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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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11時31分)人事長早。其實在2年前的今天,一樣也來這邊質詢調職的問題,就是基層公務員調職難如登天,因為調職很困難,事實上2年前就已經跟考試院及保訓會討論過商調的救濟,今天要討論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就是商調的制度設計有沒有什麼根本上的問題?調職有分兩種,一種是公務員去請調,另外一種是商調,就是業務需要時,機關可以指名商調。請調是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家庭因素請調作業建議處理原則,只能因為家庭因素;商調相關規定是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後面還有但書。但是問題在於行政院的處理原則只是建議,沒有拘束力;第二個是只有列出家庭因素的類型,其他類型基本上是付之闕如,在這樣的狀況下,很多意見都表示,如果有一位法警在北部法院要請調回鄉,調回南部老家,這樣的狀況之下,透明化的因素到底是什麼?有沒有去請託或關說等等,有非常多問題,人事長你應該清楚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建議是否應該研議將積分制或登記排序制納入處理原則,因為其實許多機關也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將其細部化,而不只是一個比較粗糙的建議而已。細緻化之後,讓請調優先順序有具體的評估方式,就可以提供機關來參考。人事長,就這個部分,你有什麼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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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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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委員的意見,就我的瞭解,有很多機關都有委員所提的積分制及登記排序制,不論是臺鐵還是消防都有,尤其是消防的部分,坦白講它所面臨的問題,假設要從基隆調到屏東,往往是基隆這裡不放人,屏東那邊有位置,但原機關就是不肯放,因為這會有人力問題,它有不同的樣態。不過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應該要制度化,比如像是積分制及登記排序制,以我所瞭解,目前臺鐵還有其他幾個機關是採這樣的方式,未來在整個規範上,我們會將它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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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是,這個人事長應該可以支持,因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是包山包海,而有的有比較細緻化的規範、有的沒有,在這樣的狀況下,大家會認為公平性是大問題,而將其細緻化、精緻化之後,也可以提供給各機關參採。第二個是中長期的建議,這件事情要解決的話,有短期、中期及長期的做法,各機關的所屬機關間可以建立一個適合機關特性的請調制度,就是規範各機關間要如何調,因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裡面有很多機關,你們可以用比較精緻化的方式處理,將這個制度建立起來,這應該是個比較好的做法。
再來是有關商調的部分,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也困擾基層公務員的制度,如果要商調的話,需要過五關斬六將,公務人員考試法就規定限制轉調年限、機關特性等,限制轉調年限為3年到6年不等;等到能夠轉調,公務人員本身也要足夠優秀,抓住公開徵選的機會,讓其他機關認可;最後一個要件就是原機關的首長要同意,現在問題來了,他就是很難去獲得現任機關的同意,另一方面,公務人員本身也完全沒有請求權,所以如果機關不同意要怎麼辦?公務員最後只能選擇離職,以獲得再任的機會,犧牲原本的甄試機會及年資,最後只是為了要找到一個更適合自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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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其實委員所說的在實際上都有發生過,有的機關因為員工表現好,或是因為該職位很難找人,如果放人,之後就會找不到人,例如我剛才所提的消防就是如此,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各個機關、機關首長用人,人總的角度大概就是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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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其實這個題目大家都已經非常清楚,實務上有一些具體建議。我曾經遇過的案例是,每一年這位公務人員都錄取其他單位,比如說今年錄取林務局,原來的機關不同意商調;明年又錄取地政事務所,原機關又不同意商調;第三年他又錄取其他機關,而原機關首長還是不願意同意商調,諸如此類的案件。因此就這個部分,我當然不希望只是加強宣導,你們可不可以用函釋的方式?第一個是剛才所提的積分制及登記排序制,這個部分人事長是支持的;第二個,是不是可以用函釋的方式,提醒各機關於行使指名商調同意權時不那麼硬性,如剛才的例子,第一年不同意、第二年不同意、第三年也不同意,一輩子都不同意,這是沒有道理的嘛!就是要適度尊重他機關用人需求以及該基層公務員本身的工作及家庭權益,這個講起來也是滿辛酸的,這位基層公務員這麼優秀,他就是有其他因素,比如說他有小孩要照顧、年邁的父母在南部等等的家庭問題,因此是否當非有正當理由時,不宜拒絕商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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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我們會發一個函給各機關,因為保訓會對於公務人員有一個保障,如果要申請商調,像是剛才委員所提的例子,第一年不同意、第二年也不同意,這會影響到當事人意願,當事人可以尋求保訓會的救濟程序。這個部分,我認為委員講得非常有道理,我們會發函請各機關首長要適度尊重當事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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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好,你們發函時也發給我們一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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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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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就是非有正當理由,不宜拒絕商調,不要一直折磨他。
最後一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草案有關加班費基礎及換算時數爭議,簡單來講,就是主管職務加給有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問題來了,如果是基層的話,其繁重加給或危險加給等其他職務加給是否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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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目前繁重加給及危險加給是沒有納入,因為說真的每個機關人事費的編列都有限,而加班費一定是由人事費支應。另外有關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以我所瞭解,很多機關首長就算加班也不敢報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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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現在的問題就來了,不能因為他是主管,所以主管職務加給就可以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但是基層的加給就沒有納入,我要提醒你,點出這個問題,這樣實質上是非常不平等,我們應該是平等對待所有公務員,不會因為他是基層而有所差別,而且基層人員每天在出生入死,對不對?你不能說主管有時候不敢領加班費,不能這樣說啊!因為你的規定就是可以計算進去,並且他可以領,因此就這個部分,是否應該通盤做考量,應該讓基層跟主管加給一視同仁,不應該有差別待遇,而且這樣的差別待遇正當性何在?因為在法律上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同樣都是加班,為什麼基層就要受到差別待遇?你的正當化理由只是因為機關人事費,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是加在主管身上,而不是加在基層的公務人員身上?對不對?這沒辦法正當化其差異性與差別待遇。第二個,針對待命加班時數部分,待命加班時數的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50%,我想請教補休呢?補休是不是也會打折,還是待命加班補休時數是否是1比1?我們認為應該要1比1啦!因為他沒辦法在家裡休息,他就是在那邊待命加班嘛!所以待命加班的補休時數是不是1比1,不會被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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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跟委員報告,補休是1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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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補休是1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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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人事長俊榮: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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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顯智:待命加班補休是1比1。剛剛提到的問題,請人事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該要再去思考加給部分,否則基層公務員所受的待遇跟主管不同,主管加給有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但基層就沒有,這是一個不公平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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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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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5
speakers ["林思銘","曾銘宗","游毓蘭","陳歐珀","江永昌","黃世杰","陳玉珍","陳以信","邱顯智","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劉建國","周春米","鄭運鵬"]
page_start 377
meetingDate ["2022-10-12"]
gazette_id 1119101
agenda_lcidc_ids ["11191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勞動部部長、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改善政府約聘僱人員職場安全及合理薪給」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及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6案
agenda_id 11191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