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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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0時10分)部長好、總長好。每次到這裡就是要審法務部的總體預算,全國所有檢察機關的首長、警察界的菁英都在現場,所以我還是要照例追問一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從107年監察院的調查意見,上一屆有送草案進來,這一屆到現在完全沒有,我跟游毓蘭委員也多次追問,當然我們兩個的角度沒有完全一樣,因為游委員比較關心的是警察同仁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底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我也收到很多陳情。但是我還有一個角度,當然我們要合理分配工作跟業務,包含檢察官、調查局及所有司法警察官,大家用什麼模式來進行合作、打擊犯罪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說,傳統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已經相當不合時宜,我想大家都有共識。法務部每次的回答都說會啟動修法,到底這個條例跟刑事訴訟法,乃至於其他檢察官的任務、乃至於行政權裡面其他機關跟保護的業務等等,包含刑法的執行面也好,或者犯罪偵查也好,哪些事情應該要做一些調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進度。110年聯席的時候我們問,那時候的蔡次長說很快就會有草案出來了,很快也過了一年多了,上個月游毓蘭委員在問的時候也是一樣,蔡碧仲次長說會後會給完整報告,到現在沒有看到半點東西。
部長,我為什麼一直提這件事情?因為除了警察同仁的辛苦之外,總長在這邊代表全國所有的檢察官同仁還有檢察事務官,所有的辦案同仁都很辛苦,為什麼?因為你們不去思考這個結構問題,為什麼這麼多案件全部都要送到地檢署統一指揮偵辦?案件量只有一直增加,其中有很多是需要這樣子做的嗎?等一下我們來檢討另外一個方面幫助你們這些制度的問題,為什麼我會一直追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單一偵查主體規定在檢察官,檢察官的業務量就沒有辦法去處理,上次我問過你們的起訴率是怎麼算的,假設所有的偵字案、他字案,所有人民到警察局去報案、拿到三聯單的每一件統統都要算到進去的話,你的起訴率一定非常難看,假設你認真這樣算的話,因為太多事情根本不需要用這個方式來處理,但是你們堅持不去調整,所以你們調度司法警察都遙遙無期嘛!因為你們不去正視這個問題──如何合理分配職權、什麼樣的事情在司法警察官這邊就可以結了、什麼樣的事情到檢察官這邊再來結。
檢察官應該是代表國家維繫這個程序的合法性,對不對?很多偵查的細節還不是地檢署發回去給調查局跟警察重新調查,難道檢察官可以自己去跟監嗎?檢察官可以自己去做那些除了強制處分之外的偵查工作嗎?當然還是要分層負責、各做各的事情,檢察官應該是在核這些令狀跟程序的正確性,如何達到起訴的要件,或是在結案上面去做個管控就好,所以我一直覺得再問你們也是沒有進度,但是我是希望藉此讓你們瞭解我關心的是你們整體結構性的問題,不要害怕作出改變,永遠都回答我說不是那麼相信警察自己可以獨立去辦案、去結案,但是反過來說,這拖垮了每一個刑事案件、潛在刑事案件的辦案品質,反而是不好的,部長可不可以簡單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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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玉珍代):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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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關心。確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不太合時宜,尤其時間這麼久了都沒有修正,我們也贊成把不合時宜的條文做適當的修正,檢警本來就是一家,本來就是要共同合作打擊犯罪,如何分工分得更發揮所長,這是我們的目標,最後的起訴決定權是在檢察官,所以如果不統合在檢察官這邊做整個偵查的全盤瞭解,將來起訴的話他沒辦法完全掌控,這也是它的缺點,所以為什麼還是存在最後的決定權在檢察官,我相信檢察官現在也認識到如何有效地跟警察分工合作,像我們最近的幾個重大案件都是檢察官親自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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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部長,我告訴你,你講的這個我同意一半,要不要起訴,當然最後一定是檢察官來決定,案件辦到什麼樣的狀況,可以不起訴或起訴,這個由檢察官決定,但是我現在跟你講的是,有很多根本不需要進到這個體系去決定的事情,現在統統都塞進來,所以檢察官為什麼案牘勞形?剛剛陳玉珍委員也問了,影響他去辦那些大家真正關心的,這麼多詐騙、這麼多組織犯罪,詐騙的問題其實是組織犯罪的問題,跟毒品一樣,有沒有辦法集中資源跟心力去辦這些更重要的案子?沒有,因為你都把什麼吵架、誹謗、公然侮辱──把每一件無聊的事情都分配到每一個檢察官身上,變成檢察官沒有辦法有裁量權去做這些事情,因為他每天光是被這些明明警察就可以處理掉的事情壓垮了,我們在講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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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想實務上還是有分別,什麼案子要檢察官及早進入、什麼案子是可以由司法警察自己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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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啊!我上次有問過你,最後一定要檢察官簽結案才算結案,警察不能結案,你們自己講過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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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那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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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對啊!所以我的意思是要整個檢討這件事情。我的時間快要用完了,所以我要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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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過也有案子檢察官沒有移送啊!他也是自己處理掉,他認為不構成刑責,也有一些案子就沒有報地檢署,也有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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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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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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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警察有案子、有三聯單,他最後可以說他不移送,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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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過去檢察官還曾經要到各分局去看那些沒有移送的案子,看到底有沒有把案子吃掉,過去還要這樣監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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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表示不可以嘛!表示不應該這麼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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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現在幾乎都相信他們,大家共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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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規範上到底可不可以這樣做?現在在法制上、規範上警察可不可以不移送──他認為不構成犯罪就不移送?