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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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11時28分)次長,你辛苦了。今天我想跟次長討論一下土地徵收條例的問題,政府徵收民間的土地以後,假設沒有這個需求或計畫已經沒有需要的時候,當然可以把它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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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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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翁委員好。撤銷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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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也可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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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廢止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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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現在有當事人向需要土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我要請教的是,假設現在提出申請之後,縣市政府認為還是有這個需求,內政部也同意的時候,這樣是不是程序就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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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因為地方徵收目的單位要評估徵收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如果評估完、報給本部,本部會召開委員會來評估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基本上就維持它的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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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對,維持它的徵收,這樣程序就完成,就是還是維持原議。我現在要請教的是嘉義縣議會王啟澧議員一再提起水上文小二徵收的問題,不知道次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或是營建署副署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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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次長宗彥:沒關係,有關翁委員提到個案的部分,我會針對個案的狀況,因為坦白講,每一個個案都有其情形,我回去後會詳細去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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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好,我請教副署長,他知道這個案子。請問副署長,我們現在講到的是這個案子,假設它是同意廢止或撤銷徵收的時候,付錢的人是不是由原來被徵收的人把這些錢還給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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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陳副署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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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基本上,它要廢止徵收的話,一定要先取得原來徵收單位的廢止徵收,所以原來被徵收的人有優先權要去領回來,可以去申請領回他原來的土地,所以付的錢當然是原來申請徵收的使用人要去負擔這樣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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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好,那我清楚了,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既然有剛剛這兩個前提的話,嘉義縣政府在108年1月3日申請准予撤回廢止徵收案,就是把廢止徵收的部分申請撤回,內政部是在1月14日函復同意撤回廢止徵收,你們是這樣做的,對嗎?那我現在請教你,這當中為什麼最後你同意廢止徵收後,變成又同意撤銷?這個過程到底是怎麼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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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跟委員說明,第一、基本上土地徵收的部分是我們的地政司負責,不過我從你的案例聽起來,基本上如果它沒有使用的需要,本來就可以去申請廢止徵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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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當然,都完成了,這些過程我都知道,是後來它決定要設雙語國際學校,然後它要求要撤回當時的廢止徵收案,你們也同意了,後來為什麼又變卦了?你告訴我原因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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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因為剛剛講到這件事涉及到原來這個案子的情況,可能要去實地瞭解之後再做回應。不過基本上如果沒有維持原來徵收的目的,這個土地應該要回歸給原來被徵收的人,這是我們土徵條例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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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瞭解,我就是告訴你,現在縣政府要設雙語學校,所以認為這個土地還是要保留,你們內政部已經同意了,既然已經同意,剛剛次長也說程序已經完成了,為什麼後來又變成同意它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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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如果它原來徵收的目的就是跟設立學校有關,現在如果是改變原來的目的不做了,可是是做另一個雙語學校,當然它原來徵收的目的還是存在,所以我才說這部分可能要個案去瞭解一下它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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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現在就是要請你好好去瞭解,我跟你講,你是同意這個案子的土地要繼續保留,即文小二繼續保留,現在變成文小二又撤銷徵收,前後半年的時間,沒有任何人提出申請,也沒有任何原因,然後就從土地要保留變成土地不保留,即撤銷徵收,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結果,你們內政部半年之內可以自打嘴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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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這個我們來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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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好好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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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我們一定會來查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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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告訴你,第一、內政部在108年7月23日和12月23日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84次及第191次會議決議,是怎樣作出這樣的決議?來龍去脈是什麼?你把它拿出來,明天我還要再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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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我回去就去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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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們回去瞭解,土地審議小組可以片面決定?內政部已經同意文小二保留,這個小組怎麼可以又把內政部的決議否決掉?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到底是什麼?裡面沒有問題嗎?內政部的審議小組可以這樣做嗎?它有那麼大嗎?職權有那麼大嗎?這裡面有沒有什麼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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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這部分我們來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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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我要再問第二件事情,你剛剛答復我的是被徵收的人要把錢繳回給政府,再拿回土地,如果不是當事人,即土地所有權人繳款,這是不行的,但是我告訴你,人家跟我檢舉,這不是當事人繳的款,是建設公司替他繳錢,這樣有合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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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這裡面的關鍵就是,不管是什麼人,是本人的錢或是誰給他錢,是由他自己去繳的,基本上在程序上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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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你講這個就很矛盾,你不要再援引前面跟我講的理由,我告訴你,假設我們把土地徵收撤銷掉,即文小二的徵收被撤銷掉,真正受益的是當時被徵收的老百姓,這樣我們就樂觀其成,最怕的不是這樣,接下來最大的利益應該會是在所謂的通盤檢討、地目變更,這塊土地─文小二教育用地,假設經過土地變更後,其利益到底有多少?內政部同意文小二保留繼續使用後,為什麼審議小組可以打內政部的嘴巴,然後這些錢又是建設公司出的?建設公司出完錢以後,將來檢討都市計畫地目會怎樣變更?我們拭目以待,我還有一年多的任期,嘉義縣議會提出很多質詢,給我很多資料,你們好好查,明天我要再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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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我們來瞭解一下,不過我剛剛講的,最後還有一個階段,就是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的部分,這是要經過一個都市計畫的程序,那跟土徵又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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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委員重鈞:那個我都瞭解,我跟你講的是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之後的利益,這我都瞭解,那個部分不屬於你的範疇,但是我跟你講,最大的利益還在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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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副署長繼鳴:我們來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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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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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15-13 |
speakers | ["王美惠","羅美玲","湯蕙禎","鄭麗文","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吳琪銘","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陳椒華","林文瑞","翁重鈞","李德維","游毓蘭","李貴敏","楊瓊瓔","賴香伶"] |
page_start | 185 |
meetingDate | ["2022-11-09"] |
gazette_id | 111104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104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就「從韓國首爾梨泰院踩踏事件檢視我國大型群眾活動安全管理與疏散 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並邀請警政署、營建署、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派員列席備詢 (註:含集會遊行、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觀 光遊樂業園區或其他室內外舉辦之大型群眾活動) |
agenda_id | 11110401_0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