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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10時56分)以前大法官會議解釋,後來「憲法訴訟法」於109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4日正式施行,這當中當然有些新規定,包括可對裁判進行審查,並公開開庭,這些是比較創新且比較貼近民情的作法,以前是審查法律、命令、法規有沒有違憲,現在還可以審查法院裁判,宣告該裁判或裁定是否違憲,所以有人說這是第四審,由於本法已經實施了一段期間,我們檢視一下相關數據。在聲請案件方面,去年110年1月到9月與今年1月到9月同期相較,聲請案件數從1,160件暴增到4,261件,成長了267%,也就是2倍近3倍,人民聲請案件就有3,774件,這麼多的案件量,請問憲法法庭的量能足夠負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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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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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我們確實覺得負擔相當的沉重,因此希望可以加快處理速度,故在這次提出修正第十四條,規定聲請書狀的記載需加上聲請案件類型,另外在第十五條規定聲請顯無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前可以一致決的裁定來做不受理,藉由這些加快處裡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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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但是加快處理不是讓正義就這樣消失,比如今年人民聲請案件1,456件裡,不受理的案件就有1,440件,將近98.9%,你們說這個憲法訴訟制度是對老百姓多一層保障,但是這樣看來卻變成是時間上的浪費,因為有將近99%都不受理,這會不會又變成跟行政法院一樣?因為大家都說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憲法法庭也要變成這個樣子嗎?其次,我們查詢了憲法法庭的網站,發現你們只列出1月3日以前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1月4日以後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並沒有公告,請問為什麼沒有公告?現在不是講究公開透明嗎?案件不受理也要有理由,也應該公告周知讓百姓瞭解吧?這一點可以改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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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人民聲請案件不受理比例高,這個在世界各國都一樣,因為人民不能把憲法法庭當成是個案的第四審,它必須要在不利益的確定終局裁判,在爭點上有憲法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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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不管你是什麼理由,至少要公開透明,這方面應該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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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受理案件的理由是在裁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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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司法院的網站上是不是有公開讓大家都知道某些案件為什麼不受理?這應該要公開,我們才會比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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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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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聽起來是你們都覺得沒有道理,一般百姓不滿提出來,可能大法官覺得沒有道理,所以完全不受理就駁回了,聽起來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地方自治團體呢?地方自治團體就是縣市政府,這種單位總不會隨便提出相關釋憲,地方自治團體是由許多公務人員組成的,他們經過國家考試及一定的政策培養,地方自治團體所提出的釋憲總不會像某些人恣意為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也規定:「……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是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沒錯吧?你可以看一下這些法律條文,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就是這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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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雖然地方制度法有這樣的規定,但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所以要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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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沒錯,我就是要問你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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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所以要回到憲法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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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以這樣來講,那麼這三條是不是改變了?也就是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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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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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應該修正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是不是要修正?因為他們現在不能直接向你們聲請嘛!因為110年憲判字第6號的判決理由有提到,地方自治團體必須符合憲訴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件,而無適用地制法第三十條第五項等條文的餘地,聲請人並未提起行政爭訟,亦未用盡審級救濟,也就是沒有窮盡行政救濟的方法,因此與憲訴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要件不符。如果你們有這樣的新規定,那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就改變了,所以原來這幾條條文是不是也應該加以修改?您瞭解嗎?前面這三條條文就形同具文了,因為已經被後面的規定蓋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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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並不是由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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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這是內政部主管,法務部管理法律,所以應該也有相關是嗎?因為新的憲法解釋已經改變了,秘書長瞭解我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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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不是透過解釋改變的,這是透過法律來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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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現在已經不叫解釋了,而是叫做判決,你們的憲判字第6號判決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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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是因為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才導致這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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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再問你一件事情,現在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是什麼?其他法律聲請釋憲之規定如無法歸類於憲法訴訟法各類訴訟類型者,按憲訴法就沒有辦法再處理,剛才我們已經討論過這一條,所以關於其他法律聲請釋憲之規定,剛剛我們所說的那幾條條文實質上已經被廢除了嗎?也就是說,剛剛所說的地制法那幾條條文等於是沒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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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該說在立法過程中,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做了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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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地制法那幾條條文已經形同具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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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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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你要講清楚,是這樣子嗎?它就形同具文,不再適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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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有辦法單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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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因為你們都已經說要窮盡一切的途徑,在憲判字第6號的判決當中有這樣講,就像以前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一樣。針對這部分,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也都有聽到,是不是應該就地制法作一定的修正?不然的話,法律適用上還有疑義,到時候也會造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困擾,秘書長瞭解我在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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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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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對嘛,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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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但目前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就是現有有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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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但原來那些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就改變了,對吧?沒錯嘛,就改變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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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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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你們要讓法律比較明確,讓地方自治團體知道怎麼遵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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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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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這樣他們才能依法行政,是不是?
