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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2時31分)署長好。我今天想針對就服法第五十六條的解釋跟署長請教一下,首先,請問曠職是不是就等於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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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蔡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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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委員好。跟委員報告,曠職還不等於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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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問你這個狀況好了,雇主或管理人員有外勞的LINE,他發現外勞曠職的第一天就發了一個LINE訊息給外勞,結果訊息被已讀不回,這樣算不算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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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如果光是用LINE聯繫,還要再做進一步確認,但是如果移工確實已讀不回,或是後續也實質聯絡不上,還是會構成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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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依據你們的函釋,用LINE發訊息已讀不回就算失聯,但是全國各縣市勞工局負責外勞業務的承辦人員都說不算,有這樣的情形。再來,根據第五十六條規定,外勞已經曠職3日,但是發給他的LINE都有讀,而且外勞還發送早安圖給雇主,這個時候雇主是不是應該在3天內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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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對,如果只是透過一些通訊軟體,雇主實質上還是無法行使指揮監督,其實還是有可能會構成失聯,所以當雇主確實沒有辦法判斷,他還是可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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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當雇主發現有曠職,但是無法判斷到底有沒有失去聯繫,沒有在3天內通報主管機關的話,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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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我們還不會認定他是違法,但是如果經雇主判斷之後認為已經構成,我們還是建議他去通報,因為我們還是要協尋這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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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所以你認為這樣不算違法,沒關係!我們再繼續,剛剛講了那麼多,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有沒有失去聯繫,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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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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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們再看一下你們最近提供給外界的說明,這是你們的廣告,你們的說明裡面很明白地指出,如果外勞有失聯的情況,雇主可以立即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執行查案,請問法源依據是不是就服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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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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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但是你仔細回想一下,但書上面寫的是「查察」,為什麼你們的宣導上面要寫「查案」?「查察」與「查案」在職權上是差很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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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我們會檢討,這個部分應該依法律文字會比較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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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承認這裡是很不精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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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文字上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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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請問曠職第一天是根據雇主的判斷,外勞已經失去聯繫,雇主可以立即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去查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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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現在是可以的,如果第一天已經無法聯繫,依照當初的立法目的,我們的移民機關及警察機關就可以開始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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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沒錯!但是實際上警察和移民署會理你嗎?