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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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11時30分)主委,請你簡短把中天為什麼被撤照的原因在國會再次簡短說明。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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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好。簡單來講,我在中天不予換照案的記者會已經講得很清楚,大股東不要把手伸進新聞臺,以當時來講,其實中天在107年以前的評鑑是OK的,但107年以後,它的整個新聞內控、機制…… |
發言片段: 3 |
傅委員崐萁:所以它是內控有問題是嗎? |
發言片段: 4 |
陳主任委員耀祥:對,以新聞臺來講,總監、副總監這些所謂的…… |
發言片段: 5 |
傅委員崐萁:內控有問題,可以。請問一下,鏡電視的內控如何? |
發言片段: 6 |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鏡電視在新聞臺的部分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新聞臺包括新聞自律或是…… |
發言片段: 7 |
傅委員崐萁:你是說裴偉的部分沒有問題就是了?裴偉的手沒有伸進來? |
發言片段: 8 |
陳主任委員耀祥:到目前為止,就新聞臺這個部分,依照公評人給我們的報告,目前看不出來有這種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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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你說看不出來是真看不出來還是假看不出來? |
發言片段: 10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很多事情都是要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做為一個…… |
發言片段: 11 |
傅委員崐萁:前任董事長陳建平已經公開指控了,你還說他內稽、內控沒有問題,你今天是在國會,你今天是在國會耶! |
發言片段: 1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公開指控那是他們在公司治理的議題…… |
發言片段: 13 |
傅委員崐萁:包括有沒有五鬼搬運拿去給鏡週刊使用,這些東西是不是應該要移送調查?該不該? |
發言片段: 14 |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案子本來就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而且委員剛才講的,我們收到的訊息…… |
發言片段: 15 |
傅委員崐萁:這是不是你們移送的? |
發言片段: 16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這個是…… |
發言片段: 17 |
傅委員崐萁:為什麼不是你們移送的? |
發言片段: 18 |
陳主任委員耀祥:有沒有五鬼搬運,當時我們在行政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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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你們是主管機關,當然要移送啊! |
發言片段: 20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做的是行政調查嘛!調查完如果有刑責的問題,當然要移送檢調單位去處理,這個案子的發展也很快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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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所以你認為有沒有刑責? |
發言片段: 2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有相關的刑責,就由檢察官去認定,有沒有刑責是由檢察官去認定的。 |
發言片段: 23 |
傅委員崐萁:所以啊!你是學法律的,那有沒有把它移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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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現在就已經移送到檢調單位…… |
發言片段: 25 |
傅委員崐萁:是誰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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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是法務部移送的。 |
發言片段: 27 |
傅委員崐萁:所以不是你們移送的? |
發言片段: 28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是法務部移送,我們做的是行政調查的部分。報告委員,我先補充一下,陳建平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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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所以你認為鏡電視是一個沒有問題的電視臺? |
發言片段: 30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們10月12日還要邀請陳建平先生到會陳述意見,所以我們依照最終決定去處理。 |
發言片段: 31 |
傅委員崐萁:國家元首、行政院長有沒有指揮你來做任何的關說或是威逼讓你放行鏡電視,這件事情在國家已經鬧得如此地嚴重,你是不是應該要儘快自己主動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申請成立調閱委員會,對於整個事實的釐清、對於NCC的清白,你是不是應該要主動提出申請? |
發言片段: 3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調閱小組的成立是國會的權力,這是我們沒有辦法申請的,而且依照憲法規定…… |
發言片段: 33 |
傅委員崐萁:你可以聲明嘛!沒有叫你申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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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剛剛委員是叫我們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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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沒關係嘛!你可以聲明請立法院儘快成立調閱委員會。 |
發言片段: 36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你們如果要了解的話,不一定要成立調閱委員會,而且我們可以把相關資料交給交通委員會看,這樣就好了,基本上來講,我剛才講…… |
發言片段: 37 |
傅委員崐萁:所以你不反對成立調閱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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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是認為不需要成立調閱委員會。 |
發言片段: 39 |
