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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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11時22分)謝謝召委。我先跟蔡部長討論,今天很多委員關切的問題都一樣,就是關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到底什麼算是賄選?其實剛才楊委員也非常關切。我這樣講好了,甚至我今天說個結論好了,坦白講臺灣的選舉大概每一次都一定會碰到的是這些問題,因為它的根源就在於現在臺灣的選舉,這講白一點應該是選舉文化,要是我們沒有辦法早日進入所謂真正的公費選舉,我覺得這些爭議都始終存在,而且會非常嚴重。說實話,不管是什麼炒米粉,等一下我們也討論一下雞排,其實大家的問題都非常相似,對候選人而言也很為難,就是到底要不要辦這些事情,甚至這些東西的價值,如果我們只用一把尺,比如說30元那一條標準線去劃,感覺也是怪怪的,那要是說29元呢?有沒有道理呢?或是說另外其實它也有一些變相的方式去做這些事情,或是說另一個層面就是它也許很大量,量大到你也覺得很恐怖,就算它沒有到超過30元的標準。我覺得此事的根本原因還是滿複雜的,當然我知道法務部對於期約賄選這些事情,在制度上要做一些事,但是怎樣處理這件事,我覺得還是不容易。坦白說並不容易,因為我們現在只說你要有交付不正當利益等等事情,可是實務上確實看到很多的困境。其實部長自己也有談過這個觀念,關於發雞排這種祭品文是否構成賄選,當時部長自己說要看會不會影響選民的選擇,概念上好像又不是用價錢或者價值來衡量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的定論,您覺得還是以意圖、有影響是比較關鍵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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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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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跟委員說明,30塊是一個參考標準,最重要的就是不管你給選民什麼東西,有沒有影響到他投票的意願,如果有的話,那當然就構成賄選。賄選的各種型態很多,我們具體地做一些列舉,把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明確的情節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當然參考之餘,有心之人也可能會有一些變異,用其他方式來閃避法律的追訴,當然個案情節還是要由檢察官蒐集證據來做專業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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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我們講得比較細節一點,如果量很大,雖然單價沒有超過30元,甚至可能20幾元,但是總體的量很大,這個是不是也在判斷的標準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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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這個也是在判斷的標準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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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就是說如果我的量大到一定、非常恐怖的一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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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他故意閃避30元這部分,但是他所發的東西次數很多,足以影響選民投票的意願,在我們實務的認定上還是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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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那像政見上呢?現在有很多候選人提出來的政見,好像也是未來會給民眾很多很多好處,像這種狀況,到底在認定上會不會又產生困難呢?譬如說我以後給你一輛Gogoro或是什麼東西等等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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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要去判斷到底是不是真的只是一個政見,他打算將來當選以後要去實踐的政策,那我們當然就尊重他的政見發表;如果是用這樣想要影響投票的意願時,明明不可能達到的,你又要去做這種說明的話,這可能要看個案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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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部長,我還是回到剛才我一開始開宗明義的初衷,部長會不會認為法務部每次選舉在執行查察賄選時困難都很多,因為有時候你都要就個案去判定,變形的方式又很多,我還是覺得終極來說,在制度上是不是要更簡單一點?就是我們可能要往公費選舉的方向前進,甚至參考一些國外的例子,這些東西都不可以有,我覺得這樣才是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不然我常覺得我們永遠會陷於這樣的循環跟困境。坦白講,送東西、辦米粉場等等這些事情,我覺得問題都很多,我們是不是能夠在制度上求一個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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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能夠禁止送東西、吃東西,當然對我們執法單位來講最明確了,但是基於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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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所以部長可以支持公費選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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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基於我們國家比較重視人際關係、人情,你說民眾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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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當然這種政治文化要慢慢改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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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給一點吃的東西,送一點小紀念品,不會改變他的投票意願,也是在容許的範圍,但是就執法單位來說是我們的困擾,如果什麼都不要,那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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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是,當然,其實我們就往公費選舉這樣的方向前進,我覺得真的也可以做一些改變,也讓執法單位在執法時比較簡單,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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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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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委員其祿:雖然我們知道這不是短期能達到的工作,因為涉及社會文化環境的因素,但是我相信如果我們能夠真正往那個方向走的話,今天連像這樣的技術性問題都能解決,好不好?就麻煩部長也多多支持公費選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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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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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張其祿委員的發言。接著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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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3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曾銘宗","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陳以信","李貴敏","楊瓊瓔","張其祿","林奕華","賴士葆","洪孟楷","孔文吉","陳玉珍","周春米","劉建國","鄭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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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0-03"]
gazette_id 1118801
agenda_lcidc_ids ["1118801_00010"]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 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8801_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