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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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6分)剛才秘書長說新制上路之後,大家都發現很多問題,我們深有同感,但我們發現的問題可能跟你們不太一樣。憲法訴訟、憲法法庭本來叫做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是做抽象規範審查,所以我們可以先從訴訟制度引入個案審理的程序,既然稱為訴訟,這樣能擴大憲法法庭的審查標的及範圍,更徹底保障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不管是程序權也好,甚至有些法令可能不違憲,但有適用上的違憲,這樣的情境就是我們推動憲法訴訟法最主要的目的,請問秘書長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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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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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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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才改制成憲法法庭、改制成個案能有尋求救濟的機會。雖然我們也不希望它成為第四審,但你不能說這些尋求憲法訴訟救濟的當事人不受訴訟權的保障,你剛剛有沒有這樣講?我聽得不是很清楚,應該還是一樣受訴訟權跟聽審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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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剛剛是在解釋法庭之友不是當事人,另外我們是在講聽審請求權的部分不限於用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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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沒有錯。但這就回到一個憲法訴訟的根本問題,一般的民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好,其程序權保障的核心關鍵是什麼?有利害關係及被影響的人應該在程序法上有一定的地位,他有機會請求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並且他們的意見在程序中及作成決定時要被回應和處理,這是最基本的程序權保障。也就是說,現在憲法訴訟的問題是什麼?第一個是訴訟標的不明,都是大法官受理之後,他們自己去作決定,這些案件要怎麼劃定訴訟標的、要審什麼議題,全部都是大法官自己決定。聲請方或可能潛在的利害關係人等等毫無影響力,大法官恣意決定!第二個,因訴訟標的不明,未來憲法判決判出來之後,它的效力範圍在哪裡也不明,所以你很難劃定利害關係人是哪些人,倒過來就變成全都由大法官職權去決定就好,這樣的訴訟制度有符合我們認為未來在憲法上可讓人民尋求救濟有更多保障嗎?我們發現很多這樣的問題,從我剛剛講的最核心部分,包含大家一再提到的,因為更二連生條款跟這些死刑犯釋憲所引發的問題根源都在這裡啊!
你們還說依照第十九條第一項召開說明會,說明會根本沒有任何法源上的依據,你知道嗎?第十九條第一項是說憲法法庭開庭的時候,你可以依職權邀請這些人到庭說明,對不對?「說明」的前面還有「到庭」二個字,所以要開庭才適用第十九條第一項,怎麼會有「說明」二個字就說以前開過很多說明會,所以說明會就可以處理了?說明會到底是誰可以參加、誰可以聲請?如果我跟你聲請,你要不要裁定駁回、要不要附理由?毫無任何程序規定。所以你們這次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法,幾乎全部的細節都是為了憲法法庭的運作跟大法官的方便,而提出這個修法的方向,根本沒有檢討憲法訴訟所隱藏的這些問題。對於參與憲法訴訟,不管有沒有行言詞辯論,有行言詞辯論或開說明會的案件因為有所擾動,這些參與的各方,比如民間團體也好、政府機關也好,還有他們的委任律師也好,他們在中間會感受到很多莫名其妙的地方,不知道為什麼每人發言幾分鐘、也不知道為什麼順序是這樣,完全沒有任何規則,都是個案處理,讓大家覺得武器不平等、發言時間不一樣,以及何時可以聲請法庭之友也不清不楚。
這次你們把定在法規命令的「二個月期限」寫到法律裡面,以前我就質疑過,每個案件什麼時候要審、什麼時候要排庭期根本都不確定,怎麼可以說公開聲請案受理的二個月內就要來聲請?你有可能擺一年才審耶!如果沒有要行言詞辯論,是不是就不用徵求法庭之友了?這裡面有很多程序,在每個案件中大家會看到這件事跟自己有關的可能性,結果你把大家願意參與這個程序的門愈收愈緊、程序愈定愈死。雖然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都是法學的鴻儒碩彥,但也不可能什麼事情都會,還是需要廣納各方對這些事情的意見,一一虛心受教,並依照其法學專業才有可能作出好的裁判品質、好的判決。結果現在的方向完全不是這樣,最好全部一切操之在憲法法庭手上,只要15個人講好就好了,外面的聲音都進不來,你也不用回應!這種憲法法庭的審理怎麼可能會建立威信?讓大家認為憲法法庭作出的裁定、裁決跟判決是有公信力的、是經過社會充分溝通討論、是經過跟多數潛在的利害關係人有過良性的互動?他們提出意見,大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有給予回應、詢問問題,甚至適當的公開心證,這些在一般民刑事訴訟裡不斷地要求法官如何是一個跟人民之間沒有距離、親切的,讓人民能夠信服法官是公正審理的過程,竟然在憲法法庭裡面,不但沒有作出示範,甚至愈來愈往封閉性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修法方向,民間很多團體都在反映,你們訂草案的時候有開過公聽會嗎?你們已經run了9場言詞辯論,你們有做問卷嗎?對實際參與過的專業人士也好,當事人也好,有問他們的感受嗎?顯然沒有。所以我認為既然到立法院來,應該給他們一個講話的機會,讓人民反映一下憲法訴訟制度實施之後,對於憲法法庭的審理,不管裁判品質也好,或是過程也好,大家的感受如何,再來決定憲法訴訟法要怎麼改。所以在這邊建議委員會,還是要開一場公聽會,將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甚至有實際參與憲法訴訟過程的人,不管是被書面審理還是有召開言詞辯論,邀請來討論看大家覺得怎麼改才是比較能夠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大法官要建立威信,就是要靠你作出裁判的品質得到社會大家的肯定,如果沒有做到,司法的權威性來自於說理,而不是靠你的職權,不是因為你有權,你是有權解釋沒有錯,但不是因為你有權,大家就會接受。
最後我舉個例子,你們現在的制度會公告主筆大法官,對不對?但是沒有人知道你們到底怎麼分案,然後好像也放任這些大法官對其不關心的案子,反正他就不管,並沒有讓15位大法官對於他們所審理的案件,每件都去作出意見,審理過程是一個黑箱,我們不知道,像美國就把錄音放出來,可能我是很嚴重的利害關係人,但我對於這些法官到底怎麼看案子完全無所悉,然後制度上也很容易讓政治決策超越法庭說理的義務。因為這是司法裁判,我們也不可能真的要求你們評議要公開,但是我要做一個具體的建議,今天廳長也在,你們現在的網站把案件資料拆得很散,譬如說判決那區就只有判決主文跟意見書,相關審理的過程要到另外一個頁面去找,假設言詞辯論的話,放在另外一個頁面,可不可以統合起來?以後這一個字號的程序不管走到哪裡,所有資料都在同一頁,這樣大家就可以看到審理的過程,到底大法官有沒有認真在看?有沒有認真在聽?有沒有對於各該利害關係人、相對人、聲請人、關係人等所提出來的意見有具體回應?然後人家繳來的書狀裡面有很多附件,你們也統統都砍掉不放上去,我要求資訊要完整揭露、公開,這樣可以嗎?這很基本嘛!廳長,可以做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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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許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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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這部分我們回去再做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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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要求你答應,這只是頁面改一改而已。