傅委員崐萁:好,你認為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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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些相關資料你們需要的話,我們會提供,你成立調閱委員會看的資料還是這些資料而已。 |
發言片段: 41 |
傅委員崐萁:那你為什麼反對呢? |
發言片段: 42 |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一個,依照大院的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你們要有一個特定的議案…… |
發言片段: 43 |
傅委員崐萁:特定的議案?這個比水門案還要嚴重的議案,這不叫特定的議案?現在議案是由你來定的是不是? |
發言片段: 44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講得很清楚了…… |
發言片段: 45 |
傅委員崐萁:所以本席現在問你,交通委員會成立調閱委員會,立法委員本於職權,針對國人高度疑義的社會爭端事件,我們應該要把它釐清,你也應該自證清白。 |
發言片段: 46 |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前提我同意,基本上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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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所以你同意成立調閱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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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但是我認為不需要到成立調閱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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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所以你還是堅決要耍嘴皮,還是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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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不是耍嘴皮,這個是大院以前在調閱關於檢察官的,釋字第729號解釋講得很清楚嘛!你一定要有一個特定議案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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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鏡電視前後換了幾任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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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應該是4次吧!如果以我們目前收到的資料來看,應該有4次吧? |
發言片段: 53 |
傅委員崐萁:好。TVBS換一個總經理你們審查了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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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TVBS當時也是股東內部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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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你們審查多久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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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可能要問一下業管單位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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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審查多久?這麼大的電視臺你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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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一年多。 |
發言片段: 59 |
傅委員崐萁:一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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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
發言片段: 61 |
傅委員崐萁:審查一年半你才同意,鏡電視換了4個董事長,前後花了多久時間? |
發言片段: 62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三月份到現在,應該一、兩個月之間。 |
發言片段: 63 |
傅委員崐萁:一、兩個月之間換了4任董事長,主委你真的都不會汗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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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啊!這個基本上是他們公司治理的問題,怎麼會是要汗顏的問題? |
發言片段: 65 |
傅委員崐萁:NCC不用同意喔?NCC不用同意嗎?NCC不用同意嗎? |
發言片段: 66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啊!我們還沒有同意的問題,我們還在調查當中,我們當時…… |
發言片段: 67 |
傅委員崐萁:調查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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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陳建平先生是當董事長…… |
發言片段: 69 |
傅委員崐萁:TVBS是一個經營這麼穩健的公司,換一個總經理要審查一年半才同意! |
發言片段: 70 |
陳主任委員耀祥:因為TVBS當時也有股東的問題啊!他們股東自己意見不一樣嘛! |
發言片段: 71 |
傅委員崐萁:鏡電視也有不同的股東,那你為什麼那麼快就同意了? |
發言片段: 72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啊!我們還沒同意啊!變更負責人目前案子還在我們手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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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所以他們可以持續換?也可以持續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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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們要求他們就這個部分,要開董事會把這個事情釐清嘛!公司到底要怎麼經營嘛! |
