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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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10時19分)部長好。我今天想要來跟您請教幾個關於職災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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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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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洪委員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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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這一篇報導「經濟起飛年代的陰影下,等不到正義的石綿職災勞工」是2018年的報導,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過這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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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不太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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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不太有印象,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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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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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當時這一篇報導引起了很多的討論,也間接地促成我們來修正職災保險及保護法,也就是這個新法有很多社會的期待。這篇報導裡面寫了幾件事情,臺灣直到2018年1月1日才加入「全面禁用石綿」的行列,若以過去石綿的消耗量與疾病的潛伏期來看,臺灣的石綿相關疾病可能在2020年到2030年左右才會達到高峰,但對於過去因工作而有石綿暴露的勞工來說,發病時恐怕已經離職退保,很難符合勞保給付的規則,獲得應有的權益。這個敘述其實我想寫得很清楚,石綿工人過去其實拿不到任何的職災給付,當然這跟所謂間皮細胞瘤的特性有關,部長,你知不知道這個疾病的特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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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就是纖維病變,跟石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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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這個疾病的特性就是它的潛伏期非常長,可能長達數10年,數十年常常很多工人在已經離職退保了以後,退休才發現,但他一旦發病,很可能很快就會死亡,存活極可能只有8到14個月,很多的工人可能來不及走完職業病認定的程序就已經過世,所以他們拿不到任何的給付,這是我們過去其實就發現的問題。
我們看下一張,這是其中一名工人,他在2018年的時候提出相關給付的申請,申請書裡面就講得很清楚,其實他被發現這是一個職業病,但是因為這位先生所患的是在保險效力終止後才診斷確定,已非屬勞保被保險人,所以他拿不到給付。這都是我們在過去看到的問題,也就是他已經離職退保了,但是他在退保以後才診斷確定,不在保險有效期間裡面,所以他拿不到給付。部長,問題來了,我們今天看到他們的狀況,認知到他們的情況,所以我們提出修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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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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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在修法裡面,我記得當時勞動部,包括保險司、職安署都來跟我們講過,以石綿工人來舉例,為什麼要修新法?就是為了這些石綿工人,當時我們都講過這樣的話,對不對?我們來看一下現在的第七十八條怎麼寫的?新法第七十八條寫「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也就是即便他已經退保了,但是經過認定他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才得到職業病的,還是可以拿到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的津貼。這個立法說明其實也說了「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障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行業,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為職業病者」,所以他可以來適用第一項的規定。看起來沒有問題,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了,對不對?在新法裡面我們處理這個問題,但是部長我跟你說,我們的新法在今年中的時候開始施行,施行以後,剛剛那個被拒絕的工人再次提出申請,結果提出申請以後,勞動部跟他說什麼?跟他說「對不起!這是以前的案子」。新法是要用5月1日來切,這些石綿工人不能適用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也就是新法,他們還是必須回去適用舊法。部長,你覺得這合理嗎?我們當時拿石綿工人的例子來說,所以我們要來修新法,來解決他們的問題,結果法通過了以後,對不起!跟他說「沒有辦法,你沒有辦法適用新法,你還是要回去適用舊法」,可是舊法明明就是有問題的,所以我們才修啊!所以這些石綿工人繞了一大圈以後,他們還是得不到給付。部長覺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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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這個問題的確有研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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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當時行政院或者是你們來我們的辦公室都是說「我們為了解決他們的問題,所以訂定第七十八條就可以解決問題」,但是現在他們還是拿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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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我是不是先請主管單位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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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保險司陳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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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第七十八條其實放寬了勞保時候的職災給付,當時只能夠領失能,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的人,就是只能領到失能。第七十八條大幅放寬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的津貼,包括醫療補助、失能和死亡津貼。不過依照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指災保法的被保險人,他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的有害作業,所以災保法實施以後,我們採用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來訂定這個有害作業,從事有害作業勞工在退保以後,經過醫師認定是在過去罹患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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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保險司陳司長對不起,你講太長了!今天不管新法如何制定,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跟申請的職災工人說他們不適用新法,他們還是必須適用那些保障不到他們的有問題舊法,可是明明我們在制定新法時,是說要解決他們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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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司長美女:是,跟委員報告,確實在災保法實施以後,未來的案子都可以,就是有參加過災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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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那過去這麼多石綿工人怎麼辦?部長,請看這張圖,左邊是逐年診斷出跟石綿有關的間皮細胞瘤,每年數量都超過幾十件,但長期以來,能夠拿到給付的卻只有個位數,也就是說,過去累積了受石綿危害的這些大量職災工人,一直以來都因為勞動部在各種法令解釋上卡東卡西,讓他們拿不到給付,也得不到幫助,今天我要問的問題是,按照剛剛保險司的說法,只有未來的石綿受害工人才能夠拿到給付,而過去累積可能幾十件、上百件的石綿工人還是得不到勞動部的幫助,是不是?剛剛保險司的說法就是這樣的意思,部長,你覺得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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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委員,這樣好不好?我來詳細瞭解,包括保險司、職安署等相關單位,我來詳細瞭解相關案例,再跟委員說明,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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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就直接具體兩項建議,第一,針對剛剛討論的新法第七十八條,其實可以相對放寬適用解釋,因為第七十八條條文並沒有規定該法施行前不適用,所以我們其實可以透過放寬這個條文的解釋予以適用,這是第一個途徑。第二點,如果再退到第二個途徑,就是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職業災害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下列事項:」其中第六款規定:「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事項。」所以我們不是沒有工具可以使用,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到底要不要做、要不要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原本把這些工人當作修法主體,表示要幫助他們解決問題,結果新法通過了,他們一樣不適用新法,然後要他們回去適用舊法,問題出在哪裡?新法解決了什麼?他們又得到什麼幫助?我們是不是能透過第六款的規定,訂定相關辦法予以協助?本席在此直接提供兩個具體建議,這兩個途徑是我們可以直接幫助他們的方式,部長,這些人數可能並不少,他們並不是少數一、兩個個案而已,剛剛看到歷年的數字,一直以來,能夠得到給付的幾乎都只是個位數,每年有幾十位被診斷出得到這個疾病的職災工人,都得不到幫助,也得不到給付,部長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研究這幾個途徑,然後給我們一個答案,到底要怎麼幫助他們?現在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幫,而是我們必須幫他們,但我們要用什麼方法才能夠給他們充足的保護,以符合我們當初修法的目的?當初行政院的網站上都有寫這是我們修法的目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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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謝謝委員的建議,一個月內我找相關單位就這個部分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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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申翰:請給我們一個答案,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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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部長銘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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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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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4
speakers ["邱泰源","賴惠員","蘇巧慧","莊競程","黃秀芳","吳玉琴","洪申翰","賴香伶","張育美","楊曜","陳椒華","林為洲","高嘉瑜","張其祿","邱顯智","楊瓊瓔","邱臣遠","陳瑩","徐志榮","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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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0-17"]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三、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中心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書案
agenda_id 11193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