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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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岱樺:(16時29分)主席,先讓蘇院長在座位上聽本席的質詢簡報,最後具體建議的時候再邀請院長做一些裁示。本席今天代表本土的多層次傳銷業者以及最基層的360萬傳銷商來跟院長做陳情,要如何讓多層次傳銷成為人民信任的產業?因此聚焦多層次傳銷應該由公平會改為經濟部職掌。從我的質詢提綱中做說明,將多層次傳銷改由經濟部職掌的理由有三:第一個,多層次傳銷之亂象;第二個,公平會不願意採取為許可制,也就是從現在的報備制改為許可制,它是反對的,理由是什麼?難有餘力可管;第三個,跟各國比較起來,我國法規、產業管理明顯落後他國。我也做了一個比較,各國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主流皆在經濟部門。第三,現行的報備制度簡直就是苛政。第四,廢除公平會為管理及所謂保護傳銷商傳銷事業時,號稱依法成立「傳銷保護基金會」,本席認為應該廢除,理由有四。最後,如何讓多層次傳銷成為讓人民信賴的產業。 |
我從網路直接爬梳,以老鼠會、直銷、傳銷就這兩年平均每個月最少有1.5件的詐騙,金額少則數億,多則百億,除了已知的部分,尚有未被報導,而且還在傷害社會大眾的非法傳銷,可見現行法規規範是不足的。 |
在上個月9月時,公平會開一個30週年的學術研討會,這當中有個大發現,至少有個主題就在討論傳銷業,這名學者說,公平會主要任務是在跨國高科技網路公司,因此採取登記註冊制,即所謂的許可制,高密度的管制所需的管理量能非目前公平會所能負荷,然而南韓是屬於許可制,確實有可借鏡之處。從這個學者文章當中,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公平會未來將以數位經濟管理工作為重,難有餘力再管理多層次傳銷。所以在接手數位經濟之後,公平會也就只好放棄,這360萬傳銷商只能成為棄兒。當然我可以推論、推想,李主委說這個公平會的口頭學術發表及內容的收錄,不代表公平會的立場,本席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因為這個內容是事先知情的,是經過審查的,也是公平會允許學者上臺正式報告的。 |
希望多層次傳銷改為經濟部掌理的另外一個理由是,綜整我國法規跟產業管理是比其他國家落後的,我舉3個國家為例:馬來西亞、韓國及德國。馬來西亞改為許可制之後,其傳銷產值10年內大幅提升,從11.3億美元到2019年,躍升為全球第7。我們在2019年的時候,是全球第10。另外,韓國改為許可之後,2019年是躍居全球第3,我們還是維持原來全球的第10。德國也採取所謂較嚴格的許可制之後,在前年及去年來講,韓國是躍升為第2名,德國是躍升第3名。講到這邊,本席希望政府能夠來支持多層次傳銷,是因為我們一直都在第10名,我們是有機會,我們的從業人口有360萬人,有這麼高的民間能量,我們有機會能夠名列前茅。 |
我再爬梳各國的主管機關,舉出了15國的傳銷法規及監管機關,這15個國家當中,就有9個是由主管商業行為的經濟部門來做主管,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日本、馬來西亞、中國、紐西蘭及新加坡等都是由經濟部門主管傳銷業。 |
如果真要改變的話,法規複不複雜?一點都不複雜,有3個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只要把職掌「多層次傳銷」這幾個字刪掉之後,改在經濟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當中來新增,剛好現在的經濟部組織法已一讀進到立法院,所以要翻轉現行的直銷亂象及多層次傳銷大幅落後他國的成功方程式,要翻轉、借鏡剛才上述的3個國家,無非就是4個步驟:第一個,監管機關交由能夠興利也能夠除弊的經濟部門。第二個,法規改為由政府有更高強度跟民間配合的行政指導的法規,就是許可制。第三個,公會業必歸會及業者強力彼此的自治。 |
也要讓院長知道,現行的報備制是一個苛政,我以我選區高雄的一個新創業者為例,這是他寫給我的,他說現在的報備制,來來回回二十幾次、耗時半年才能報備,股東都差點要撤資了。因此要如何讓這些有創意的年輕人來加入市場?政府應該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新興的傳銷行業數量逐年萎縮,備案的難度這麼高,不請律師是無法完成的,年輕人無法利用直銷制度來創業、推廣新產品,傳銷業導入我國是源於歐美國家資本主義的壓力,不能否認行業直接口耳相傳的行銷事業可以取代無法分眾且昂貴的媒體行銷,這是特別適合新興的商業模式。以上是來自一個年輕新創業者對於現在報備制度的心聲。 |
公平會網站所列表單有10項,而且要備14個附件,常常送了之後被退件,因為公平會不能指出方向,只能指出問題,而不能告訴他們可行方向,往往一個月內無法報備完成,因此最後用「假報備,真許可」的方式,也就是它認為報備不是一個行政處分,所以它迴避了行政責任,即假報備,其實是非常嚴苛、干擾市場,並且實際上是實質擴權,擴權而無責,這是濫權及苛政。另外,我在簡報右下角再舉出業者跟本席陳情的例子,公平會說業者的獎金制度不對,業者說要怎麼改?結果公平會說要請業者自己算。 |