發言片段: 75 |
傅委員崐萁:本席再問你,現在TVBS你是不是準備帶隊要把它移到一百多臺,是嗎?新聞臺。 |
發言片段: 76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問到這個議題,我們今天早上已經把這個案子駁回了,也就是TVBS不用移頻,剛好我們委員會今天早上作成這個決議,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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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以後還會不會有相關的情事?顏色不對,地方cable你們講好就開始把它移頻? |
發言片段: 78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啦,委員,我上次回答李德維委員的詢問都講得很清楚,上下架在Cable TV 裡面,這本身就是一個商業機制,每一年都會有類似的問題…… |
發言片段: 79 |
傅委員崐萁:商業機制但是要經過NCC同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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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頻道要經過我們同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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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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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也認為TVBS是一個表現不錯的新聞臺,我在這裡講了不錯啊! |
發言片段: 83 |
傅委員崐萁:所以以後不會有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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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要不要移頻那是系統業者要不要提出申請的問題,我同不同意是我NCC要不要同意的問題。 |
發言片段: 85 |
傅委員崐萁:本席現在要你講的是,以後類似TVBS、東森會不會在明年又有系統業者提出要把它移頻? |
發言片段: 86 |
陳主任委員耀祥:系統業者要移新聞頻道不是TVBS一件案子而已,以前也是常常換,大家吵來吵去,每年都吵…… |
發言片段: 87 |
傅委員崐萁:所以要經過你們同意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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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新聞頻道是一個非常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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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高度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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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高度敏感,我相信是高度敏感,所以我們在審這種案子都會非常謹慎地去處理,而且會考慮到消費者權益還有整個市場競爭的相關議題,包括內容的多樣性,包括……… |
發言片段: 91 |
傅委員崐萁:TVBS移頻到一百多臺是什麼時候被NCC駁回的? |
發言片段: 92 |
陳主任委員耀祥:今天早上,大概是中午左右。 |
發言片段: 93 |
傅委員崐萁:哇!如果我們不開會,大概也不會駁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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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今天早上我本來是要主持會議,是你們叫我來這裡報告的。 |
發言片段: 95 |
傅委員崐萁:沒有關係啦!沒有關係啦!所以在野黨對你還是有約束力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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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約束力的問題,這是我們本於專業去做判斷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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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委員崐萁:不要說幾個月或明天開始又要把東森移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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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政治上不能說我要不要,這不是我要移頻的問題,這是系統業者申請的問題。 |
發言片段: 99 |
傅委員崐萁:陳主委,趕快辭一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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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沒有要辭…… |
發言片段: 101 |
傅委員崐萁:趕快辭一辭,你今天如果跟NCC請辭,至少以後還有人來弔唁,還加減給你一點遙望,如果你現在請辭,說不定像當時游錫堃請辭副院長,後來當院長;你幫高層解決現在的危機,說不定你後面還會升官,這不是你最喜歡的嗎? |
發言片段: 10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我們是獨立機關,我的任期保障,我就照任期去做,沒有期待什麼未來升官的問題。 |
發言片段: 103 |
傅委員崐萁:陳主委,不要再把新聞臺移頻,千萬記得。 |
發言片段: 104 |
陳主任委員耀祥:新聞臺我們很少移頻,謝謝。 |
發言片段: 105 |
主席(陳委員雪生代):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
1、 |
數位發展部已於八月下旬正式運作,其編制員額約600名,其中約聘人員最多可達300人,並採工作經歷而非以學歷為主之進用機制,不必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身分。數位發展部相較其他行政機關擁有更高且更寬鬆之人事彈性,藉以讓政府機關在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公共議題日益複雜時,能採取較有效能之策略,降低不確定性之衝擊及提升政策回應之能力。 |
然而數位發展部組織定位不明,連帶影響人員進用及績效衡量指標之建立,如何建立具公信度之甄選機制,確保人員「適才適所」,以及如何建立客觀之考核機制以評估人員之績效表現,並且在薪給設計上與績效進行結合,確保彈性用人制度滿足公平性和回應性之指標,達到彈性用人制度與永業文官體制互補之作用,此為社會各界之疑慮。 |
爰此,建請數位發展部於一個月內,針對約聘人員進用與績效衡量指標之建立一事進行討論,並提供書面報告予交通委員會,以釐清外界質疑,避免人事任用分贓腐化,確保公平性。 |
