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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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11時39分)部長,本席有聽到您今天早上進來的時候接受媒體訪問,針對昨天三位現任委員跟一位臺北市議員被冒名在一份造假的文件上,我們的簽名被放在上面,今天有媒體朋友去瞭解,在網站上也能看出來,就是說簽名都能看到了。我想部長已經看過這份文件,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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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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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我沒有看到這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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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沒有看到這份文件,那你今天早上還對媒體回應秉公處理,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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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是就一般性的案件,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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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瞭解,所以您不是瞭解到這個嚴重的造假事件,而是你就先回應秉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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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要秉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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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我也認同,任何事情都要秉公處理,尤其是11月26日縣市長九合一選舉只剩16天的時間,我們更不能縱容任何抹黑、造謠的事件影響選舉,或者是偽造文書。 |
部長、總長,我請你們看一下,這是一份造假的文件,昨天側翼把這份文件放出來之前,本席也從來沒有看過這份文件,下面有四個簽名,其中三個是現任立委、一個是現任臺北市議員,而網友也找出這些簽名其實是從四份文件裡面分別節錄的,比對筆跡應該是這樣子,我昨天一看也認為如此,我身為立法委員,我們每天連署那麼多法案,或是我們出席活動都會留下簽名,要取得我們的簽名並不難啊!重點是他把簽名放在P圖上、直接放在造假的文件上,影射或偽造文書變成是我們同意的。昨天我已經到警察局做筆錄、報案,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之下,這很可能會影響到縣市長選舉,請教法務部或檢察總長,後續會有什麼急速的因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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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已經提出告訴,警方受理以後會處理,如果涉及刑責會報給地檢署,檢察官會依法偵辦,我想這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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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時間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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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時間上,他們按照專業判斷,該快就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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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最快可以什麼時候?現在縣市長九合一選舉只剩16天。昨天還看到側翼直接在粉絲專頁上把這份文件show出來,我們昨天也具名把這個側翼粉絲專頁點名出來,大家都說這個側翼粉絲專頁背後的負責人以前有公開露臉過,所以人、事、時、地、物都很明確,請問什麼時候能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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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由承辦單位判斷,不是由法務部來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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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但是部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們的態度是不是應該要快?最快可以什麼時候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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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態度是任何違法的事情就要儘速處理,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該對外說明的就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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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你還是沒回答本席的問題,所以時間是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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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是我在承辦,我沒辦法答復委員何時能把這個案子處理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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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之前講過假消息、假新聞符合三要件,對不對?「惡、假、害」是行政院提出來的,我想法務部也認同,第一、這是惡劣的造謠文件;第二、這是假冒的簽名文書;第三、這是意圖害人並使人不當選。所以完全符合「惡、假、害」三要件,是不是應該要儘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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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的態度只是一個原則性指示,要求偵辦犯罪的機關要依照專業判斷,並依證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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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官樣文章不用再繼續講,既然要秉公處理,本席也已經具名報案,我希望檢調單位可以儘速動起來。 |
另外,上禮拜發生青埔的綁架事件、人蛇集團的犯罪事件,有32人被綁;上禮拜還有淡水地區26人被綁,依我們的相關經驗,最後會用什麼罪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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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要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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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質押人口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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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由承辦檢察官認定符合哪一條構成要件,就應該要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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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可不可以先請部長或總長回答我一下?今年到目前為止,到底有多少這種集團式犯罪被起訴?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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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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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檢察總長泰釗:我手邊沒這個資料,委員需要的話,我們可以事後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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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我再請教中華民國治安史上這種大規模的集體扣押,因為我們都已經看到媒體報導了,淡水26人被關在一個五坪大的小房間,不人道對待、一天一餐;青埔32人被關在一個小房間,甚至被餵毒,還有3人死亡。