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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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51分)要落實司改的重大方向,必須開啟憲法法庭的黑色巨塔,怎麼說呢?法院一直都是法律人的專業舞臺,憲法法庭更是法律人的最高殿堂,對於一般人而言是高不可入的神殿,國民法官的制度就是希望法院不只是法律從業人員的舞臺,而是全民獲得合乎正義的最後希望所在,而憲法法庭的任何決定都是全國適用,影響人民權利甚鉅,因此我建議憲法法庭說明會要多公開,甚至用直播的方式來進行,也應該多開實體法庭,讓一般民眾及人民團體也有當面陳述的機會,而不只是法律人高不可攀的黑色巨塔,以上是我今天最主要建議和質詢的方向。
我想大家對憲法法庭國民法官的期待很深,在這裡我要提及大法官書記處許辰舟處長所提到的,「藉由憲法法庭期盼帶給人民更完整、優質、無缺漏的基本權保障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但是現有的部分有些值得我們商榷,需要我們再一起共同討論,比如說當事人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到庭說明?而不是只有法庭獨自一方的認為就可以決定,我認為這個部分會侵害到人民說明的權利,既然它是屬於權利保障的一部分,我們是不是能夠落實,避免讓關係人或當事人有遺憾缺漏之處?但也不是說完全都沒有必要,當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或是沒有必要、甚至有爭議的時候,是不是有一個方向來做處理?否則的話,又回歸到單一憲法法庭的獨自裁定,我認為這將沒辦法使當事人的權益獲得保障,這是第一點。
這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例,也就是更二連身條款爭議。我知道這部分有46件聲請案,如果所有聲請者都到場的話,怕空間有限,人多嘴雜,這是事實。但憲法法庭是為人民而非大法官所開設的,我認為當碰到這種情況時,其實可以用代表人的方式處理。譬如這46人可以協議由3個或5個代表參與,所以實務的運作上不宜太過僵化,否則種種限制,會讓人覺得憲法法庭的法官獨大!既然要開放讓國民法官來參與,理當以這樣的精神去處理。爰此,以空間有限、人多嘴雜為由,認為不利於案件審理效率,實乃推託之辭,無法使民眾信服。類似這樣的案子,本席建議採協調折衝方式處理,以避免社會爭議擴大。
第二點,是否能明確化言詞辯論標準,讓人民有所依據?憲法法庭於審理案件時有特別規定,除憲法訴訟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並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換言之,民眾就是無法參與言詞辯論。所以哪些事情需要言詞辯論?標準為何?有無辦法訂定標準?秘書長知道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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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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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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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可否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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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例外可以行言詞辯論。剛剛委員提到儘量提高言詞辯論的比例,因此在新制實施後,即今年1月4日新制實施後,確實已經提高了。我向委員報告數字,82年舊制時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總共有18件進行言詞辯論。但今年從1月4日到現在,憲法法庭已經進行9件言詞辯論,比例提得相當高!至於聽審請求權,係釋字第482號解釋所肯定的訴訟權核心。保障訴訟權固然包括到法院陳述意見之權利,惟陳述意見不以言詞為必要。也就是說,意見陳述權包括以書面方式行之。其次,憲法法庭審查的是抽象的法規範的合憲性,此乃大法官核心任務,與一般訴訟案件重點在於當庭的證據調查、辯論,區辨事實真偽,以及證據調查後法律適用是否有誤之屬性完全不同!因此,剛剛委員提到的,也就是10月24日這個案件的說明會,即根據第十九條之一,依照所涉爭點與案件受理時間先後,選定了會台字13254號劉政哲聲請案等3案作為代表案召開說明會,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與會,這是憲法法庭的職權行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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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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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剛剛有提到,是否以協議方式來產生代表案?這部分涉及案件之影響性與關鍵性,所以我們認為目前程序上的處理都是由15位大法官共同決定,因此,給15位大法官一個彈性空間會不會比較好?
另外,關於公開不受理裁定部分,我向委員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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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到現在,新收的案量與舊制相較,大概多兩倍左右吧?也就是案件量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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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目前新收的案量已經接近四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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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是說比例上多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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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去年應該只有七百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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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以是幾倍?大概成長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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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去年同期為621件,今年1至9月已經有3,874件,增加了三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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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案量增加,又要進行言詞辯論,就實務來說確實有些困難。如果能把一些需要明確言詞辯論的標準設定好,這樣大家可能比較沒意見。當然,標準該如何設定,你們對實務比較清楚,所以我建議還是要有這樣的規劃。
再者,法庭之友為非專業法律團體的時候,有無公設協助?而書面意見期間能否加長?以現有規定來講,只有兩個月。依規定,第一項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期間,至聲請書公開之日起算兩個月,而一般法官必須於言詞辯論後的三個月內宣告,一個兩個月,一個三個月。鑑於法庭之友乃非專業法律團體,可否延長其書面時間為三個月?這點請你們研究一下,讓相關的協助團體能有比較多的時間處理,好不好?這點你們研究看看。
另外,有關「不受理之聲請書能否公開,以供後查是否為選案結果,以昭公信」部分,不受理的聲請書到底能不能公開?我看到4位大法官包括許宗力院長在內提到,對符合要件之釋憲聲請案,大法官何時勇於直球對決?也就是說,不受理的聲請書能否公開,直球對決,讓人民有所瞭解?不知秘書長對此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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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關法庭之友能否設公設辯護人協助一事,就定性來說,法庭之友非為聲請人,亦非關係人,故不受訴訟權保障。爰此,若給予公設辯護人支援,恐不適當,也會排擠到其他需要接受公設辯護人協助的需求。另外關於法庭之友參加的時間,就是聲請許可裁定的時間由二個月延長為三個月,這部分我們可以考慮,目前我們考慮用增修但書的方式,以公告來延長時間,會更符合實際的需求。至於委員提到不受理的裁定應該要公開的部分,這涉及到有些公開事項必須要遮隱,我們要考慮到遮隱的作業負擔,另外也要考慮到公開的價值跟必要性,因此憲法訴訟法第九十四條有授權訂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其中第十一條提到有些案件必須逐步公開集管,我們有這樣的規定,但目前還做不到,為什麼做不到?因為我們的人力很有限,所以這部分還沒辦法落實,以上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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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秘書長,我覺得現在是公開透明的時代,任何理由都沒辦法阻擋所謂的公平性,他的聲請書沒有被受理,他當然會質疑,所以我覺得這方面你們應該採大膽開放的角度及原則,這是第一點。今天我的質詢還有一點,我強烈建議憲法法庭應該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實現公開審理的原則,剛剛我在開宗明義的時候就有跟你提到,以上是我的建議,希望我們能讓憲法法庭完善,讓人民能參與司法的改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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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感謝委員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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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歐珀):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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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7
speakers ["陳歐珀","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許智傑","周春米","鄭運鵬"]
page_start 425
meetingDate ["2022-10-19"]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 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93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