提案人:陳椒華 |
連署人:趙正宇 魯明哲 洪孟楷 |
2、 |
茲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鏡電視(以下簡稱NCC)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自鏡電視向NCC提出執照申請案、NCC核准乃至核准後迄今,持續爆發諸多爭議,引起社會各界譁然。經查,本院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輿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所播放三段由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發言之錄音,攸關府院黨政高層是否將黑手伸入NCC。而行政院蘇貞昌院長除「否認介入」、「否認施壓陳耀祥」外,也一再對外表示錄音遭偽造、剪接。 |
然而,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先生於9月28日發表公開聲明表示錄音內容之發言為真實,且其亦持有由吹哨者提供之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完整音檔(長度約二小時),並願意因應法定程序之需要包含立法院之調閱,提供完整音檔。 |
為釐清府院黨政高層黑手是否伸入NCC、鏡電視執照審查過程中之諸多違法爭議及錄音是否遭偽造、剪接,爰提案請本院交通委員會發函予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先生,請其提供前揭完整音檔予本院交通委員會,並請本院交通委員會於取得錄音檔後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 |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傅崐萁 魯明哲 洪孟楷 |
3、 |
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在審查鏡電視新聞台執照案過程中,無論是破紀錄讓鏡電視補件超過30次;於第999次委員會議通過鏡電視執照過程中,陳耀祥主委不顧其他委員反對通過,逕自宣布核准;NCC接獲檢舉鏡周刊負責人裴偉仍擔任鏡電視顧問,並領取高額報酬等違背NCC發照前要求鏡電視承諾事項,更違背發照許可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等種種事由,早已引發國人與社會對NCC審查本案之公正性及獨立性產生嚴重疑慮。 |
而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陳椒華於9月27日院會總質詢蘇貞昌院長時,更公開揭露鏡周刊社長、鏡電視大股東裴偉在2021年12月17日鏡電視股東會的發言錄音,裴偉對鏡電視大股東明確表示: |
‧「鏡電視的補件回覆送進去NCC之後,蘇貞昌找了NCC主委陳耀祥,明確要求陳耀祥在很快的速度讓鏡電視拿到執照,今天是行政院直接告訴我的,已經做了這樣子的安排,叫我們放心 」; |
‧「當天事情一過以後,我就跟小英總統反應那天的狀況,說NCC其實很無理取鬧,然後那個禮拜,小英總統就立刻告訴蘇貞昌,他們每個禮拜三會開會議,那你就立刻告訴他說,這件事情人家已經做了最嚴格的處理,就是我們的內容啊跟章程,沒有理由去拖人家,那你一定要趕快去處理」; |
‧「這件事情是總統,甚至府方的人他是用洪耀福做代表,去告訴陳耀祥說,你不要以為喔,那個18號公投如果沒有什麼好的結果會換行政院長,然後這個案子就可以拖,這個是總統的旨意,不是行政院長的旨意,誰來做行政院長這個案子還是要過的啦,他是明確的告訴陳耀祥」。 |
即是說裴偉向鏡電視大股東自承透過蔡英文總統和蘇貞昌院長施壓NCC主委陳耀祥,要求務必讓鏡電視通過審查。 |
縱然,錄音檔曝光後,至今總統府和行政院雖然均「否認介入」,並表示並無此事以及都不知情。而鏡電視與裴偉之說法,從錄音檔偽造剪接、必要時公開當天會議全部錄音內容、到最新的只是為了讓股東安心的膨風發言,裴偉說法一變再變,不但前後矛盾,也仍然迴避是否有找府院人士、是否有施壓的核心問題,以及到底是蘇貞昌院長說謊,還是裴偉說謊的問題。 |
綜上所述,為還原NCC審查鏡電視執照許可過程之真相,釐清府院黨政高層黑手是否介入NCC審查之疑義,爰提案請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NCC審查鏡電視執照一案成立調閱專案小組,調閱相關審查資料,釐清真相,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傅崐萁 王婉諭 洪孟楷 魯明哲 |
4、 |
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前於101年為簡化現有手機充電器規格的好處,並解決不同手機廠牌充電器無法共通的問題,讓手機充電器因規格統一能跨不同品牌手機共用,且確保消費者在已有充電器下,於更換新手機時減少增購或獲得新充電器之資源浪費情形,並符合環保的世界趨勢。是以,NCC同年便開始推動手機充電接頭統一規範作業,並對各家手機充電器電源端與手機端,皆有統一之規格規範在先。然而,考量該作業推展迄今,該手機充電器規格之統一作業,仍存有部分對於低階功能型手機,或是因特殊需要經許可後,能保持原設計規格之行政空間。又目前歐洲聯盟成員國和歐洲議會於111年6月決議最慢113年8月就歐盟銷售之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統一充電器USB Type C規格行政決議。 |
爰此,特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落實刻正辦理之手機充電器規格統一作業,並參照歐盟統一充電器USB Type C規格之方向與趨勢,儘速於一個月內啟動手機充電規格統一調整之作業規劃,俟後並將該規劃內容以書面方式向本交通委員會報告。 |
提案人:洪孟楷 傅崐萁 陳雪生 |
5、 |
鏡電視自申照以來便風波不斷,諸如共用員工爭議、顧問公司金流疑雲、聘用機關前高層官員擔任顧問、似有行政機關內部洩密、前董事長被指干涉新聞自由,以及月內連續更換董事長等,目前上述爭議皆未見明朗,如今又再掀起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與公司高層、股東之錄音檔,其內容除直指可請託府會上達天聽外,更進一步明言府會高層將介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理之鏡電視申照案,此況無不令國內外輿論為之譁然,亦嚴重有損我國政府廉能之形象。基此,為端正風氣,並確實行使立法委員監督之憲政職能,建請交通委員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委員會調閱小組,藉此回應社會求真若渴之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提案人:魯明哲 |
連署人:傅崐萁 洪孟楷 許淑華 陳雪生 |
6、 |
有鑑於鏡電視申設成立過程,引起各界及社會大眾之疑慮,更有傳聞高層及政治人士涉入之爭議;為釐清通傳會(NCC)在處理過程中是否依法行政,並秉持獨立機關之權責就申請設立程序含初審會議紀錄、申請人陳述內容、會議機關代表及委員會結論之內容(以上不包含個資)提供予本交通委員會,並於二週內送達。 |
以上是否有當 |
提請公決 |
提案人:劉世芳 許智傑 陳素月 李昆澤 |
發言片段: 106 |
主席:第1案,各位委員及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 |
請陳椒華委員發言。 |
發言片段: 107 |
陳委員椒華:我在討論前先提一個抗議,剛剛陳耀祥主委在發言的時候,說我陳椒華介入鏡電視股東之間鬥爭,我要陳耀祥主委拿出證據,我不接受這樣的抹黑,我追鏡電視這件事情只有一個重點,就是要去釐清府院黨政高層是不是有介入NCC、有施壓NCC,請不要用什麼股東爭議來混淆視聽,我要求陳耀祥主委道歉。 |
發言片段: 108 |
主席:請陳主委說明一下,好不好?因為這是滿嚴重的指控喔! |
發言片段: 109 |
陳主任委員耀祥:是,我不是指控陳椒華委員,但是基本上來講,包括陳委員所掌握的錄音檔資料,委員也在國會殿堂公開播送,以這個資料來講,只有股東之間才會有,我想後續的發展也講得很清楚,所以我剛才是建議委員,以這個部分來講,如果語氣上不是很好,我跟委員道歉,可是我認為我們獨立機關,基本上就股東之間的紛爭,我保持客觀中立的第三方去處理這個議題,是這個意思。 |
發言片段: 110 |
陳委員椒華:那你為什麼說我介入股東之間的鬥爭? |
發言片段: 111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那請問你的資料是怎麼來的? |
發言片段: 112 |
傅委員崐萁:主席…… |
發言片段: 113 |
