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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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7分)部長,今天我們討論外役監條例的修正,其實外役監就是等於沒有圍牆的監獄,依據法務部的說明,其設立目的在使受刑人入監執行一定期間後,能在獲釋前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並降低外役監受刑人伺機脫逃或逾期未歸,而有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風險。我想這個立意、目的非常地好,但是最近因為發生臺南殺警案,矯正署表示這位人犯是逾假未歸,當然,外界多所批評,認為是外役監怠惰、失職,我想法務部在事情發生後也責成矯正署要查明、究責。所以我第一個問題要請問部長,現在究責的進度是如何?檢討報告出爐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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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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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矯正署有把初步的報告陳報到法務部,但是法務部認為還不夠詳盡、還不滿意,就退回去,請他們再詳作調查。而且不只是矯正署的責任問題,還有包括檢察機關的責任問題,我都一併要求部裡的參事要做統合、做全面性的檢討報告,所以目前還沒有最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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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還沒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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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還沒有最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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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請儘速提出,這個案子也發生一段時間了,我們希望能針對到底究責到什麼層級、實際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儘速提出檢討報告。
另外,還有一個案子,就是花蓮監獄的人員疑涉包庇重刑犯轉調至外役監服刑,這個案子的發生讓整個機制形同虛設。這位自強外役監的邵姓受刑人因犯下槍擊案被判處12年6個月的徒刑,這屬於暴力犯罪,應該是沒有辦法申請到外役監的處遇,但他卻在去年7月成功轉調至自強外役監,而且居然是因為工作人員在戒護風險及再犯風險的欄位上勾選錯誤,導致積分核算有誤,讓這位邵姓受刑人能夠申請到外役監服刑。怎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呢?難道這個審核機制形同虛設嗎?從這個案子,也就是這一件讓邵姓受刑人可以調到外役監的案子,然後後來他發生什麼事,請問部長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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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部分矯正署有做過調查,矯正署對於行政疏失的行政責任部分也加以議處了,至於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他們也移送給花蓮地檢署依法在偵辦中,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是儘速在第一時間就立即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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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其實我想跟你說的是,就是因為會有這樣子的勾稽錯誤,所以現在到底是不是有人,就是這裡面是不是有我們的人員縱放的問題,還是單純是失職的問題?我想這個也要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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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正在查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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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怎麼會在層層稽核的情況之下,還發生這樣的錯誤?是不是有人謀不臧的問題,我覺得這個案子滿奇怪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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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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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個部分我認為還是要去把它查清楚,否則這真的是很離譜,我們覺得很可笑,怎麼會有這樣子的事情發生呢?結果這一個人犯進到外役監之後,因為他請假但未獲准,他竟然教唆外面的人來打戒護科長,有這種事情發生耶,所以才發現當初會讓這位判刑這麼重的人進到外役監,其原因居然是勾稽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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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的確很離譜啦,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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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這個案子你一定要把它查清楚。
再來,我想要請教署長。署長,當時臺南殺警案的事情發生的時候,當然大家一直在檢討,家屬也很氣,您當時發言說那不是因為他脫逃,那是您的發言嗎?還是典獄長的發言?他說他是因為逾假未歸,而不是脫逃。大概是在追究責任的時候,矯正署好像說他是逾假未歸,並非脫逃,所以沒有馬上去通報,您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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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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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其實我當時的說法是根據我們返家探視,也就是放假的規範,他在中午14時前要回來,但是我們在14時5分點名的時候,他沒有回來,當下我們就有跟鳳山分局還有佳里分局通報,所以這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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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署長,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您覺得他這個情況到底算不算是脫逃?逾假未歸跟脫逃是不是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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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這是用準脫逃罪處理,我們當下在16時的時候,當天喔,是在放假的當天,我們也有函報給地檢署依脫逃罪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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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署長,我覺得你這個說法還是不精準啦,其實我是要告訴你,您對外說明的時候要精準一點。因為什麼叫脫逃罪?關於脫逃罪的構成要件,你必須要去瞭解透徹,所謂脫逃罪是指人犯在依法逮捕、拘禁中不法脫離,如果像這種在外役監合法脫離公之拘禁力,就不構成脫逃罪,因為他不是在逮捕、拘禁中脫逃,他是在合法的情形下,因為你放他假嘛,你放他假,然後他不回來,所以這跟脫逃罪是有區辨的。所以我在想,你在對外說明時說這個並不屬於脫逃罪,但你可以講得很清楚啦,發言更精準一點啦,因為你現在是說他算是逾假未歸,跟脫逃罪不一樣,不屬於脫逃罪,我是希望你在發言時能夠更精準一點。
但我想不管怎麼樣,其實脫逃跟逾假未歸,它的本質其實是一樣的,也就是說,不管是放假,或者是脫逃,他還是脫離我們獄所的拘禁跟管理,因為他事後未歸嘛,本質是一樣的。如果說他現在沒有回來,那我們的通報機制到底是怎樣?您剛剛講說事後有做過檢討,因為這個案子畢竟他確實是逾假未歸,但你們好像也沒有馬上去做通報,地檢署也沒有馬上發布通緝嘛。關於這個部分,請您現在告訴我,如果是逾假未歸跟脫逃的情況,未來你們的通報機制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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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其實我們在監獄行刑法上面都有規範,像明德外役監這個案子,我們當天都有立即通報給各個他要回去的相關地點,以及他的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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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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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署長俊棠:都有,分局都有函文送給他們。至於地檢署的部分,我們當天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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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啦,我不問你了。部長,我請教你,這個案子發生之後,法務部就各地方檢察機關,對於這種在外役監逾假未歸的情況現在是怎麼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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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矯正署如果一發現他沒有回來,就馬上要彙整資料,先跟警察局那邊來做第一時間的處理,2個小時之內要把相關資料送給地檢署,地檢署如果就他原來的所犯案件已經脫逃了,那就應該要馬上通緝。