我打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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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如果有遇到不處理的狀況,我們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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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再來,根據你們的廣告,立即是一個很重要的條件,依據就服法,移民署及警察機關是不是應該要立即執行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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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我們當初在跨部會協調的時候是希望他們遇到通報就立即啟動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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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所以你只能希望啦!如果移民署及警察無法立即執行,不就是藐視法律嗎?你們平常都有確實協調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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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有,我們和移民署其實有一個跨部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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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有跨部會平台,但是有沒有好好地協調,我就不知道了,不然你們要雇主立即通報不就是一個不實的欺騙嗎?接下來,本席認為最嚴重的漏洞其實是你們的宣導資料,其中提到外勞有向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地方主管機關、勞動部備案之安置單位、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就不算失去聯繫,請問這個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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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因為當初有一些案例其實是有聯繫的,而且確實知道他人在哪裡,這是一個必要要件,就是不能失去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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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的依據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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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因為法律的解釋上是要失去聯繫,當初在我們內部的法制研究,如果他確實是可得而知,而且在確實知道人、時、地、物的情況之下,在行政掌握上是還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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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你們的依據應該是就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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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對,因為當初在法律上,我們覺得這個部分在失去聯繫的解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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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雇主如果要引進外勞,他所負的法律責任,還有行政及財務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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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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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但是反過來,他們今天要認定失聯卻相對困難,外勞只要向安置單位求助或打個電話申訴就不用承擔這個責任,而且很容易就可以留下通聯紀錄,他們這麼做就可以逃避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這樣你們的解釋效力不就高於法律嗎?你要好好想一想,你知道有多少案例因為所謂的紀錄,讓移民署及警察的調查根本就動彈不得?你知道有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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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因為類似的個案,我們在實務執行上面不會因為他只是打一通電話,後續就完全解除我們的行政管制,基本上,他要能夠接受我們後續對於他的掌握,讓主管機關能夠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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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我後面會讓你知道這個掌握有多困難。署長,在留下紀錄的這些單位,雇主找不到的外勞,你覺得這些單位可以找到嗎?像國外辦事處、勞動局、勞動部找得到嗎?你敢承諾嗎?這些留下紀錄的單位可以聯繫到這些失聯的外勞,可以讓移民署及警察找到他們?如果你敢發誓絕對找得到,本席絕對支持你們的解釋,如果做不到的話,這個解釋函就是牴觸法律的,我今天要很明白跟你點出你們的問題。這一張簡報你好好看清楚,因為發展署創造了一個外勞蟑螂,賺很大的產業鏈,我說外勞蟑螂是打不死的蟑螂,還把憲法搬出來,笑著對你們說:發展署,哈哈,你就是抓不到我,你沒辦法抓我。因為有一些地方勞工局裡面還有人裡應外合,還偷偷把資料外洩,提早通報給這些外勞蟑螂,這個是很嚴重的,整個犯罪結構非常縝密,難怪這些人有恃無恐,所以你們發展署創造了這個不算失聯的逃逸外勞的族群,這些族群黑數已經很嚴重地破壞了我們的法制,而且製造了很多社會問題,所以我今天質詢的議題其實是相當嚴重的,你一定要非常審慎地重視這個問題。我在這邊很沉痛地指出,因為有雇主向我們辦公室陳情,接到存證信函被誣告積欠工資還有加班費,經過勞檢確定沒有積欠,而且外勞說有仲介的LINE,但是仲介聯絡不到,外勞的臺灣代理人提供的地址也是假的,最後雇主還因為通報移民署被懷疑謊報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而做了筆錄,所以臺灣的這條法律保護也壯大了這些外勞蟑螂還有逃逸外勞,對於守法的雇主,失聯外勞不通報少則罰3萬元,但是通報了之後,卻有機會被罰到150萬元,還有刑責的問題。所以我在這邊要特別要求發展署,就今天提出的檢討,這件不算失聯的解釋是不是應該要廢止?你從一開始就承認在這份文宣上你們用字不精確了,查察跟查案差這麼多,這資料還要不要用?請發展署一個禮拜內提出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有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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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我想會依照委員剛剛的指示,我們作後續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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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我為什麼特別講一個禮拜?