陳委員椒華:不是,你說我介入股東之間的鬥爭,你要拿出證據,不然你要道歉啊! |
發言片段: 114 |
陳主任委員耀祥:他們雙方,包括裴偉、陳建平…… |
發言片段: 115 |
陳委員椒華:你要我拿證據,那你去要求陳建平啊! |
發言片段: 116 |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個證據是你提出來的,不是我提出來的啊! |
發言片段: 117 |
主席:好,請傅崐萁委員。陳主委你等一下,等一下會讓你講。 |
發言片段: 118 |
傅委員崐萁:如果陳主委在國會殿堂講這樣的事情,以後任何黨派的國會議員包括民進黨在內,只要拿出任何指證的證據就是介入中間的糾紛,意思是這樣嗎?這是極其誇張的指控,以後民間就是求訴無門,怎麼可以在國會殿堂上面任他這樣胡說八道。今天他應該是要自證清白的,而不是反過來指控揭發的立法委員,我們國會不能把自己做小。 |
發言片段: 119 |
主席:主委,立法委員在國會殿堂的發言,第一個言論免責;第二個也不需要提供你資料來源。 |
發言片段: 120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我從來沒有這樣子說。 |
發言片段: 121 |
主席:再來,政府官員你不能說,今天委員提供的資料只有股東才拿得到,以此為理由去影射陳椒華委員,這個就很嚴重了。 |
發言片段: 122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沒有說陳椒華委員…… |
發言片段: 123 |
主席:所以你要有一份證據,他確實有股東的證據,其他疑似、懷疑、推論的字眼,我建議不宜在國會殿堂做這樣的指控。有關這個部分,你對陳椒華委員怎麼交代呢? |
發言片段: 124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對陳椒華委員發言不當的部分,正式道歉。 |
發言片段: 125 |
陳委員椒華:我接受你的道歉。但是吹哨者其實也有寄給NCC,是你們不處理。 |
發言片段: 126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這段錄音我們從來沒有聽過。 |
發言片段: 127 |
陳委員椒華:所以我才在這裡處理,於質詢的時候提出。我要求陳耀祥主委,你發言真的要非常謹慎。 |
發言片段: 128 |
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謝謝。我就這個部分道歉。 |
發言片段: 129 |
主席:陳椒華委員,陳耀祥主委對於在議事殿堂說你是股東的部分,他也提出道歉了。今後他說話會小心。 |
發言片段: 130 |
陳委員椒華:好。 |
發言片段: 131 |
主席:處理臨時提案第1案。請數位部唐部長表示意見。 |
發言片段: 132 |
唐部長鳳:針對臨時提案。剛剛在答詢的時候有說,針對約聘人員進用及績效衡量指標之建立,我們本來就有討論。這個提案,要我們把討論以書面報告在一個月內提供,我想這個沒有問題。 |
發言片段: 133 |
主席:好,沒有問題。提案委員陳椒華這樣可以嗎? |
發言片段: 134 |
陳委員椒華:可以,謝謝。 |
發言片段: 135 |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2案,請陳椒華委員說明一下。 |
發言片段: 136 |
陳委員椒華:針對錄音帶的爭議,提案交通委員會發文給鏡電視董事長陳建平先生,請他提供完整的錄音檔交給交通委員會,委員會拿到錄音檔後再送交刑事警察局鑑定。 |
發言片段: 137 |
主席:陳委員是這樣子,交通委員會沒有這個慣例發函,尤其是請前董事長提供錄音檔,這部分NCC能不能說明?錄音檔你們能夠提供嗎? |
發言片段: 138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沒有這個錄音檔。那天也是在院會聽到錄音檔播出來,我問過手頭上沒有這個錄音檔。 |
發言片段: 139 |
主席:好,請劉世芳委員發言。 |
發言片段: 140 |
劉委員世芳:主席,這個提案是想釐清,目前有關鏡電視在成立的過程當中,有沒有任何其它的施壓、介入等等的問題。但是程序上是有狀況的,第一個就我瞭解,從院會開始質詢到現在,因為立委檢舉的關係,有關鏡電視申請執照案,法務部收到檢舉資料後已經發交給士林地檢署偵辦。理論上,在司法偵辦上面的強制性,會比我們在交通委員會通過一個臨時提案來的強。現在我們要求NCC去跟民間人士索取錄音檔,然後錄音檔再轉交給檢調單位並且成立調閱小組,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奇怪的程序。更何況立法院有各種不同黨派與聲音,如果民間人士並不相信立法院,這一個臨時提案如果成立,要求通傳會要做到這件事,其實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建議這一案不要通過,直接請地檢署就偵辦的過程提供相關資料會比較完善。而不是用這樣的方式轉了一圈,經過通傳會又轉給交通委員會,又懷疑通傳會可能自己擅自剪接,兩個小時怎麼會少了一分鐘之類的爭議,這可能會治絲益棼,所以我覺得不要通過本案。謝謝。 |
發言片段: 141 |
主席:陳椒華委員有意見。 |
發言片段: 142 |
陳委員椒華:我想陳建平先生已經發聲明,如果立法院有需要,他可以提供,沒有問題。現在就是釐清蘇貞昌院長還有陳耀祥主委都提出爭議表示這錄音帶是偽造剪接,還有府院高層是不是有介入。所以,提供給本委員會其實是有正面的幫助,跟司法偵辦方向沒有關係。交通委員會去調閱錄音帶是有正當性,不是要求NCC去調閱,而是本委員會發文跟陳建平先生調閱。我想劉委員是誤會了。 |
發言片段: 143 |
劉委員世芳:我請教一下,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哪一條,我們可以去調閱民間人士的錄音帶? |
發言片段: 144 |
陳委員椒華:所以才說要臨時提案,讓委員會通過提案…… |
發言片段: 145 |
劉委員世芳:不是,我是說根據哪一個法源我們可以這樣做?我覺得還是要維持住立法院本身應有的權責範圍,而不是逾越法制或是其他的行政…… |
發言片段: 146 |
陳委員椒華:請問我們有什麼法律,反對交通委員會的委員通過提案去接受民間的證據? |
發言片段: 147 |
主席:請劉櫂豪委員發言。 |
發言片段: 148 |
劉委員櫂豪:首先我們要肯定陳椒華委員追根究柢的精神。但是我覺得大家會同意應該要在法律架構下,因為「調閱」就是有強制的義務。我們今天如果是去調閱政府機關,它如果拒絕就違背了義務。不能講法律沒有規定我們不能去調閱,因為這是有強制義務的,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去調閱,所以應該反過來這樣想,不能說法律沒有規定的都可以去調閱,如果今天這個例子一開的話,我們調閱的可能就不只有鏡電視。我認為決議之後,可能A公司、B公司、C個人我們都可以去調閱。這個對立法院外在的形象不好啦! |
國會自治是建立在,第一個是國會內部的事項;第二個是法律有授權給立法院說我們可以做的對外的機關的行為。我覺得這個還是要釐清。謝謝。 |
發言片段: 149 |
陳委員椒華:之前我們也看到民進黨黨團都可以發文去調閱資策會的資料,所以今天交通委員會去調閱陳建平先生的錄音檔再轉交檢調去鑑定。我想這對事情的釐清沒有什麼壞處。 |
發言片段: 150 |
劉委員櫂豪:表決啦! |
發言片段: 151 |
主席:為什麼表決?要尊重…… |
發言片段: 152 |
許委員智傑:我補充一句,資策會是公法人,立法院職權不要無限上綱啦!如果大家意見不一致,那就來表決。 |
發言片段: 153 |
主席:當然我們尊重法律,但是法律是立法院制定的,立法院通過的案子法院也要尊重啊!現在這樣子,陳椒華委員,大家的意見說,我們要發公函給陳建平前董事長,陳董事長既然願意提供資料給我們,那也很好啊! |
發言片段: 154 |
陳委員椒華:是,他也發聲明了。 |
發言片段: 155 |
主席:那我們拿到他的資料後也可以送到地檢署,因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 |
發言片段: 156 |
陳委員椒華:對,我們也是送檢調檢定。 |
發言片段: 157 |
主席:那我很納悶,陳主委,如果通傳會認為錄音帶是偽造的,你們應該提出告訴啊! |
發言片段: 158 |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不是檢調機關,而且檢調機關才有辦法鑑定其真偽嘛! |
發言片段: 159 |
主席:如果該錄音帶是假的、偽造的,那就傷害到通傳會的名譽了,這很嚴重耶! |
發言片段: 160 |
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我要說錄音帶的真偽我不確定,我回答時是這樣講的,它是真的還是假的,我也沒有辦法判斷,包含那天被播出時,我講的也都一樣。 |
發言片段: 161 |