本席還要再提醒一件事情,請法務部也要記下來,因為法規的修訂各個單位也都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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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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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如果內政部有請我們協助法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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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他們如果沒有主動找出來,法務部是管理法律修正的機關,你們應該要把相關的部分提出來,這樣才能讓縣市政府有遵循的依據,我們在講的是制度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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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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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上次已經問過,但秘書長剛好沒有來。以憲判字第6號來看,它是萊豬案的判決,其實這是不久以前聲請的,可是在110年憲判字第6號就已經判決出來了,這個效率很好,對不對?秘書長,你為什麼不敢回答?這個判決結果很快就出來了,效率很好啊,對不對?我在說你們效率很好,你卻不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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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的,委員好像另有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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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說你們效率很好算是正面的啊!哪有什麼含意?照你們的說法,聲請釋憲一年有四千多件,你們應該一下子就可以判決出來,效率很好啊,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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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案子的受理往往要由個別的大法官去決定,再來就是比較容易形成共識的才會排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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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是政治上形成共識嗎?像這種需要經過辯論的,有時候會有兩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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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大法官不會考慮到政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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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那我想請問,不管是萊豬影響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是我們之前一直在提的殺警、襲警判死刑的案件,上次我好像在這裡問過副秘書長,這些已經聲請十年到現在都還沒有判決下來,但是和政治比較有關的案件卻是一年馬上就判決下來。像那種殺警察被判死刑、人神共憤、已經判死刑又死刑,還跟你們聲請說要召開憲法法庭的案件一直都沒有下文欸!老百姓會怎麼想?大家是不是會覺得憲法法庭好奇怪,人神共憤的事情久久沒有辦法決定,但是和政治比較有關的案件卻是馬上就判決下來。當然萊豬關乎人民健康,但在政治上也有很多爭議,像這種案件的判決就非常快速,看到這種狀況大家會怎麼想呢?我們對憲法法庭會有什麼想法呢?有的事情急如星火,有的卻如此緩慢。我希望每一件都可以像萊豬案的釋憲一樣這麼快,包括水利會也是政治案件,相關判決也很快啊!反正只要牽扯到執政黨決定要怎麼做的政治案件,效率都非常的好;只要牽扯到老百姓的案件,審理卻都非常的慢,不知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同的待遇?秘書長你可以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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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已經回答自己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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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沒有回答,我是請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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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有讓我們回答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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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我現在讓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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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再次跟委員說明,案子在大法官那邊,如果有形成共識的話,基本上就可以做出判決,但絕對不會考慮到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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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不管是萊豬或農田水利會收回國有,都很容易形成共識;但對殺死警察判死刑這點,很不容易形成共識,應該是這個意思吧?如果照你這個說法來看就是這樣,因為不容易形成共識!殺警已經判處死刑的,應不應該執行死刑,卻很難形成共識,是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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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死刑犯聲請釋憲,在476號解釋就已經解釋,這個死刑是合憲的,所以大法官認為沒有必要一直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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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所以是合憲的?我瞭解了,也就是沒有執行是法務部的問題?我們上次問過法務部,法務部說是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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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時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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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玉珍:好,下回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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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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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7
speakers ["陳歐珀","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許智傑","周春米","鄭運鵬"]
page_start 425
meetingDate ["2022-10-19"]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 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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