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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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9時54分)部長早。今天要就二個議題來跟部長請教,而且也希望能夠回應民間的需要,一個是身心障礙機構排班的問題,另一個是社會救助法539條款的議題。
第一個先跟部長討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它在今年6月27日重新公告,很高興裡面已經有考量到大家的反映,特別是把外籍看護工列入生活服務員的人力,這部分是最大的改變,所以謝謝社家署有聽進民間的聲音。我下一個疑慮是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二條,這一次在設置標準第二條第二項中有特別規範日間和夜間,日間是指早上8點到下午8點,夜間是指下午8點到翌日上午8點,這在過去是沒有訂定的,不過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是有的。這個部分也有一些疑惑的地方,在身心障礙的人力要求上,護理人力是1比40;教保人員是1比3到1比7,是有彈性的;生活服務員是1比3到1比6,此外有特別規範夜間人力是1比15,就是統合的,包括護理、教保、生服員合併計算的一個夜間需要的護理人力。在這樣規定之後,現在出現一個問題,過去老人大概也有類似這樣的規範,老人的服務員是1比8或1比5,護理人力是1比15或1比20,這個部分夜間也是1比15,老人的規範這幾年好像沒有特別聽到什麼意見,但是身障機構6月27日規範之後,就聽到滿多的意見,因為身障機構有排三班的,如果三班制分白天、夜間,然後中間有一個比較大的空檔期,比如說6點下班到晚上8點那段時間,到底人力要怎麼計算?現在就出現一個問題。以身心障礙的機構來說,白天大概都比較忙,因為有很多活動要辦,然後到夜間就是用晚餐和洗澡,大概6點到8點還是滿忙的,可是你現在的時間是切到晚上8點,變成一個算白天,一個算夜間,到底人力要怎麼計算?
我們現在看到一個情形想跟部長就教,因為新的辦法出來之後,地方政府就會去稽查或是去查身心障礙機構,所以像剛剛提到的下午6點到晚上8點這段期間,到底是用什麼人力來計算?因為它不算夜間,定義上夜間是晚上8點到隔天8點,這個時間好像有點尷尬,所以他就會用這個來處理。雖然機構符合整體人力比,也符合勞基法的要求,但主管機關用設標來要求他的人力配比,那可能就有違法的情事,所以主管機關又要求他限期改善,不然就要罰5萬元到25萬元,如果沒有改善,可能還會繼續開罰。但重點是,即使主管機關沒有開罰,一樣也會影響他的申請補助,這個很嚴重,對團體或機構來講都很嚴重。部長,有關人力的配比、符合勞基法還有排班的形式,三班制的要如何符合日班、夜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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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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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如果進入到細節的排班,怎麼寫都寫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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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應該很清楚護理界的排班,三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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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所以我想我會跟社家署再做討論,其實人力的規範重點在於:第一個,總人力怎麼算?我想這個部分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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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對,法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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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跟床數是有關的,所以要設置多少、各類人員要多少人。第二是人力的分配,我們現在把它分日間跟夜間,我想它的重點不在於日間,是在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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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夜間1比15,這個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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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所以8點到8點,也許三班的就會變成是晚上10點到隔天8點,如果用三班制,其實都比原來8點到8點的時間要短。我們就看短的時間裡面,如果他的夜間排班是剛剛講的10個鐘頭,這10個鐘頭就依照夜間的去排,剩下的到底是算日班一節還是上午班、下午班兩節,應該要尊重這個機構本身的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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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而且要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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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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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部長,你要知道機構不只是要符合我們設立標準,還要符合勞基法,所以很多事情要讓他們有清楚的依歸,因為現在地方政府已經有開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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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這我會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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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們可以怎麼樣做更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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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我們再把這些原則確定之後,透由定期跟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聯繫會議,再從那邊去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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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能儘快嗎?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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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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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署長慧娟:禮拜四有全國的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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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這個禮拜四就會開會,那是不是能夠再把遊戲規則講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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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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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不然我們機構都在這一波裡面,感受到新的政策,但是要符合勞基法,他們要三班制,結果你們的要求好像不是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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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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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再來要請教部長另外一個議題,有關社會救助法的539條款,你應該也知道什麼叫539,就是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的一個要求,我為什麼會關注這個議題?其實最近有一個情形,有關要求扶養義務人的給付扶養訴訟,最近已經高出了離婚訴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呢?其實在我們社福界或申請社會救助低收入戶的過程裡面,常常有默契或暗示,如果你要來申請低收入戶,沒有扶養訴訟的話,有子女的都不會過;或是也會暗示你有法院裁定的話,會比較容易被採認,而且不需要每年都來一次,因為社會救助是每年都要審查一次。這個隱約的暗示跟建議就讓很多的老人去提起給付扶養訴訟,所以案件量已經超越離婚了,我覺得這個部分的行政作為真的要好好來檢視。監察院在108年特別進行調查,也要求各級機關應該避免民眾興訟,我想這個也是我們一直努力的目標,不是用提起告訴來解決這種親子或是扶養的問題。
我們總盟今年有接受社救司的相關補助進行研究,關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跟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針對3年大概359份的判決書做樣態分析。簡報呈現扶養義務判決結果跟各項相關程度的分析情形,例如聲請人是否離婚,離婚大概是比較相關的,會被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第二、相對人過往沒有跟他共同生活;第三、是否提及申請社會救助,所以提及社會救助申請其實也是他提起扶養訴訟的關鍵;此外還有答辯不爭執,就是大家都想輸,某個程度上大家都有默契,都不想贏,這個部分大概是我們過去在做老人保護的時候也有出現的問題。
所以我要問的是,在這個部分,當然身障有另外的身障法正在處理,對於539的條款,我們看到一個現象是評估人數在增加,法院的給付扶養訴訟的人數也同步在增加,這除了增加法院訴訟的負擔之外,其實一線社工訪視過程的負擔也很重,所以我提出具體的建議,是不是衛福部可以跟司法院的家事廳合作?建立有關親屬扶養義務在社會福利的評估判斷機制或通則,比較有明確的操作規範。
第二個,539的認定有沒有可能參考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以專家會議的形式來形成團體共識,而不是個別的單一社工來承擔審核的壓力。第三個,這個是一定要做的,將539評估報告的案例累積做成彙編,讓大家可以更清楚樣態會是什麼;另外有沒有考量讓部分不可逆的案件可以不用每年審視?因為每年審視他就說那你去告吧!你去告了就不用每年審視,所以部長,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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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的意見我們都可以列為參考,不過也跟委員報告,依我們目前手上的數字,事實上這種訴訟的案件並沒有增加的趨勢,看起來申請案裡面檢附判決的案子其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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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你是說申請539條款的沒有真的增加很多這種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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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沒有,不過這還是一個問題,所以還是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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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可是有一些是隱藏的文化耳語在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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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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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所以我想你可以一起注意,對於539條款是不是可能用專家會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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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委員的建議我們會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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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玉琴: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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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部長瑞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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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席宣告,稍後陳瑩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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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26-9
speakers ["張育美","賴惠員","蘇巧慧","吳玉琴","莊競程","徐志榮","蔣萬安","陳瑩","林靜儀","邱泰源","林昶佐","洪孟楷","游毓蘭","陳椒華","李德維","楊曜","林為洲","黃秀芳","洪申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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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07"]
gazette_id 111103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3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
agenda_id 111103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