主席:那你就多聽幾次嘛! |
發言片段: 162 |
陳主任委員耀祥:啊? |
發言片段: 163 |
主席:多聽幾次啊!聽聽看是真的還是假的。 |
發言片段: 164 |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一,我們沒有這項內容、沒有這項資料,資料應該在委員手裡。第二,基本上這不是我們的東西,而且檢調已經處理。不好意思,我不是立法委員,不方便提建議,不過,與其交給刑事警察局鑑定,檢察官本來就可以逕行鑑定,不用再經過刑事警察局了。既然進入司法程序,本來就可以依循司法程序處理啊! |
發言片段: 165 |
主席:不過已經傷害到通傳會的名譽了,你們可以請律師澄清嘛! |
發言片段: 166 |
陳主任委員耀祥:所以我們就這部分也發過很多新聞稿處理這個議題,將來如果相關資料的確傷害到本會,我們當然要依法提告。問題是這件事還在發展當中。 |
發言片段: 167 |
主席:我很納悶的是你們為什麼不提告,很奇怪。你不能說每一件事情都是假的。 |
發言片段: 168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不是這樣,批評我們或指控我們的很多,如果我們都提告的話,我們現在已經告非常多人了。我想,各界意見都很多啦! |
發言片段: 169 |
主席:好。 |
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
發言片段: 170 |
魯委員明哲:針對本案,其實我們後續已提出要求成立調閱小組的提案,當然這也可能是一部分。什麼意思呢?事實上,從今年3月開始,不分黨派委員都詢問了很多訊息,事過五、六個月,我不知道各位委員得到了多少答案,至少我有很多答案真的得不到。剛才很多委員質詢,結果也像擠牙膏一樣,例如問幾月幾號通傳會是不是發什麼公文,主委才說是,問什麼時候怎麼回應,主委也才說是,像這種擠牙膏的模式,包含內部委員討論的訊息、包含與鏡電視相關公司來回的訊息,甚至個別董事到底怎麼陳情。現在就算吹哨者、陳情者把錄音帶寄給主委,你也說沒收到,那我叫他明天寄好不好?收到之後,也是相對於董事會文件的一種形式,也就是兩造之間的一種形式嘛!不管是具名陳情或文件,未來調閱小組當然都可以調,怎麼會不能調呢?所以本案是不是可以併入待會的調閱小組相關提案一併討論?以上建議。 |
發言片段: 171 |
主席:好,謝謝。針對調閱小組的事,交通委員會在上個會期也討論很多了,但委員一直沒有同意。這樣好不好?這件案子既然進入司法程序,剛才陳椒華委員也提到民進黨團向資策會調資料,那以國民黨團或時代力量黨團名義能不能調閱呢?既然是民進黨團之前可以做的,我們當然也可以做啊! |
我覺得通傳會是獨立機關,既然社會上質疑那麼多,我們當然希望作一些處理。對於有弊端的事,我們大家要共同揭發,而不是只有哪一個黨團、哪一位立法委員才可以,我想這是全體立法委員的共識,對不對?對社會不公不義的事,我們大家要一起努力來揭發、去做,希望社會能夠不再發生類似事件。既然透過這個提案調閱不成,能不能改由黨團調閱?調閱以後可以提供給司法機關處理,因為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我的建議是這件提案就不處理。 |
發言片段: 172 |
陳委員椒華:表決! |
發言片段: 173 |
主席:要表決嗎?好。 |
陳椒華委員提議表決,那我們舉手表決好不好? |
發言片段: 174 |
傅委員崐萁:記名! |
發言片段: 175 |
主席:記名? |
傅崐萁委員提議記名表決。 |
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進行點名表決,贊成者請說「贊成」,反對者請說「反對」,棄權者請說「棄權」。 |
趙正宇委員(不在,棄權) |
許智傑委員(反對) |
陳委員椒華(贊成) |
李委員昆澤(反對) |
魯委員明哲(贊成) |
洪委員孟楷(贊成) |
陳委員素月(反對) |
林委員俊憲(反對) |
傅委員崐萁(贊成) |
劉委員世芳(反對) |
蔡委員易餘(反對) |
陳委員雪生迴避 |
劉委員櫂豪(反對) |
發言片段: 176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
進行第3案。各位委員及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第3-1頁與第3-2頁是同一案,結論在第3-2頁,就是要求成立調閱專案小組。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
發言片段: 177 |
許委員智傑:其實內容都差不多,大家的意見都講了一百遍,就直接表決啦!因為大家講的都一樣啊! |
發言片段: 178 |
洪委員孟楷:第3案要求成立調閱小組,與前兩案其實不同。針對調閱小組,今年4月19日,交通委員會就已要求過一遍,當時是執政黨委員以人數多數把它給封殺。但從4月29日到現在10月,歷經了5個月,又有很多事證逐步出現,我認為這樣的狀況確實有很大的瑕疵。 |
成立調閱小組可以從3個層面來講,第一,對於立法院來講,各位委員同仁,大家要想清楚,立法院與行政院兩方是平行單位,而我們是監督單位、是中央民意機關,對於立法院的職權,我們不要自我閹割,該要求成立調閱小組、該要求的資料、該要求的任何文件,包含會議紀錄、過程,當然應該要由行政部門給予。 |
第二,以交通委員會的角度來看,我剛才就講了,交通委員會其實在4月29日就提案過一次,可是被封殺;現在這件事情是不分黨派的,如果一個新設新聞臺在通傳會主導之下,有作弊嫌疑還能拿到新設執照,其中有沒有放水嫌疑、有沒有黑箱嫌疑、有沒有遮蔽嫌疑、有沒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嫌疑?甚至我剛才就講了,今天報告上提到第999次會議紀錄顯示有5票贊成、2票反對。明明沒有投票表決,卻有5票贊成、2票反對這樣的白紙黑字公文書,我覺得這分明是重大瑕疵,交通委員會一定要幫人民把關。 |
第三,我也溫馨喊話在場執政黨委員,錄音檔裡都講了,總統、院長有介入─他是你們的黨主席耶!今天要還她清白的不是我們耶!最好還清白的方法不就是設立一個調閱小組,把所有資料一五一十攤在陽光下?如果真的沒有瑕疵的話,也能還總統、還院長清白,不是嗎?不然的話,這就是總統級醜聞。在一個民主國家裡,總統、院長的黑手可以伸入獨立機關,這不是重大瑕疵嗎?如果今天要給清白,大家反而不願意,那誰能給他們清白?所以最好的狀況就是由調閱小組要求通傳會提供相關資料,我們一起審閱。這件事情可以超脫藍綠、超脫黨派,我拜託交通委員會所有14位委員好好思考,是要黨意還是民意,謝謝。 |
發言片段: 179 |
主席:謝謝洪委員。 |
剛才洪孟楷委員提議,希望執政黨委員考慮到事關總統與院長聲望、聲譽,我也請問執政黨委員要不要還總統和院長清白? |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
發言片段: 180 |
劉委員世芳:非常感謝在野黨委員一直進行所謂的溫馨喊話,但其實是設陷阱。包括蘇貞昌院長本人在立法院院會接受質詢在內,總統府也在上午、下午都以正式新聞稿否認這件事。如果總統府發的新聞稿你們不相信,只願意聽市井小民說一定有問題,那就如同「看到黑影就開槍」,我覺得對立法委員追尋真相或監督事實確實是瑕疵。針對通傳會在內等單位詢問處理過程到底是股東內部權宜上的問題還是通傳會放水,每個委員質詢過程中都有5分鐘至10分鐘發言,甚至有時放水到十幾分鐘,讓委員問到好、問到飽,但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都沒有辦法知道狀況,要是成立調閱小組,加上未來如果士檢─也就是檢調單位要把資料拿走,按照現在憲政上的爭議,若有任何公文書、事證檢察官要用,都是原文調過去的,各位在場委員也都知道,以前國防部也好、在司法委員會的翁茂鍾案或衛環委員會針對疫苗議題都是這樣處理,結果調閱小組最後的結論是什麼?沒有結論。為什麼?因為我們要的資料沒有那麼詳細。既然在很多委員不相信的狀況下,已經移請司法檢調單位調查,我們當然也只好尊重,也就是說我們放棄了立法委員應有的監督權力,那現在成立調閱小組就是有點狗尾續貂的方式。 |
我倒是建議通傳會在從頭到尾的處理過程中,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不管是公務單位、機關代表或其他委員、公評人,甚至董事本人、監事本人願意到通傳會說明清楚,或者在說清楚的過程中有一些會議資料,只要不涉及真相、只要不涉及應該傳送給地檢署偵查、給檢調單位偵查者,都應該公開、透明,提供給我們,這樣處理的過程會更快速。更何況要成立調閱小組時,我們自己的委員會還要再開會,討論到底是一個召集人還是兩個召集人、召集過程中又要提供什麼資料、要多少人去通傳會看等等,這些程序反而曠日廢時,其實這些是我們自己也了解的。 |
