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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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9時26分)主委好。前幾個禮拜有媒體報導鏡電視有股東向媒體證實已經賣出股份,但錢是由鏡週刊社長裴偉統收之後再轉給各股東,他們也不知道買主的身分。據我所知,鏡電視股東都有簽切結書交給NCC,內容是他們願意配合提供申請人及上層股東背後的董事及股東名冊,請問主委,是不是有這份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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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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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早。在我們手頭上沒有看過什麼切結書,就我們的資料是沒有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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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要告訴主委是有的,麻煩你現在趕快請同仁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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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好,請同仁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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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應該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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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那是申設的時候,現在沒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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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就是有簽嘛!再來,NCC許可鏡電視上架執照的附款有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其中第七點規定,普通股的股東在116年6月30日前不得將股份轉讓他人,也就是說,NCC禁止鏡電視的股份轉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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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我們的附款當中有寫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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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媒體報導鏡電視有股東私下賣股,這已經違反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請問主委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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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這是媒體的報導,所以我們會加以查證。我們也看過這個報導,所以我們當時在查證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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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NCC有針對股東出賣股權或以其他形式使他人成為最終受益人進行查證,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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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我們當天請股東到會,後來股東委請鄭優董事長來說明,我們都有查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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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們的查證就是請股東到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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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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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請問除了請股東到會之外,你們還要怎麼樣去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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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就看各界有沒有提供什麼相關資料,因為我們畢竟是行政調查,而不是犯罪調查,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搜索或強制扣押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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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可以有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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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是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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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另外,NCC許可鏡電視執照的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第一點明白要求鏡電視不得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投資,依據我一開始show出來的那篇報導,賣出股份的錢是由鏡週刊的裴偉社長統收,然後再轉給各股東,所以股東也不知道買主的身分,如果這是事實的話,請問NCC要如何確認背後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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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就是所謂中資的議題,中資的議題本來就是紅線,如果有這種東西的話,當然一定是廢止。最大的問題在於現在的資金都是國際化,有時候要瞭解資金到底是怎麼來、是不是中資、是不是有委員剛才所提的這種情況,這都要花很大的心力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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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既然附款有提到,而且列在第一點,這就表示它非常重要,NCC應該要認真去查。
再者,上禮拜還有媒體報導NCC找鏡電視八大股東到會說明,剛剛洪委員也有詢問這件事情,結果八大股東全數缺席,只有鄭優董事長和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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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這不能說是全數缺席,其實他們還是有委託代表來,應該說其中有兩人有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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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那就是沒有實體出席。現在NCC說鄭優強調絕無此事,這些鏡電視的股東都有簽結切結書給NCC,但股東卻以書面回復沒有意見或是以通知時間比較晚為由而缺席,請問主委,這是不是有違反該切結書的情形?違反的效果如何?NCC是否會有進一步的作為?請主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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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針對委員剛才所關注的這個議題,我們也在持續調查當中。並不是他們當場說明就可以了,在我們日常的監理當中,對於這種新聞頻道相關案件如果有中資的話,這是紅線,絕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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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所以還是要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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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持續調查,而且社會各界如果有相關資料也歡迎提供給我們,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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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相關調查是很重要的,拜託主委具體查證。我現在在國會公開說的話我會負責,我們知道鏡電視的大股東是陳泰銘,他自己也親口向記者證實他的股份已經賣了,而且錢是從裴偉的帳戶匯給他的。請問主委,NCC有沒有掌握這件事情?有沒有要求陳泰銘要到NCC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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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當時陳泰銘曾經有到會說明過嗎?我請主秘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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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黃主任秘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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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主任秘書文哲:最近這一次就如委員剛剛說的,是前幾個禮拜來的,陳泰銘董事長自己沒有來,他也沒有說過這件事情。至於更早之前,他有來本會拜會,當時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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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我掌握的訊息是陳泰銘先生的確有跟媒體講了,你現在回答的是你還不知道,或者你說沒有,拜託NCC還是要查,否則NCC就是在放水啊!就是無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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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當然,如果有這種情況,我們一定會去查。委員剛才所提的部分,我也請內容處就這個部分再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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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請問主委,你要不要請金管會來協助、徹查陳泰銘與裴偉之間的資金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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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資金往來的部分當然會查,但是有中資的議題,我們一定會請金管會查的,這是一定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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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除了資金往來,還有中資,所以主委現在答應要發函請金管會一起來查,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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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第一個,一定有一筆資金;第二個,這個資金有無可疑、有沒有中資,我們還要請金管會或相關的機關去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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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資金的往來、是否涉及中資都要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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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當然,都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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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再來,資金往來要查,我們也知道當年TBC發生投資疑雲的時候,NCC也有請金管會協助調查,所以我們也希望如剛剛主委所說的,要請金管會一起來查鏡電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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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您剛才提的很清楚,就是有一個具體的個案、有一個金流,所以我們請金管會去查的時候,金管會才有辦法協助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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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對,所以我剛剛跟你說鏡電視、裴偉社長及陳泰銘董事長之間,陳泰銘董事長已經明確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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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會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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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是裴偉把資金轉給他的,請主委一定要比照TBC的案子來查。