院的高層人士涉及關說、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想法務部一定要查這部分;如果是假的,這位造謠者裴偉就涉及散布不實假訊息、涉及誹謗,這部分絕對有偵查的必要性。國人都在關注、立委也揭露及監督,我想請教部長,這件事情NCC到底有無圖利鏡電視?院長在答詢的時候竟然表示不必去查,到底法務部是不是要去查?請部長回答。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案子有關行政的事項已由權責單位處理中,至於有沒有刑責,因為有委員提出一些資料交給法務部處理,事實上他是後來才送來的,我們也馬上轉交給相關機關依法處理。但是法務部本身沒有查這部分的權限,我想委員也很清楚。
發言片段: 3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瞭解。但是我們相關的地檢署,我想這案子應該在臺北地檢署吧!是不是已經把相關資料轉到臺北地檢署了?
發言片段: 4
蔡部長清祥:所謂的相關資料是委員提供的資料,他蒐集很多資料,並說已經交給法務部,事實上我們查的結果是沒有。不過他後來有送來,送來之後我們也按照職權行使,轉交給執法單位去處理跟判斷。
發言片段: 5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是涉及到整個府院黨高層人士的案件,我覺得法務部站在獨立機關、維護法治的立場,不管涉及的層級多高,法務部應該都要堅定自己的立場,如果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們應該就要去查一查。更積極地查,而不是有人檢舉、提供資料給法務部,法務部就回說已經交辦了,請問是不是有決心一定要查辦此案?
發言片段: 6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本身沒有調查權。
發言片段: 7
林委員思銘:不管是真的、假的,我覺得這個錄音帶的真實性都要查,法務部有沒有決心把這案子查個水落石出?
發言片段: 8
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是負責法務行政。
發言片段: 9
林委員思銘:是沒錯,但是……
發言片段: 10
蔡部長清祥:法務行政是訂政策的方向、目標等等。
發言片段: 11
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我們都瞭解。
發言片段: 12
蔡部長清祥:至於什麼案子該查或不查,我法務部長不可能去要求或指導。
發言片段: 13
林委員思銘:我想你的決心很重要,決心啦!
發言片段: 14
蔡部長清祥:我決心把政策擬好,該怎麼做我會要求檢察官。
發言片段: 15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沒有說這件事情絕對是真的,我是說你要把事情的真相查明清楚,你要責成地檢署,因為你是最高的……
發言片段: 16
蔡部長清祥: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也好、調查官也好或廉政官也好,他們都是本於職責……
發言片段: 17
林委員思銘:應該有決心去查嘛?
發言片段: 18
蔡部長清祥:不會受到外界的輿論影響。
發言片段: 19
林委員思銘:對,你公正、公開地查,我們大家都絕對支持。
發言片段: 20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支持。
發言片段: 21
林委員思銘:再來,我想請教一下部長,你是否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應該要退場?
發言片段: 22
蔡部長清祥:這有兩派的說法,有人主張「貪污治罪條例」的訂定時機是在貪瀆比較嚴重的時代,現在算是民主自由的時代,是不是要回歸到刑法?
發言片段: 23
林委員思銘:是。
發言片段: 24
蔡部長清祥:但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訂定的一些條文確實還有適用的必要,所以我們也在檢討「貪污治罪條例」到底要不要繼續留著……
發言片段: 25
林委員思銘:可以回歸刑法啊!
發言片段: 26
蔡部長清祥:還是要兩者並存,刑法的瀆職罪章也留著,檢討兩者的相關條文。
發言片段: 27
林委員思銘:所以在檢討。
發言片段: 28
蔡部長清祥:我們很嚴正地邀請專家學者來討論。
發言片段: 29
林委員思銘:但是有在檢討,我看今天的業務報告有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特別說到你們正在進行整體的考量。
發言片段: 30
蔡部長清祥:是。
發言片段: 31
林委員思銘:通盤檢討整個修法的事宜。因為小額的貪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判,真的是情輕法重,而且整體的規定上我們認為可以修刑法,讓它有特別刑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要回歸正常。否則我們來看看教授怎麼批評,他說第一個,這是非常態性的法律;第二個,這破壞法律的安定性;第三個,導致刑法的瀆職罪章名存實亡。我們來看一下它的立法沿革,這是在民國27年制定的法規,原本叫做「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特別法;在民國32年廢止暫行條例,同日公布「懲治貪污條例」;在43年6月1日施行期滿、廢止了;民國52年7月因公務員貪污情形嚴重,又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民國81年7月17日修改為「貪污治罪條例」並施行到現在。中間有廢止過,這是一個限時性的法律,到現在已經多久了?從81年到現在,施行將近三十幾年,到現在都完全沒有動它,應該到檢討的時刻了。我希望部長依照今天的報告,積極著手這部法律的修正,因為真的已經不合時宜。這整個也破壞我們的刑法體制,希望精進、加快腳步。
發言片段: 32