最後,要廢除成效不彰的傳保會,公平會的一個政策工具就是立法之後,依法成立基金會來保護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但這個法已經違憲,它就直接說已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要捐助一定財產,強迫業者捐助100%民股成立的基金會,目前有3億元,但現在基金會卻是零功能,等一下我會詳述所謂的零功能。強迫業者捐助的傳保會有違憲之虞,100%業者捐助成立的傳保會不屬於財團法人法之加強監督財團法人,我詢問了法務部,如果政府對於官方或民間加強監督要有兩個動作,第一個是要公告;另外一個,必須要制定監督的法規,才能夠加強監督這樣的財團法人。公平會完全沒有,它只叫業者要捐錢,而該法人也不是公平會要加強監督的,但竟然100%完全控制,明顯違法。而傳保會是如何成立的呢?它說它們是參考金管會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因此我們就來好好地比較一下,金評中心的10年跟傳保會的8年,金評中心的績效是如此地好,民眾、消費者對銀行不滿就到金評中心陳情,申訴案件去年都還有九千多件,已評議三千多件,這些都是已經結案的,解決率達60%,結案的平均天數大概是一件50天就可以解決;同樣地,它參照之後,傳保會8年內只處理一件成案,支出30萬元,累積3億元,所以傳保會跟金評中心的實際績效是天差地遠,傳保會幾乎是零功能,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
接下來看傳保會收了什麼錢?它收了保護基金,是對事業體收的;還有收一個年費,也是對於事業體及傳銷商收的。這個保護基金真的是在處罰認真經營的傳銷事業者,它如何規定呢?營業額20億元以上者,繳納保護基金400萬元;10億元到20億元者,要繳納300萬元。所以多層次傳銷業者努力成長、營業額越大,繳納越多錢,但當營業額變少時會不會退還傳保年費?不會的!所以傳保會的客觀績效是零,而這項鉅額收取的保護基金更顯得不合理,沒有績效,又要繼續收錢。傳保會收了錢之後零績效,它只創造了5個職缺,那年費要繳多少錢?事業體要繳10萬元,而傳保會每年收進來的年費付了5個職缺的人事費之後還有剩,年費還繳回傳保基金,所以現在已經到了通盤檢討傳保會存廢的臨界點,不應該放任公平會扭曲式地讓傳保會不斷收取保護基金而零作為。 |
再講到它的年費,如果不繳的話要處罰,第一個,公平會怎麼可以用政府的力量處罰一個百分百民間的基金會?而且並不是加強監督。例如衛福部可以對勵馨基金會說,你的會員不繳錢,我要處罰你嗎?不可以的!另外,教育部可以對張榮發基金會說,你的會員不繳會費,我要處罰你嗎?這是非常可笑的,竟然發生在公平會的傳保會。有關其會員不繳年費,事業體要繳10萬元、傳銷商要繳100元,如果不繳的話,第一次處罰事業體10萬元到500萬元;如果沒有改進,還能連續處罰20萬元到1,000萬元;最後還可以勒令停業。怎麼可以對一個民間社團規範如此行政義務規定,這是違法、違憲。 |
我們再來看看傳保會,除了跟國內的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比較,我再跟國外比較,既然學者說可以借鏡韓國,我就把韓國的直銷共濟會也找來比一比。我們的統計時間是8年,他們的是10年;我們是代償代付,他們直接就消費補償;我們8年只賠償了1件,人家是10年1萬172件;我們賠償了新臺幣30萬元,他們賠償了新臺幣4億元臺幣。當號稱全球第一個保護傳銷商的基金會,結果它的存在只做法律諮詢跟民眾教育,根本不需要一個3億元而且還是一個快速膨脹的基金會。 |
最後,我們多麼真切地希望能夠讓多層次傳銷成為藏富於民、充實國庫的產業,讓多層次傳銷成為讓人民信任的產業,這邊有4個具體建議:第一個,將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移交經濟部掌理;第二個,廢除傳保會;第三個,強化公會功能與業者自治(業必歸會),尤其第三項是參考了德國、馬來西亞及韓國改為這個制度;最後,現行報備制應該改採許可制。這四項可以說是這幾個國家能夠大躍升其傳銷事業、藏富於民而且充實國庫的原因,這部分要拜託院長予以重視、甚至能夠直接裁示。 |
發言片段: 1 |
主席:請行政院蘇院長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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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0-6-3 |
speakers | ["游錫堃","謝衣鳯","賴瑞隆","鄭正鈐","賴品妤","楊瓊瓔","蔡易餘","林思銘","邱志偉","高金素梅","鍾佳濱","莊瑞雄","蔣萬安","林岱樺","陳明文"] |
page_start | 99 |
meetingDate | ["2022-10-11"] |
gazette_id | 1118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8801_00004","11188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施政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
agenda_id | 11188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