我們看一下失聯移工在臺人數的走勢圖,我口頭講一下,今年從1月到10月,逃逸外勞已經增加了2萬1,000人,短短10個月喔!平均是什麼呢?如果給你一個月的時間,等於每個月就要逃逸2,100人,一個禮拜就是525人,一天就是75人,我給你一個禮拜的時間,這一個禮拜的時間,光是我在這裡講話就不知道偷跑多少人了,所以我不給你很多時間來做這樣的檢討,就下個禮拜,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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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署長孟良:好,會依照委員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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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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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次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徐志榮、蔣萬安及廖國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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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徐志榮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徐委員志榮,針對近年青年就業率持續低迷及勞動部產業新尖兵計畫,連續幾年訓後再就業率低等問題,要求勞動部應儘速提出改進方案及具體作為,特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因109年起之新冠疫情影響國內勞動力市場,復因中美貿易戰爭、俄烏戰爭等等因素,均對我國青年就業造成嚴重衝擊。109、110年全國失業率分別為3.85%及3.95%,然青年失業率卻高達8.56%。及8.78%;又以110年為例,青年族群收入未滿3萬元者佔全體35.9%、未滿3.5萬元者,卻佔全體62.51%,故我國青年之就業率低及經常性收入低之雙低情形嚴重,大多數年輕人找不到工作,抑或即便有工作亦屬低薪,此即為近幾年年輕人低就業及低薪資全貌。
雖勞動部於疫情期間有針對15至29歲青年推出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訴求先雇用後訓練;以及引領青年進入具發展前景之產業之產業新尖兵計畫,惟查:110年度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僅協助6,300名青年參加訓練、產業新尖兵計畫及學習獎勵金僅協助11,989名青年參加訓練,而依照就業安定基金110年度計晝實施成果概述,針對上述二計晝皆無明列訓後就業率,復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整體評估報告,產業新尖兵109年及110年度訓後再就業率僅62.2%和74.34%,顯見政策推動不力,耗費巨資卻未達政策目的。爰此,要求勞動部應儘速針對青年就業政策及如何提升青年就業薪資等問題,詳實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之檢討改進方案,以確保青年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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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蔣萬安書面質詢:
本席為第10屆第6會期本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及審查勞動部主管預算及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預算詢答等,特向勞動部長提出質詢如下:
一、少子女化與托育措施
(一)部長,台灣新生兒人數從2017年19萬多,到2021年剩15萬多,持續下探,今年國發會推估跌破14萬人,生育率從1.1到今年推估跌破0.9。本席認為少子女化是台灣的國安危機,政府應該積極讓台灣走出這個困境。其中,年輕人不敢生小孩,一個很重大的原因,就是在托育措施不充足、女性面臨犧牲職場發展很多的可能性。要化解女性勞工這方面的疑慮,是勞動部的責任。
(二)根據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從2016年修正施行到現在,「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這2項指標,每個年度都沒有達成計畫設定的增加目標。去年度達成值只有0.3%、6家,與目標值之3%、10家有相當落差。
請問部長,勞動部有沒有分析未達成目標值的原因?原因是什麼?今年怎麼改善方法來達成目標?
(三)另外,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只有100人以上事業單位要提供托育措施,但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工業與服務業勞工受僱於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只有40%,有60%也就是超過一半的勞工沒有受到托育協助的覆蓋。就算受僱於10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事業單位也只要提供不限金額的托兒津貼就合法,而且這個津貼還可以從政府這邊拿補助。
(四)請問部長,是否支持讓更多勞工,可以受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托育支持措施的協助,來改善少子女化問題?針對事業單位非直接或委託提供托兒服務的部分(也就是現行提供不限金額的托兒津貼就合法部分),能不能研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透過繳納代金給主管機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興辦或集中委託提供托兒服務?
二、育嬰留職停薪與平等育兒
(一)部長,再來看不同性別的受僱者,育有3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男性只有5.9%會請假,女性高達51.5%會請育嬰留停,這代表很多女性,她獨力承擔養育子女最辛苦這段時間的責任。我們看到OECD國家的中,男性使用育嬰假比例最高的是冰島45.6%,第二名瑞典45.0%,第三是葡萄牙43.0%,台灣在有數據的19國中排第10名,只能說差強人意。我認為勞動部有責任來破除刻板的性別角色,讓女性感受到平等育兒,這樣才有可能提高生育意願。
(二)參考國外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例如瑞典於2008年開始實施「性別平等加給」,對平等使用育嬰假的雙親提供稅賦減免;德國若雙親皆使用2個月以上的育嬰假,則該家庭可額外再獲得2個月有薪育嬰假。我們可以看到,2008年勞委會綜合規劃處編審在台灣勞工季刊第14期就提到「一般而言,女性休育嬰假的比例明顯高於男性,政府應提供更多誘因及措施,鼓勵男性多分擔家庭責任,考慮不同的選擇方法以達成使用育嬰假時的性別平等。」
(3)]請問部長,過去14年勞動部採取過哪些措施來促進平等育兒?你支持採取一些獎勵的措施,鼓勵男性積極分擔育兒的責任嗎?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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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4
speakers ["邱泰源","賴惠員","蘇巧慧","莊競程","黃秀芳","吳玉琴","洪申翰","賴香伶","張育美","楊曜","陳椒華","林為洲","高嘉瑜","張其祿","邱顯智","楊瓊瓔","邱臣遠","陳瑩","徐志榮","蔣萬安","廖國棟Sufin‧Siluko"]
page_start 157
meetingDate ["2022-10-17"]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勞動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三、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中心111年度及112年度預算書案
agenda_id 11193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