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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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34分)我先請教法務部蔡次長。選舉文宣品超過30元即涉賄選,最高檢察署最近發布新聞稿說由檢方視個案認定。針對這個部分,我要請教次長,對於所謂的選舉文宣品超過30元有沒有涉及賄選還要由檢方視個案認定,次長的看法如何?30元會不會太低?依目前通貨膨脹及物價指數來看是不是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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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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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都當過律師,其實30元是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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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請教次長,今天次長來是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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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當時是定了30元的標準,其實30元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要檢察官看具體的個案,其實這就像炒米粉一樣,到底湯品是要放魚丸或貢丸,就要看當時的情況,比如當時的食材是否超乎一般的水平,或者到底吃了這一餐是不是會影響投票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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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的意見是認為要視個案認定,但我要說的一點是所謂的要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就算文宣品沒有超過30元,檢察官還要認定剛剛講的候選人有沒有行賄意圖,客觀上是否動搖或影響投票人投票意願,如果這樣做框架的話,那麼30元的標準要做什麼?如果以此做為一個查賄的標準,即便文宣品低於30元,還要立一個框架判斷會不會影響選情、主觀上有沒有賄選意圖。客觀地來講,以現在的人情世故,給30元的文宣品,以現在的選舉趨勢來講,印文宣紙張到街頭散發,沒有人要拿,如果在文宣小物上面印上你的理念、抱負,人家會拿,這也是環保。30元的文宣品還要去加以判斷,就是不願意很明確地宣示只要低於30元就不辦了,還要自設框架說如果主觀上有賄選的意圖,客觀上會影響選舉人投票意向,這是在講什麼?次長來自地方基層,我想聽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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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假設以我們兩個人來選絕對沒有這個困擾,定一個30元的標準反而好,因為你有沒有看過30元以下的文宣品被究辦的?沒有,所以這個東西是一個例示,也就是送文宣紙張沒有人要,要來幹什麼?如果是送個便條紙或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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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比如面紙或扇子,裡面有印你的政見,這個人家會拿、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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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沒有30元以下被究辦的,所以我們並沒有要檢察官看有沒有30元,我們只是說在某些情形,30元是之前留下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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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以前陳定南定部長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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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這只是其中一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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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的意見跟我相同,只要文宣品沒超過30元,即便人家檢舉,只要檢察官查出沒有超過30元,也就不會去辦,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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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不要去害那些候選人,因為要賄選的話,不會只是30元、29元,應該還會再配合其他的方式,比如今天設定30元以下就沒有賄選意圖,那他們可能會用分次的。所謂的具體案件,不要以為檢察官是神仙,看到30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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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次長聽我講一下,我已經選舉選了第6次了,即使是30元的小物,比方說扇子,某個人重複來聽我的政見發表會,造勢活動也來,一定每個場次我都會發扇子,不能說他拿了5支扇子就說我重複發,你剛才提到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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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不必擔心,在認定事實時,法律人一定有個經驗法則,開5場他來5場,每次來拿1隻扇子,所謂的分次累積是有連續的主觀設計才會成立,他每次來,我怎麼知道他每次都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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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還是要通情達理,說實在的30元以下的東西,比如菜瓜布,有的選民就是想多拿幾個回去好用,但這不會影響他們的選舉投票意願。拿5個菜瓜布,一個菜瓜布25元,5個125元,你說是賄選,這個標準很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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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時候有些選民比較貪心,未經同意就自己拿了,那都是可以認定的,檢察官在認定具體事實時沒有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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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不會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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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是不可能的,你有哪個案例給我看看,沒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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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競選總部給了他5個,被人家檢舉,這樣就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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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會,有檢察官這樣做嗎?事實上沒有,檢察官在抓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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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經過今天的答詢,你說檢察官不會這樣,我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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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會,我當過8年的檢察官、20年律師,我沒看過檢察官隨便地說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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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沒關係,這個問題講得很清楚了。我覺得最高檢察署維持30元的標準根本是不食人間煙火,好幾位委員都提出過查賄文宣品的標準30元是否可以提高,現在一碗滷肉飯、陽春麵都超過30元了,吃你一碗麵、一碗滷肉飯就一定要投給你嗎?我是希望30元的這個標準能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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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有人說這個30元的標準應該定,有人說不要定,要提高的話要提高到多少?30元已經讓委員困擾成這樣,要30元或50元呢?我們就是把它當做一個標準,就像炒米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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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餐飲的問題我等一下再問你。我的意思是這個是過去陳定南當法務部長時定的一個標準,讓大家可以遵循,但現在物價提高了,候選人要做低於30元的競選小物是滿困擾的,我們常說司法要有溫度,現在物價上漲成這樣,就算提高10元也好,你要斟酌,至於要提高多少你們要去研究,你要針對民情研究,我建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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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今天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帶回去參考,因為是不是限定為30元,其實大家也意見不一,既然委員建議以50元為準,我們可以研究看看,在這裡我們也無法做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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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對此研究一下,因為現在賄選行情已經超過1,000元了,人民不會因為拿個50元的文宣小物就投票給他,我們一定要瞭解民情。
其次是最高檢察署提到要以人民的觀點出發,做一個有溫度的司法,請問次長,這裡所謂的「人民」到底是我國的人民還是他國的人民?應該是指我國的人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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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那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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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既然如此,為何我們討論我國查賄標準時要不斷地以日本作為我國的參考?日本的國情和我們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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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不是說我們認定事實是根據日本來作參考,而是說我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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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這次最高檢察署發布的新聞稿說以30元為查賄標準乃是參考日本的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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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的國民法官法也是參考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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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但是針對選舉查賄是否以30元為準這件事要參考日本的制度,本席覺得不可思議!我們國家有自己的選舉制度,有自己的風土人情,所以我覺得有時候不要太保守,不要認為別國的都好就抄過來,但是它跟我們的國情是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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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在這裡舉出一個我的經驗給委員參考,就算今天沒有30元這樣的限制,還是會有人認為有問題,比如有人做一把扇子或是一枝筆,比較好的筆大概值個一、二十元,這樣可以嗎?還是有人會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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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所以你們一定要定出一個標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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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所以現在定為30元反而讓某些人好做,現在坊間所有候選人的文宣品並沒有惹出非議,這就表示有個標準在,如果不將標準定為30元,而是4、50元甚至是100元,可是有些候選人沒有錢,而且我看現在這樣的作法並沒有人置疑,表示並沒有人懷疑這樣子做的價格,人家拿到了也不會認為拿到的是多好的東西,只是便於使用而已,拿到的東西愈便利只會讓人覺得這個候選人愈有同理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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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跟次長討論之後,我覺得你的想法都很接近我們的民情,只是覺得最高檢察署這種新聞稿是自設框架,故步自封,太保守、太過謹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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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委員是怕候選人有困擾,跟委員報告,光是為了定這30元的標準,我們和檢察官不知道開過多少次會,我們很怕因抓賄選處理不慎反而造成選舉糾紛,這是我們最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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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對啊!所以不管是第一線執法人員、調查局還是警方、檢察官在指揮偵辦時都有很大的困擾,有人不斷檢舉,那到底要不要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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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我們對檢察官多做一些實務上的教育訓練比較重要,這其實不是30元的問題,就算是提高到50元還是會有那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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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好啦!還是要精進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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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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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48分)
繼續開會(10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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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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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7
speakers ["陳歐珀","鄭天財Sra Kacaw","曾銘宗","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許智傑","周春米","鄭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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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0-19"]
gazette_id 1119301
agenda_lcidc_ids ["11193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行政 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 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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