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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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39分)部長、檢察總長。我現在問的是虛遷戶籍投票罪,不是那個受賄賂投票的對價關係,大家不要搞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增訂第二項,規範意圖為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2007年在審的時候,法務部就提出意見說這個「意圖為特定」的「特定」人包不包括自己是參選人?就是把戶籍遷去那裡,然後去參選,投票那天又投給自己,當時就提出這個疑問,時至今日,法務部的見解是如何?這個特定人包不包括自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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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林委員思銘):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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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法院的見解是兩者都有,還是有不統一的地方,有認為包括、有認為不包括,連法院的判決都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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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的判決,我不是談個案,但這是通案,判決說,特定候選人當然要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結果就判這個參選里長有罪。後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說請問這個特定人一定要是自己以外的第三人的法理依據在哪裡?拿出來看。結果前述法院拿不出來。所以您剛剛說法院有的認為是這種、有的認為是那種,如果這樣一個法會讓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去判出不同的判決,你們法務部還不修法?你今天還寫立法計畫,你的立法計畫要不要我讀給你看?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幹嘛定一個法規讓人家有不同的判決?但是我現在看的這套判決,並沒有提到特定人,你是找不到他是第三人的法理依據,所以特定人包括本人。在第一次,最高法院去撤銷原來的判決,然後叫他們發回更審,這時候全國各地的縣市參選人有一半都嚇到了,你知道,很多人就是去那裡參選就把戶籍遷過去,投票那天,到時候你們辦不辦啊?你不能說因為有的法院有辦、有的沒辦,你就不辦,總長在這邊,到時候所有檢察官要不要去辦關於虛遷戶籍投票罪的案子?這樣就糟糕了。這是第一個問題,要趕快去想辦法釐清,法院的見解是那個特定人包括自己本人,除非是有人遷戶籍去參選但是投票那天不去投,這樣或許還沒事,11月26日要到了,你們要不要去估算看看有多少人?這很嚴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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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因為法院有不同的見解,我們也會內部來檢討到底法律的構成要件是不是定得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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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糟糕了,部長,哪一個法院的不同見解?你倒是說給我聽。法院有不同見解的時候,你要聽哪一家法院、哪一個法官的?你倒是說給我聽。你還沒有瞭解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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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有不同見解,我們也可以請司法院來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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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第二部分,判決又發回更一審,更一審的時候,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遵從最高法院的意旨,本來說這個特定人不包括自己,現在說特定人包括自己,就判有罪了。這是110年上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有罪,但是當事人又上訴了,上訴之後,最高法院又發回重新判決,你知道為什麼嗎?現在講到第二個部分,第二部分就是,法院在認定的時候,當事人到底有沒有虛遷戶籍,最高法院跟高等法院講,其實就是跟在座各位檢察官講,不能只有把選罷法當中的繼續居住4個月這個定義跟民法的住所定義劃上等號,因為民法的住所定義就是久住在一定的區域,但是最高法院看選罷法中提到的繼續居住之事實,其實最重要的是跟那個區域有沒有關聯,不一定是晚上回來睡覺,也不是說要睡幾個晚上,甚至都沒有回來睡,在那裡有高度的工作關聯,或者跟當地的公共事務有參與的時候,它認為那個比較重要,所以現在切割兩個層次,特定人包括自己,但是繼續居住的定義不可以像民法的住所定義那麼嚴格,而是只要跟他的公共事務有高度的關聯連結就可以,所以就叫法院重新判決,你知道最新的判決是什麼?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月18日判決又出來了,這是分院的第三次判決,你猜判有罪、無罪?猜猜看嘛。沒關係啦,因為這個通案都會影響到,事情真糟糕啊。第三次的高雄分院判決無罪,高雄分院又去遵照最高法院的意思,說最高法院說的是原來繼續居住4個月跟民法的住所定義不一樣,這個人在當地做過漁會理事長,曾經在那邊服務過,所以他是有高度連結的,又再次判無罪,反正每次只要最高法院講什麼,高等法院分院又跟著做。我要問的就是接下來的重點,請問這次檢察官要不要上訴?第三次判決高雄分院判無罪,檢察官要不要上訴?檢察官不上訴,法律見解是什麼?檢察官要上訴,法律見解是什麼?這是大問題,我可以問總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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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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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檢察總長泰釗:要從個案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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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你說要從個案來認定,我說不能從個案來認定,現在就是法條有問題,更糟糕的還在後面,我問部長、問總長,這個案子用虛遷戶籍投票罪,在最開始的時候,高雄分院先判無罪,後來又判有罪,第三次又判無罪,在這過程當中,你要知道,檢察官依照民事程序是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你再猜這個案子,檢察官有沒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因為有刑事原因,可以拿來當作當選無效之訴的起訴,你再猜,這個案子有沒有辦當選無效?