我們也希望知道真相,我們也希望不要給總統府或行政院介入,但他們已經對外公開澄清、聲明,你們又不相信,覺得一定有鬼,只願意相信某一個人所提供的資料。我當然相信錄音檔都是真的,但錄音時機是在會議當中還是會議外、或者是喝咖啡時講的?沒有人知道,也沒有人否認、沒有人承認,對於行政機關,尤其是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上應有的法律上行使職權規定就會有所傷害,因為無限上綱的方式反而沒辦法釐清獨立機關處理鏡電視申設的過程。所以我覺得這樣的調閱小組成立不只太匆促,於法也沒有太多根據。 |
發言片段: 181 |
主席:劉世芳委員也講她相信錄音檔的真實性與存在,但她的意思是弄調閱小組曠日廢時,尤其司法機關已經展開偵查了,就由他們去辦。 |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發言片段: 182 |
陳委員椒華:我想大家都知道,士林地檢署現在是以他字案偵辦,不是偵字案,所以立法院要成立調閱小組與地檢署的調查兩邊本來就可以平行處理,也沒有什麼誰先誰後,請執政黨不要自廢武功。 |
對於錄音帶中裴偉講的內容是在指控或承認找府院介入施壓通傳會,立法院對於釐清這些內容也盡一份力,難道不重要嗎?為什麼要這樣一直杯葛、一直反對,一直以過半人數霸凌?這絕對不是民主政治中好的榜樣,我還是要請執政黨委員好好思考。當然這件事情攸關府院高層,但你們若不願意釐清,國人就更懷疑你們的貞操會不會有問題啊! |
發言片段: 183 |
主席:執政黨委員要不要思考幾分鐘? |
發言片段: 184 |
許委員智傑:不用啦!表決就好。 |
發言片段: 185 |
主席:毫不考慮?要捍衛清白啊! |
發言片段: 186 |
許委員智傑:主席趕快處理,不要再拖大家時間啦! |
發言片段: 187 |
主席:唱名表決還是點名表決? |
發言片段: 188 |
陳委員椒華:記名表決啊!唱名表決啊! |
發言片段: 189 |
主席:唱名喔? |
發言片段: 190 |
陳委員椒華:對,就像剛剛那樣。 |
發言片段: 191 |
主席:陳椒華委員主張唱名表決,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唱名表決。 |
趙正宇委員(不在) |
許智傑委員(反對) |
陳委員椒華(贊成) |
李委員昆澤(反對) |
魯委員明哲(贊成) |
洪委員孟楷(贊成) |
陳委員素月(反對) |
林委員俊憲(反對) |
傅委員崐萁(贊成) |
劉委員世芳(反對) |
蔡委員易餘(反對) |
陳委員雪生(贊成) |
劉委員櫂豪(反對) |
發言片段: 192 |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
進行第4案。對於第4案,各位有沒有意見?對第4案沒有意見吧?第4案沒什麼啊! |
發言片段: 193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時間部分可不可以稍微修作修正?第二段「儘速於一個月內」可不可以刪除?「俟後」兩字也建議刪除,這樣就好。我們可以做,但在時間上,1個月內不太可能處理這個議題啦! |
發言片段: 194 |
主席:第幾行? |
發言片段: 195 |
陳主任委員耀祥:第二段後面。 |
發言片段: 196 |
主席:「儘速」?儘什麼速?要一年還是兩年,要刪除1個月也要給個時間啊! |
發言片段: 197 |
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主席,對於USB採用Type C規格是從歐盟現在開始統一,我們也要參照國外做法,所以不可能在1個月內處理這個議題。 |
發言片段: 198 |
主席:那要幾個月?2個月? |
發言片段: 199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建議不要押時間好不好?我們會儘快處理,這類科技發展事項也不能拖延太久,因為這是統一的需求。 |
發言片段: 200 |
主席:但不能沒有時限啊! |
發言片段: 201 |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可不可以詢問? |
發言片段: 202 |
主席:好。 |
發言片段: 203 |
劉委員世芳:我想詢問通傳會,提案提到其實是歐盟在做最後決定,那麼就通傳會所了解的最新資料,歐盟大概什麼時候會做出決定? |
發言片段: 204 |
洪委員孟楷:已經做出來啦! |
發言片段: 205 |
劉委員世芳:已經做出來了? |
發言片段: 206 |
洪委員孟楷:是啊! |
發言片段: 207 |
劉委員世芳:既然已經做出來了,其實處理上就相當快,比較簡易的方式應該是翻譯一下,就知道最後決議是什麼。目前看起來洪孟楷委員只知道Type-C規格的方向和趨勢,要求趕快處理它的作業規劃,跟本委員會報告,並沒有表示說馬上就要通行全國試用。所以是不是先把時間弄清楚?如果一個月內可以提供,我們當然希望儘早越好啊!尤其是現在我們不希望只有臺灣自己的規格,能夠符合全世界的規格會更快。 |
發言片段: 208 |
主席:可以嗎? |
發言片段: 209 |
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請容我們報告一下。因為這個涉及到經濟部國家標準規格的修改,所以我不曉得統一規格作業規劃部分,我們要做的是什麼。如果是我們要做的話,蒐集資料、翻譯等當然沒問題,但是因為標準規格是會涉及到經濟部的職權,所以我們當時是說…… |
發言片段: 210 |
主席:依序請洪委員孟楷及林委員俊憲發言。 |
發言片段: 211 |
洪委員孟楷:綜合剛剛劉委員的發言,其實本席的提案非常明確。第一,歐盟已經有訂出相關的標準,用Type-C。本席沒有說一定要用哪一個標準,但是統一標準是一個方向。本席沒有說一定要用Type-A、Type-B或Type-C,但是你要有一個方向。歐盟是用Type-C,因為Type-C看起來是現在多數的大廠牌都在用的。重點在於不要浪費充電耗材,以及能夠讓大家多共同使用,以避免耗材的部分。所以一個月內規劃,如果要找經濟部標準局等機關,就請NCC邀請來開會,並且把規劃的內容跟本委員會報告。並不是馬上要求NCC公告全國通用,是請NCC一個月內規劃,譬如你的標準是什麼?預計1年或1年半實施,還是中華民國要採取怎麼樣的方向?我覺得這是NCC主管機關要去做的,好嗎?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希望是照提案的本文通過。以上,謝謝。 |
發言片段: 212 |
主席: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
發言片段: 213 |
林委員俊憲:有關統一充電器規格,其實臺灣已經稍微有一點慢了,所以我們確實應該去做這方面的規範。但是在洪孟楷委員的提案裡面,他的文字是一個月內啟動做規劃,沒有說多久會完成。什麼叫「啟動」?你們放個鞭炮算不算啟動?「俟後」再提出,「俟後」是多久?上面也沒有寫,是20年、10年或2年?所以基本上他只是希望你們趕快把這個計畫啟動而已。我不知道我這樣解讀對不對,如果是的話,那應該不是很困難。 |
發言片段: 214 |
主席:那林委員的建議如何? |
發言片段: 215 |
林委員俊憲:這也無法改內容,所以就照案通過就好了。 |
發言片段: 216 |
陳主任委員耀祥:如果大家釐清是這樣的話,我們就照這樣去處理。 |
發言片段: 217 |
主席:好,那就一個月嗎? |
第4案照案通過。 |
處理第5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這要表決嗎? |
發言片段: 218 |
許委員智傑:跟第3案一樣。 |
發言片段: 219 |
主席:第5案併第3案,不予通過。處理第6案。第6案要嗎? |
發言片段: 220 |
林委員俊憲:要啦! |
發言片段: 221 |
主席:第6案和第3案、第5案是對案。召委,是不是這樣? |
發言片段: 222 |
劉委員世芳:沒有。第6案是說目前我們有一些爭議,在處理的過程當中,很多人在詢問的時候,一直注重在「人」,包括裴偉、洪耀福、總統府、行政院。但是在通傳會自己內部應該做到的處理過程中,到底有沒有依法行政,以及秉持獨立機關應該有的程序?這包括初審時的會議紀錄及申請人當時講的話,因為申請人當時講的話是正式的文字,而不是到外面對媒體放話哦!另外還有參與的會議代表及一些學者專家,這部分我沒有寫進去,以及委員會的結論等內容。 |
當然按照個資法,有些人名要遮蔽,除非是檢調單位要使用,應該遮蔽後提供給委員會參考,這樣我們才會知道NCC到底做了什麼事,而不是看到外面的報紙或者是週刊上面寫的內容,就當成是NCC在處理事情了。這個內外是有別的,所以我提議要在2週內送達相關的會議內容、資料和會議紀錄。 |
發言片段: 223 |
主席:好,謝謝召委。請林委員俊憲發言。 |
發言片段: 224 |
林委員俊憲:本席是贊成這個提案。如果要設立調閱委員會,2個禮拜絕對設不起來。劉世芳委員的提案內容是2週內就要請NCC把相關資料送達。如果要設立一個調閱委員會,光是召委的調閱範圍、調閱內容就要花上半天了。所以,我在這裡也向陳椒華委員溫情喊話,我們應該規定NCC要把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的各位委員,不分黨派,他們要求的資料,例如裡面寫到的初審會議紀錄、申請人陳訴內容等,都要趕快送給本委員會,我認為反而這樣處理事情會比較快。 |