鏡電視自己也透過聲明、透過NCC的嘴巴說沒有股東私賣股權,但是上個月(10月)21日鏡電視出席的總經理、副總監發言表示,他們公司有部分股東或董監事因個人理念或規劃不同而退出,所以鏡電視在勞動部的發言就已經說了,他們承認有股東賣出股權,而賣出股權這件事情就已經違反NCC當初要求的附帶決議,請問主委,針對這個部分,你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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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委員,我們再查清楚一下,好不好?這個部分也有當時鏡電視成立的時候,有股東答應要出資,後來也沒有出資的狀況。所以剛剛委員所提的是哪一種狀況,我們把它查清楚,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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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主委,這個是勞動部在10月21日開會,鏡電視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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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知道,所以我們把它查清楚,就是委員剛才所講的,鏡電視的發言疑慮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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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鏡電視有出席,主委,NCC也有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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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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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NCC有出席,已經知道了鏡電視有部分股東退出,所以這是很離譜的,因為部分股東已經違反不能退出的附帶決議。另外,在那場會議上,鏡電視的代表也說未來要以發行特別股的方式來增資。請問主委,你可以讓鏡電視發行特別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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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這應該只是增資而已,沒有所謂發行特別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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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他在當天的會議說他們要發行特別股,請問主委,他們可以發行特別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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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基本上來講,應該不能發行特別股,我們回去再查清楚鏡電視那個發言,因為它在10月27日又開了一個臨時股東會,說要增資10億元,這個部分我們會掌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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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主委,你答對了,他們不能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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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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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他們不能發行特別股,因為他們的章程就明定、依照經濟部的函釋,是不能發行的,所以這個部分也請主委一定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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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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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再來,我要請教主委及副主委,我們知道副主委在10月26日有發一個聲明,在這個五點聲明裡面,你說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提供NCC相關的事證有提到你涉密的部分,你說沒有這件事情,請你說明一下,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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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通傳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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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副主任委員柏宗:委員好。我的聲明書已經說明了,我是被冒名吹噓的受害者,陳建平的說明裡面也講到他的事證內容是否屬實還要調查,我當時就講我支持送檢調,在這個案子當中,我是一個被冒名吹噓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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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副主委,因為陳建平已經說他提供給NCC的資料就是有人洩密。我要請問陳主委,翁副主委在這樣的公開聲明來洩漏提供事證者的人名及內容的方法,是不是符合NCC應遵循法令及相關的倫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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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第一個,我們合議制機關的每個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我們當然尊重翁副主委的聲明。第二個,從那個聲明看起來,並沒有所謂洩漏的問題。我不曉得委員有沒有看過那個資料,基本上,我們看的資料裡面、翁副主委的聲明裡面並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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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因為翁副主委已經在會議要求要調查NCC的洩密案,所以已經在會議做出決議了,主委,你在這裡又說沒有洩密的事情,請你不要這樣矛盾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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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沒有,委員,就你剛才講的,基本上我們就移給政風去調查,就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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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一定要調查。還有就是剛剛我說的,副主委的公開聲明把當事者的人名都公開了,這樣是不是涉及違背倫理或相關法令?
最後,我再請教,副主委的聲明指出,傳聞證據附件的形式真正性仍尚待審酌;但是依據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的回應聲明,他說他提供的附件證物皆與原件相符。也就是說,陳建平的聲明就是關於鏡電視股東裴偉涉及洩漏通傳會開會機密的事項是屬實的。所以主委,NCC是不是將約裴偉本人來釐清這個傳聞證據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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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報告委員,基本上這個案子已經移給檢調去查,我覺得檢調來查比我們更適合,因為外界對於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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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剛剛主委說你們也可以有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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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也有行政調查權,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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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你們也可以有行政調查,所以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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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行政調查的部分,尤其是廉政的部分,我們去請政風室來處理,因為這個是法務部廉政系統的業務,所以請他們來查也更客觀、公正,讓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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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本席希望NCC能夠約詢裴偉本人,包括查金流,以及釐清這些傳聞、洩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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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主任委員耀祥:我們討論過如果認為有需要的話,我們會去調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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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椒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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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趙委員正宇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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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3-6
speakers ["魯明哲","洪孟楷","陳椒華","趙正宇","林俊憲","劉世芳","李昆澤","陳素月","許智傑","陳雪生","李貴敏","蔡易餘","高嘉瑜","傅崐萁","許淑華","邱志偉","劉櫂豪"]
page_start 407
meetingDate ["2022-11-03"]
gazette_id 11110202
agenda_lcidc_ids ["11110202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邀請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副主任委員翁柏宗就「鏡電視財務問題、股權轉讓、董監事更 迭、洩密疑雲所肇之經營與信任危機」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10202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