你不知道,答案是有,結果一審當選無效,二審當選有效,但是刑事虛遷戶籍罪還沒定讞,所以我剛剛問你說,檢察官對於高雄分院的第三次判決要不要上訴,還有法律見解為何?因為你要知道,到時候這個當選無效之訴打完之後,不會因為刑事這邊的原因是有罪、無罪,去連動到民事後面的結果,起因會是它,結束不會是它。我在講的這個邏輯,兩位應該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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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錯。我們瞭解委員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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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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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但是這是法院的判決,我們也只有尊重嘛。如果修法不夠明確,我們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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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對,後面這句最重要,其實這是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修正案,不是法務部在2007年送行政院的院版,你們當時其實就已經對裡面提出相關問題,發現這個會很困難,沒有辦法明確,可是時至今日產生這麼多問題,卻還沒有解決。所以我在這邊提醒,這非常嚴重,嚴重到以兩位的法學背景,居然也無法說明。你不是尊重法院,因為這個當中有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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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法院各審級有不同的見解,我們也只有尊重,該上訴我們就上訴,看最後有怎麼樣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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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部長,你誤會了,我講了這麼多,不是各審級有不同見解,一個高雄分院就有三次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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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更嚴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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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是,更嚴重。不過,我今天不是在質詢法務部而去抨擊法院,我不是這個意思,你不要引導成這樣,你應該從法律到底要如何修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來下手,這樣才是正解,總長回去後也應召集檢察官,好好地研究一下,其實我剛才已經點出來了,特定人到底是不是自己?如果是自己,投票當天不去又會怎麼樣呢?這就是一個大問號!法院如果要認定繼續居住之事實跟虛遷戶籍不構成的時候,要不要很明確的把一些情況,包括怎麼樣的連結算是、怎麼樣的連結算不是,然後跟民法一定區域之久住來脫鉤,像這些都要去想清楚,同時也要再次去檢討,刑事上的有罪、無罪跟當選無效之訴最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時候,老實說對社會是難以交代的,這邊定了,那邊卻沒有,真的讓人匪夷所思。總之,我把這些問題舉出來,希望你們好好做個研究,這個也沒有辦法再等待了,必須要趕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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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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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關於法院見解歧異一事,像戶籍的部分,憲法就規定人民有遷徙的自由,要到哪個地方參選,依照選罷法規定的期限內遷進去住,之後就去參選,我剛剛也覺得很奇怪,這怎麼會跟居住、民法中住所的定義不一樣?當然要遷進去就是有住所在那邊啊!所以最高法院的見解很奇怪,那邊沒有住所卻可以參選?所以我覺得檢方有時要堅持自己的立場,過去我們在從事司法實務時也看到很多法院這邊的見解很歧異,同樣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卻作出不同的判決,所以這個個案我是覺得值得研究。
不好意思,我宣告一下:曾委員銘宗發言完畢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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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4
speakers ["林思銘","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黃世杰","江永昌","陳以信","曾銘宗","林德福","陳椒華","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李德維","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吳玉琴","鄭運鵬","林岱樺","陳明文","周春米","李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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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10"]
gazette_id 111105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5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2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 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四、審查11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五、審 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agenda_id 111105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