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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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目前如果是已經作成判決,其實相當的資訊會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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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都放在不同的地方,我現在要求你們統合在同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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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如果是已經做成判決,其實已經有像委員所希望的統合資訊,包括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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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現在的頁面不是長這樣,你現在不知道我在問什麼,是不是?現在言詞辯論庭的資料放在一個頁面的區域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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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言詞辯論有一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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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然後判決放在另外一個區域,影像檔也沒有整合在一起,我要求整個審理的過程,包含書面審理也一樣,以前在大法官解釋的時候,連帶這些解釋文跟理由書、聲請書都放在一起,現在都拆開來,因為你們自己程序上的割裂,我現在要求你在網站資訊層面上在追蹤的時候,要跟以前一樣弄成同一個頁面,而且所有書狀的附件都要上去,這兩件事情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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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第一件事情,應該是我們要努力做到,不過附件的部分,因為附件常常會有很多必須遮隱事項,有時候附件不受書狀規則頁數的限制,所以這個部分會耗費比較多的人力,就這部分我們儘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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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關係,你要放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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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附件我們可以儘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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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只要不涉及要遮隱者,你們就放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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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是,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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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講到遮隱,我上次還講過另外一件事情,不知道你們改了沒?當事人姓名應遮隱、不遮隱這件事情,我現在就不講,但是我剛剛講的這兩點,請你要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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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廳長辰舟:好,我們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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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是非常簡單的事情,不要連這件事情都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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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另外跟委員報告,憲法法庭的分案是隨機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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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隨機嗎?我們看起來不是很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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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確實是隨機分案,只是受理的時間,委員可能注意到的是,為什麼受理時間有的拉得比較長,那是因為審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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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們怎麼隨機?電腦選號還是排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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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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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每天都用電腦選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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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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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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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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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下次我們發個考察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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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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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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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7
speakers ["陳歐珀","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許智傑","周春米","鄭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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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0-19"]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 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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