發言片段: 225 |
主席:其實第6案跟調閱委員會有什麼兩樣?只是調閱委員會有個主任委員而已。 |
發言片段: 226 |
林委員俊憲:搞半天…… |
發言片段: 227 |
主席:這是把NCC資料調來,我們要來看。一個調、一個閱,和調閱有什麼不一樣?也差不多了嘛!只是次團體而已,一個正的、一個副的,就這麼回事,是嗎?椒華委員,我們一樣可以看到資料吧?世芳委員只是把它表達得柔性一點。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
發言片段: 228 |
洪委員孟楷:行政部門還沒有表示意見,能不能做這個提案?行政部門表達意見如果是可以的話,其實要資料…… |
發言片段: 229 |
主席:通傳會陳主委,可以嗎? |
發言片段: 230 |
陳主任委員耀祥:根據這個議案,本來我們就是要接受交通委員會的監督,程序是公開的。那些資料如果可以提供,我們就會提供了。這個基本上是可以的。 |
發言片段: 231 |
主席:其實我跟你講,世芳召委提的也就是調閱委員會,沒有兩樣,只是你們意識型態不一樣而已。 |
發言片段: 232 |
林委員俊憲:這個比較快啦! |
發言片段: 233 |
洪委員孟楷:就是不想通過在野黨的提案。不過沒關係,我想徵詢在場委員的意見,除了給本委員會以外,是不是能夠加「各黨團」?因為我想各黨團也都非常關心這個資料。 |
發言片段: 234 |
主席:哪裡加「各黨團」? |
發言片段: 235 |
洪委員孟楷:就是最後一行,「提供予本交通委員會及各黨團」。 |
發言片段: 236 |
主席:這個沒什麼吧! |
發言片段: 237 |
洪委員孟楷:因為資料一樣,我的意思是也提供給各黨團,這樣可能速度上會更快。 |
發言片段: 238 |
主席:不過交通委員會有各黨團的成員在裡面,我們把資料…… |
發言片段: 239 |
洪委員孟楷:少一個黨啦! |
發言片段: 240 |
主席:也差不多啦!好,那多一個也沒關係。執政黨委員有沒有意見?可以啦!這沒什麼。 |
發言片段: 241 |
洪委員孟楷:好,感謝大家。 |
發言片段: 242 |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
發言片段: 243 |
陳委員椒華: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上個會期劉世芳委員也有類似的提案,不過最後NCC也沒有如實提供資料,所以我才會強調調閱小組的重要性。請問這個提案是不是能夠確保NCC不會藏資料呢?能夠確保嗎? |
發言片段: 244 |
陳主任委員耀祥:主席,我們可以說明一下嗎? |
發言片段: 245 |
主席: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主委,不是只是執政黨委員向你要資料你才給哦! |
發言片段: 246 |
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 |
發言片段: 247 |
主席:反對黨向你要資料,你也要給哦! |
發言片段: 248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資料都是提供給交通委員會所有的成員。 |
發言片段: 249 |
主席:對。 |
發言片段: 250 |
陳主任委員耀祥:這裡可能要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個資料有些是保密性質的,要請各位委員…… |
發言片段: 251 |
主席:我們幫你保密嘛!沒關係啊! |
發言片段: 252 |
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先說明,這其中有很多都是保密的資料,謝謝。 |
發言片段: 253 |
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對第6案有沒有意見?要不要商量一下? |
發言片段: 254 |
陳委員椒華:NCC陳主委剛剛說會儘量提供,那如果不能提供,你要具體說明不能提供的理由。 |
發言片段: 255 |
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 |
發言片段: 256 |
陳委員椒華:也要提供給各黨團。我們是不是也可以把文字加進去?就是各黨團如果有需要的資料,也可以要求NCC提供。 |
發言片段: 257 |
主席:好,請世芳委員發言。 |
發言片段: 258 |
劉委員世芳:對不起!我再請教一下,可能要由主任秘書回答。現在我們臨時提案裡面所要求的這些內容,理論上按照立法委員的職權,尤其是交通委員會的職權,到底能不能提供給各黨團辦公室?能,還是不能?這個是根據我們的規定,規定是什麼就走什麼! |
發言片段: 259 |
陳委員椒華:但是也是因為保密,他一直強調保密,我們才要成立調閱小組。如果這個提案這樣要求,但是保密的東西,他還是不會提供啊! |
發言片段: 260 |
劉委員世芳:陳委員,我不是要跟你argue這些,我現在在問的是交通委員會的主任秘書。 |
發言片段: 261 |
主席:世芳召委,我覺得這個不用去爭執了。你給交通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各黨團都有人在這裡啊!給黨團有什麼兩樣?你說說看。 |
發言片段: 262 |
劉委員世芳:是私底下給嗎? |
發言片段: 263 |
主席:那沒關係啦! |
發言片段: 264 |
劉委員世芳:我加個但書好嗎? |
發言片段: 265 |
主席:我們在這裡決議就好了嘛! |
發言片段: 266 |
劉委員世芳:我加一個但書條件,可能主任秘書還不清楚,因為我們還是屬於立法院的成員,按照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法…… |
發言片段: 267 |
主席:這樣啦…… |
發言片段: 268 |
劉委員世芳:你聽我講完!如果沒有附外的規定說提供給各黨團沒有關係的話,我當然沒意見。但是如果有說一定只能提供給交通委員會的委員,他們自己未來要怎麼影印出去,那是他的事情,這個部分就是要弄清楚,好嗎?我要求的是弄清楚。今天我沒有要argue任何提案,也沒有要增刪任何文字,但是這部分請放在但書裡面,而且要列入我們的會議紀錄。請主任秘書查明清楚好嗎? |
發言片段: 269 |
主席:好,我知道。那就是在最後一行,「提供予本交通委員會,在不違反內規的原則下送各黨團,並於二週內送達」,這樣可以嗎?好,各位如果沒有意見的話…… |
發言片段: 270 |
陳委員椒華:保密的資料也可以提供給委員嗎? |
發言片段: 271 |
主席:好。第6案修正通過。 |
現在繼續開會。 |
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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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23-2 |
speakers | ["魯明哲","曾銘宗","賴士葆","鄭麗文","李德維","謝衣鳯","李昆澤","傅崐萁","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洪孟楷","趙正宇","許智傑","陳素月","林俊憲","劉世芳","劉櫂豪","蔡易餘","林德福","萬美玲","邱臣遠","游毓蘭","蔡壁如","林靜儀","孔文吉","許淑華","鄭正鈐","陳秀寳","李貴敏","林楚茵","楊瓊瓔","高虹安","張其祿"] |
page_start | 285 |
meetingDate | ["2022-10-05"] |
gazette_id | 1119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90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鏡電視設置爭議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公正性之 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邀請數位發展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就 「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配額公平性及電視台頻道整體規劃方針」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90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