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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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認為不構成犯罪他就用行政處理嘛!還是有這樣實務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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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嗎?可以嗎?你要跟我確定喔!所以我們在偵查主體的時候,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因為過去你們給我的答案都是不行,你剛剛講說檢察官還要去抽查警察局有沒有把每件案件都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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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如果很明顯不構成刑事責任,當然就沒有報請地檢署的必要,我相信他們有一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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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所以警察可以自己做這個決定就對了?這是你講的喔!好,那我們以後再來追。
其實司改從1999年到現在也增訂了很多制度,要協助簡化刑事司法的程序,讓刑事司法最大的負擔可以減輕,第一個就是緩起訴,這是你們的統計資料,從107年到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公訴通常程序起起落落,大概都維持得差不多,但是緩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都是給你們的一些工具,有些案件不一定要走到最後,這些都下降的很快,從107年到現在,近5、6年都下降很多。
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一下簡易判決處刑制度,這個當然有點問題,有關程序權保障,大家認為有點問題,但是你們的使用率也從快兩成,到今年1到9月已經剩下快要一成,表示這個工具對於全國各地檢察官而言,所有檢察長都在這裡,大家覺得很難用、不想用。
接下來再看到另外一個,認罪協商制度也是一樣,100年剛實施有7,000件,101年有9,000件,到前年剩下4,500件,去年再砍一半,跟疫情有沒有關我不知道,但是剩下兩千多件,這個制度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我們修刑事訴訟法這麼多次,主管機關司法院幫你們設計這麼多制度,也都有跟你們討論過,結果全國的檢察官用腳投票,就是不要用啊!你們自己怎麼解釋?總長回答一下好了,你在檢察體系這麼久,請問這個現象你如何解讀?有無改善的可能性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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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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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檢察總長泰釗:當時制度設計是由檢察官依具體案情來做認定,但是數據有起起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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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沒有起,都是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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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檢察總長泰釗:當然這有時候是一段時間。以我在基層工作的經驗,這些制度都是有必要的,但落實在法官的部分,因為認罪協商及簡易判決,有時在法官的認定上跟檢察官會不太一樣,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會就具體個案情況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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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顯然就是這個制度設計有些問題,造成檢察官覺得使用這個反而麻煩,制度上的誘因造成檢察官們越來越不想用。因為這個每年都很穩定,除非社會上發生結構性大改變,或是我們在可以適用的範圍做了什麼大調整,也都沒有啊,所以這件事情就是大家越用越覺得不好用,因此數字就一直往下。而且這些制度根本都有問題,像簡易判決處刑就有很嚴重的當事人、被告的程序權保障不足的問題,所以現在想要修;認罪協商每次都出問題,很多當事人及律師都在抱怨檢察官騙他們,跟他們講好了,但後面又不照講好的deal去做,出現這麼多這樣的問題,所以檢察官想一想也覺得很麻煩,如果他開始跟你談了,後面又不認或怎麼樣,到時候他也有事,那他乾脆不要用。
我的意思是,我覺得到一個時機點了,法務部跟檢察官,法務部是主管嘛,你們應該就這些制度的實際使用經驗去做檢討,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這些制度如果大家都不用,還保留幹麻?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上,讓所有檢察官不只減輕負擔而已,而是應該要更有效率用這些政策工具勿枉勿縱地解決案件。當然認罪協商制度在刑事訴訟法有很多批評,但它不失為是一個已經在很多國家都驗證過,照理講應該要發揮它該有的程序功能的制度,在我國就沒有在用了啊!難道我們不應該做檢討嗎?今天所有檢察長都在,這麼多檢察官,總長也在,應該要認真去想一下為什麼大家不想用、要做哪些改變,可以提出來,大家來討論,看如何讓我們的刑事司法程序改善,因為這個是大宗,其實我們的刑事司法大案沒有幾件,全部都在處理這些事情,結果效率搞成這樣,有什麼用?
最後的結論,我要求請你們就這個問題,3個月內具體提出如何改善的修法建議及書面報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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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委員關心。制度本來是好的,有時候是落實執行的問題,我們會來充分地檢討,如果有修法的必要,也會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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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一定要修啦!困難的就是到時候司法院不一定同意,但是你們要將你們的觀點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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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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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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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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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4
speakers ["林思銘","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黃世杰","江永昌","陳以信","曾銘宗","林德福","陳椒華","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李德維","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吳玉琴","鄭運鵬","林岱樺","陳明文","周春米","李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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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10"]
gazette_id 111105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5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2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 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四、審查11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五、審 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agenda_id 111105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