蔡部長清祥:我們的刑法修正小組一直都在討論。
發言片段: 33
林委員思銘:OK。接下來我想跟部長就教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遭抹黑的事件,這個事件是張善政參加一場發展協會舉辦的重陽敬老活動,他為一位中獎者頒發紅包,接著我們看到桃園地檢署昨天表示將分案查察、調查有無賄選,以同樣的標準,我們看到鄭文燦和鄭運鵬也去參加一個里的活動,獎品是液晶電視、是更大的獎品,結果桃檢有沒有辦?有沒有表示也要辦?我們看桃檢完全沒有針對這部分表示聲明,但是卻對張善政表示要查察。請問檢察長,地檢署這樣是不是看顏色辦案?怎麼會這樣子?同樣的標準……
發言片段: 34
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地檢署的判斷。他們有沒有去瞭解或有沒有分案,本來就依職權處理。不會因為黨派、政黨或是因為顏色而有所分辨。
發言片段: 35
林委員思銘:我希望是這樣子,因為我看他們……
發言片段: 36
蔡部長清祥:他們有智慧和專業去做判斷。
發言片段: 37
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是很顯而易見的法律問題,這種構成要件那麼清楚,這樣根本不構成賄選,地檢署還表示要查察,至於鄭文燦或鄭運鵬部分就根本沒表示意見,我覺得標準要一致啊!部長,我覺得這樣好像會讓人感受到看顏色辦案,對於這件事情,我認為桃園地檢署是非常不洽當。
發言片段: 38
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我們尊重他們的專業。
發言片段: 39
林委員思銘:對於相關案子,不要針對個案,就是這樣的態樣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我覺得法務部應該適時表示一下聲明。
發言片段: 40
蔡部長清祥:每一種行為的態樣不同,我們當然是尊重他的……
發言片段: 41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不同,但是對於這種態樣可以假設一個問題,去設定一個標準,否則這個大家……
發言片段: 42
蔡部長清祥:我們曾經有列舉,就是法律曾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我們有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發言片段: 43
林委員思銘:是,有提供給大家。
部長,我現在再跟你討論一個案子,就是竹東鎮在4年前發生的案子,當時檢方傳喚涉嫌收賄和行賄的里鄰長及選民共計1,000人次,這個案子就如剛才黃世杰委員講的,就是兩方互相檢舉,透過鄰長去發放文宣品,檢方認定里長構成賄選、候選人構成賄選,約談一千多人次,一方是三百多人次,另一方高達將近六百人次,跟部長報告,結果這個部分全部判無罪,法院判無罪打臉檢察官、打臉地檢署,認為里長候選人透過鄰長發放文宣不構成賄選,因此我認為這樣的態樣是否應該很明確地作成一個準則,讓各個地檢署瞭解,當初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去查辦這個案件,結果全部判決無罪;部長,你知道更可議的是什麼嗎?當初檢察官在辦這個案子時,跟這些鄰長講他們幫忙去發放文宣,當走路工拿1,000元就是受賄,要不要認罪?認罪的話,請馬上把1,000元、2,000元繳出來,如果兩方都有幫忙發文宣就是2,000元,幫忙一方就是1,000元,請他馬上交出來,然後認罪協商,就給他緩起訴;不承認的全部起訴。結果起訴的部分全部判無罪,也將當時沒收的1,000元還他;但對於當初這些認罪協商的人,他們已經緩起訴,這些錢就沒辦法還他了。今天事情過了就算了,但我還是要跟法務部強調,現在已經有這種案例了,地檢署對於這種態樣一定要特別頒布一個很明確標準,包含張善政的案子,訂定一個明確的標準,才不會造成基層警方或檢察官無法判斷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投入那麼多人力、物力,結果呢?我真的覺得這是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這個標準一定要訂得很清楚,以免造成大家都無法去判斷到底如何做才是正確的?
主席,不好意思,我再1分鐘好不好?
發言片段: 44
主席:你超過很久了。
剛才林思銘委員的建議,有關各種樣態,其實你們已經偵辦那麼久了,應該有一個作為未來偵辦或是審定的標準。
發言片段: 45
林委員思銘:還有最後一件事情,再用書面回答我就好了,部長,現在對於文宣品的標準還是維持30元嗎?
發言片段: 46
蔡部長清祥:30元是一個參考標準。
發言片段: 47
林委員思銘:是參考嘛!
另外,假設炒米粉跟貢丸湯是100元,到底有沒有構成賄選?請用書面回答我,好不好?就這兩項。
發言片段: 48
蔡部長清祥:好。
發言片段: 49
林委員思銘:OK,謝謝。
發言片段: 50
主席:好,請書面回答林思銘召委所提的部分。
江永昌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396
meet_id 委員會-10-6-36-3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曾銘宗","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陳以信","李貴敏","楊瓊瓔","張其祿","林奕華","賴士葆","洪孟楷","孔文吉","陳玉珍","周春米","劉建國","鄭運鵬"]
page_start 349
meetingDate ["2022-10-03"]
gazette_id 1118801
agenda_lcidc_ids ["1118801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 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8801_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