至於另外成立的脫逃罪,也是要分案交給檢察官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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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剛剛我為什麼要問你逾假未歸跟脫逃有沒有不一樣?你現在一直強調,你們在檢討的時候都是在談脫逃的案件,但像這種逾假未歸的情形是不是也要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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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當然也是啊,因為他本身就算是準脫逃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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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因為我看你們的會議資料都是講脫逃案件、脫逃案件,但現在對於這種逾假未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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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沒有回來就是脫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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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逾假未歸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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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也是脫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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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剛剛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了,脫逃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是要他不法脫離公權力依法逮捕、拘禁的情況之下才會構成,如果他是合法的請假而未歸,這個不構成脫逃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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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準脫逃罪。法律有明文規定是準脫逃罪,所以我們是依照脫逃罪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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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一樣是這種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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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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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最後我還要再問一個問題,有關於這一次我們的修法,原本我們在109年時累犯是不適合外役監的處遇,這是在109年以前,但是109年我們有修法,當然立法院有很多委員提案,是我們修法通過的。這一次我們國民黨也提出修正,認為應該要把這個消極要件拿掉,我們認為只要是累犯的話,就不應該讓他可以受到外役監的處遇。但我看到不管是法務部或司法院的意見,都認為這個好像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有所違背。部長,我先聽一下你個人的意見,你認為這個有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嗎?把累犯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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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第775號的解釋就是希望累犯不能一律加重,一律加重的話,就是不管他情節輕重,所以我們是用它這個精神,累犯其實也會有輕重之分,要看前犯犯的是足以易科罰金的輕罪,還是重罪,應該有所區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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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第775號解釋的重點是說要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累犯不能不分他的情節,一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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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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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但是這跟外役監的精神,我們認為外役監就是要讓那些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的這些受刑人,而且不會有再犯之虞,你這次的修正條文是說他可能不會再危害社會秩序了,但是累犯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思考過?累犯的再犯率是非常高的,如果你不去區辨這個累犯是不是之前可能已經有五次、十次的犯罪紀錄,即便他都是輕微的案件,但是他的再犯率很高啊,你還要讓他可以到外役監去嗎?然後可以放假、可以探親,我覺得這個跟第775號解釋的精神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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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但當時修法是委員提案的,我們尊重,大院通過了,但是我們現在會把它納入我們的審查基準表裡面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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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部長,這應該不是審查基準表的問題,我是堅持我們國民黨的這個版本是正確的,我們還是要回歸過去處理累犯的原則,因為累犯的再犯率太高了,我們認為不適合把他們放進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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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樣會不會違背大法官釋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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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沒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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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可以討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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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其實沒有違背,我們再來討論。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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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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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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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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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4
speakers ["陳歐珀","洪孟楷","陳以信","蔡壁如","邱顯智","高嘉瑜","陳玉珍","游毓蘭","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曾銘宗","邱臣遠","陳椒華","張其祿","楊瓊瓔","周春米","鄭運鵬","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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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0-06"]
gazette_id 1119101
agenda_lcidc_ids ["11191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 「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 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國民黨黨團 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 修正草案」、(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九)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91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