在中華民國治安史上有沒有發生過那麼大規模的集體擄人勒索、綁架、質押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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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個案子確實非常嚴重,所以地檢署已經動用全署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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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在我印象當中,這是不是中華民國治安史上最嚴重的一個犯罪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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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也要求檢察機關對這個案子一定要傾全力嚴辦、重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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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我相信大家都很有正義感,也絕對不容姑息犯罪,但是目前有兩個部分,第一,這是中華民國治安史上非常重大的一個犯罪型態,過往應該沒有在狹小空間裡面質押那麼多人,而且還是不人道對待,以前我們都認為可能只發生在柬埔寨或其他東南亞國家,但沒想到真實發生在我們中華民國的社會,而且請容我提醒一個在新北市、一個在桃園市,兩個都是直轄市、首善之區!再者,現在是質押人口犯罪,綁一個人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綁兩個人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一次綁32個人,我們還是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5年乘以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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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所涉及的也許不只這一條刑事責任而已,還有集團是否有組織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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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有組織犯罪,也可能有電信詐騙,對不對?但就綁人來說,因為媒體的報導一直很輕描淡寫,應徵求才然後把人關起來,但是我們細細去瞭解後,發現根本就是擄人勒索、限制人身自由,並且是質押人口,還餵毒、毆打、虐待,讓他們沒辦法出去。外界都在看我們要如何嚇阻這些犯罪集團不再被利用,也不要再進行這樣的惡行,所以才說亂世用重典,本席想請教如果起訴之後,這樣的型態會有什麼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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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靜待檢察官最後的偵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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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我不瞭解,現在已經一個多禮拜了,個案讓檢察官好好偵查,但身為法務部的大家長,你至少應該瞭解這樣的犯罪型態最重可以怎麼判,您也應該做一個宣示來告訴所有的不肖之徒,如果要做這樣的行為,最重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還是怎麼樣,你們好自為之,不要膽敢以身試法,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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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因為昨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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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所以我才請教這兩起事件最重到底可以判到什麼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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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昨天行政院舉行治安會報,蘇院長很明確指示臺灣絕不容許這樣的情形發生,要讓歹徒們知道臺灣不是沒有法律,不可以任其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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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很尊重我們的法界人士,但我現在提出來的是很嚴肅的問題,是不是能請法務部今天下班前給本席一份資料?針對這次兩起重大惡行犯罪可能觸犯什麼法令、分別有什麼刑責,這些嫌犯最重加起來可能會有怎麼樣的起訴,好不好?我們不是法官,但至少檢察官可以用什麼樣的罪名起訴,這是一個態度問題,蘇院長講空話,那都先放在一邊。說實在話,誰不知道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但重點在於,以前我們沒想過臺灣社會有可能會發生集團式犯罪,分別有26人、32人被綁架,現在已經發生了。我現在所要的是,法務部、檢察總長大家能夠宣示、具體講出來:「不管你是小弟聽老大的命令去做,還是說你是首腦,你只要敢做這樣的犯行,我們一定重判到底,而且可能至少20年、30年、50年,甚至無期徒刑!」讓他們以後不敢做嘛!給本席一份資料,這樣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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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剛剛已經做了宣示,一定要嚴辦重懲,至於個案的情節是如何,當然這要尊重檢察官,我不能設定說將來這個案子會如何起訴,我沒辦法這樣設定,但態度跟決心是很明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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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由於時間的關係,洪孟楷委員要求的,在今天下班以前,對於這兩個事件,未來法務部的偵辦方向或者求刑方面是否要採最高的刑度,是不是你們發布一則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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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不能指導個案,說這個案應該要怎麼樣判,但我的態度跟決心是很清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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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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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要討論我們可以討論,但是我不能就個案對外指導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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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當然個案是不能,但就你辦案的決心,可不可以發布一則新聞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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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決心沒有問題,態度上我也很堅決,但我不能就個案來討論說這個將來要用什麼罪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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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委員孟楷:所有地方的檢察長今天也都到場,本席利用這個機會語重心長地講,既然大家能夠通過審查而擔任檢察官員,初心都是要維護正義、心中有一把尺,臺灣什麼時候變成是我們可以縱容犯罪者綁架26人、32人,居然就在我們身邊,說實在的這些被害人都是社會最弱勢的,可能是流浪漢或流落街頭的人,他們被綁架後完全沒有人為其發聲,因此我也拜託做為正義化身的各位勿枉勿縱,用最嚴厲的方式。我之所以花時間跟部長討論,就是因為我們希望看到一個態度,有一次、兩次,不能這樣,要把他們揪出來!政府、總統可以去青埔拉著候選人的手喊凍蒜,卻不願意看一下基層員警辦案、不願意關心一下檢察官辦犯罪案,我覺得這是完全不合理的事情。拜託各位,我們一起努力,上面的執政者不願意守護現在的治安,就靠大家,我們一起守護自己的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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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今天上午的會議時間,進行至所有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
繼續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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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4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游毓蘭","陳玉珍","黃世杰","江永昌","陳以信","曾銘宗","林德福","陳椒華","洪孟楷","劉建國","邱顯智","李德維","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吳玉琴","鄭運鵬","林岱樺","陳明文","周春米","李貴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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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 ["2022-11-10"] |
gazette_id | 111105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105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2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 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四、審查112年度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五、審 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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