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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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15分)今天我們要共同思考解決政府用人的問題,也謝謝召委安排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雖然我們都討論過,大方向也都同意應該要增加政府取用人才的管道,但要如何兼顧公家機關聘僱到的專技人員品質?我們希望能寧缺勿濫,不要因為有這個特殊的管道就影響到公務人員,兩邊的品質應該是要一致的。 |
有關這次修訂的方向,我們必須進行多面向的思考。首先我想請教,現在錄取不足額的情況最嚴峻的當屬技術類的對不對?技術類包括環境工程、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採礦工程、藥事、電力工程、機械工程、環保技術等8類,至於普通考試的部分則有建築工程、電信工程、航空器維修、環保技術等4類,以上12類大概是考試及格錄取不足額,需以專技人員進用的類科。 |
這些招聘不足的職缺,除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彌補相同品質的人才外,政府是否也該考慮提升專技人員的待遇?考試的頻率是不是能夠增加?我之所以這麼講,是因為專技人員執業9年轉任可以直接到8職等,但執業2年後轉任公務員6年亦可達到8職等,請問目前的規定是不是這樣?這些通過專技人員考試及格的人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專門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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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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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有實務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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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這些人在文官體系中,有關行政方面的公文、行政倫理或是在執行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上可能較不熟練,但依我看還是可以提升。比如執業9年以後才以8職等任用,而一般公務人員高考及格後就以6職等任用,順利的話2年就可以升到7職等,再2年又可以升8職等,但我們卻要求專技人員執業9年以後才以8職等任用,因此是不是可以考量一下,讓專技人員執業6年就可以以8職等任用?至於執業2年轉任公務員的部分,因為才執業2年,瞭解也不算深入,這部分請你們再研究看看,是不是要3年考績合格,升了7職等後再3年考績合格才升8職等?或許你們也可能改成2年、2年,抑或2年、3年,這點就讓你們去考量。我的意思是,專技人員和公務人員程度相當,但進入公務體系以後升遷卻落差這麼大,像我是高考及格的,升遷都很順利,當我達到8職等的時候才4年而已,但林業技師也是經考試獲得資格的,其程度不會差到要等9年才升遷,你知道我的意思嗎?既然考慮到這個部分,你也要給專技人員一個升遷的管道,才能讓他們有意願投入,否則他們的升遷管道既受阻也不平等。而且在機關裡要升遷制度上也不是馬上就可以升遷,也要看所占職缺及其工作表現好不好,而這又是另外一個考核了。我希望提升相關職務的待遇,或增加特別科目考試的頻率,這個你們再考慮一下,因應未來我們這個條例通過之後。 |
第二點,過去很多委員關心律師考試必須有總分400分門檻的問題,這個引發很多爭議。過去也有過公職律師的考試制度,現在為什麼取消?是什麼時候取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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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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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從來沒有公職律師這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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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沒有公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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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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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所以這次才去建立這個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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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你們要查清楚,因為我的資料裡面是有,民國93年的時候還有喔!沒關係,我是想瞭解這件事情,如果有公職律師這樣的制度,現在還有的話,我們當然要維持,應該是沒有了啦!現在已經看不到公職律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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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現在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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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以前有啊!資料上就有,衛生行政公職律師、經建行政公職律師,你們查一下,因為也有點時間了,部長可能不清楚,93年到現在已經二十幾年了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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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好,我們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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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另外一點,第五條規定「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應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我請問一下,執業實績是主動調查還是書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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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他要提供實績給遴選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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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以是書面提供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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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對。但是因為我們遴選委員會有相關公會的代表,所以也可以實際審查他過去的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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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覺得你們要注意這一點,我前一陣子在報紙上看到有些人當老師十幾年了,才知道他沒有資格,對不對?你只要求執業實績,沒有去主動調查,搞不好他過去有一些相關違規紀錄啊!對不對?他混不下去了,才要進到公務體系來,所以你們要主動調查執業實績,要有個機制,搞不好他有前科,甚至他資格不符,不能單憑他書面提供的資料,我們就准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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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當然任用之前有沒有任用的消極資格……,但執業實績的部分,因為我們有外部的相關公會代表參與,所以應該會知道他在實務界的執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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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不要太相信公會,他們會有人情包袱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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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當然如果需要調查,我們會請他們要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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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公會審查沒有公信力啦!我們政府機關要負責考選的責任,秘書長你要承認這一點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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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機關代表也要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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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好不好?執業實績要主動調查,不要只有書面提供而已。 |
另外一點,我們是考試出來的,我們很清楚,很多的遴選委員本身自己就違規,銓敘部會不會定期篩檢、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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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資料庫在蒐集人才的時候,會主動先篩選,有違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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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有些遴選委員本身就有問題啊!他在臺北市出問題,結果他跑去宜蘭縣當遴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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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我們會審慎地把資料庫的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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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遴選委員如果違規,銓敘部的人才庫要刪除,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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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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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想銓敘部建置的專家學者人才庫是為國家舉才的單位,是很重要的單位,不要這些人有瑕疵我們都不曉得,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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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好,我們會在施行細則把它明確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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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要小心地查證,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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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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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另外,公務人員任用法都有轉任簡、薦、委的晉升配套,但是專技人員沒有,所以我認為專技人員的晉升管道要打通,你們要想辦法打通,不要讓他們進來以後打不通,沒有晉升管道或窄化,好不好?他們進來這個體系也是有一定的品質,能不能升遷其實主管機關他們自己負責任,但是這個管道要暢通。部長,有沒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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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第八條有放寬他轉任的限制,另外升簡任的部分,過去跟一般公務員升簡任的條件不同,我們現在讓它一致化,升簡任以後就跟一般公務人員的調任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有考慮到他升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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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在機關的競爭應該是要平等的,不能窄化管道,害他進來以後升不上去,公務人員簡、薦、委的升等都有一定的程序,機關要不要給他去受訓的機會,也是機關在決定,那個我們不干涉,但是管道不要有差別待遇,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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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部長志宏:因為專技人員轉任為公務人員後,他就是公務人員,基本上他就跟一般公務人員一樣,應該儘量讓他的升遷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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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剛剛關心的幾個重點,其實這次法律條文都有納入,包含他的起點不要都是從六職等開始,依照他的經歷可以做七或八職等的設計。另外,他進來之後的升遷還有將來轉換職域的規定,都儘量比照公務人員,所以這個部分的確是要強化誘因來吸引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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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對,我們就是要完善專技人員轉公務人員的遴聘晉升制度,這個要把它完善、平等,不要讓人家覺得又是不同的進用管道和待遇。其實我剛當公務人員的時候,是六十幾種用人的費率,現在一直縮減,不曉得剩下多少,但是我們就是追求公平,社會就是要建立完善的制度,當然執行者,機關的首長或主管必須按相關的制度、法令來執行,我想這樣公務人員就會受到一定的尊重跟有尊嚴的對待,其實我們國家現在公務人員的水準都很高,因為考試不容易。 |
最後一點,我還是強調職務待遇跟考試的方式要再檢討,要把專技人員的職務待遇更合理化,好不好?我今天期待你們能夠做這樣的思考。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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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
接著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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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0 |
speakers | ["林思銘","王定宇","陳歐珀","曾銘宗","陳玉珍","黃世杰","游毓蘭","江永昌","陳以信","劉建國","陳明文","周春米","鄭運鵬"] |
page_start | 385 |
meetingDate | ["2022-10-26"] |
gazette_id | 1119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9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增 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四)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 草案」及(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9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