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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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9時31分)秘書長,辛苦了!剛才游委員講了很多關於審判流程的問題,我今天想要延續問了多次的議題,即關於裁判書類品質的檢討。之前我問了很久,但是一直都沒有時間進入書類的內容跟怎麼改善來討論,所以今天我特別舉幾個案例。為什麼要講這件事情?因為事實上司改國是會議網站的進度顯示,很多細項都還在討論,包含確定判決檢討機制,當然除了再審、非常上訴等等之外,對於裁判書品質在確定之後,秘書長之前有回答,院方都有相關的查閱、抽查機制。
此外,裁判書類如何更簡化、通俗化,這也是長年的議題。我想要強調一下這件事情的重要性,因為法官不語,法官站在審判者的立場,必須維持中立的形象。所以他對這個案件所有的意見都應該放在判決書裡面,讓訴訟各方,包含雙方當事人、關係人以及社會大眾來檢視這個判決時候,能夠透過閱讀判決書瞭解事情的始末,跟法院依照怎麼樣的法律跟法理作出這樣公正的判決。司法的判決除了因為它是有權解釋、具有權威性之外,更大的是能夠跟社會溝通,而最大的工具就是判決書,要用道理說服有紛爭的這些當事人,並且藉此來樹立社會規範的細節。因為法律是抽象的條文,在具體個案裡面會怎麼樣得出適用的規範,就在每個判決書的論理去呈現,所以裁判書品質以及它跟社會溝通的可能性非常重要。秘書長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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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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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我們同意委員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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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兩年很多新聞媒體報導一些判決的個案,我看到一些現象覺得很有趣,所以來跟大家討論,因為今天全國各法院的院長也都來。底下的案例都是來自各個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滿有名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有一個家事判決,這個法官很溫暖,他把他寫給未成年當事人的信附記在判決書的最後。我們可以說這一件雖然很溫暖,新聞報導非常正面,社會上也給他很多好評,但是請問這個跟判決書應記載內容有沒有關係?秘書長覺得這樣的作法值得鼓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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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是正面的,我們沒有說什麼鼓勵、不鼓勵;如果是負面的,當然我們不希望有這樣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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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聽不出來,因為我現在的問題是,判決書的內容該寫什麼?理論上,有主文、事實跟理由這三大項目,所以判決書就是用來跟各方當事人說明,判決的基礎是哪一些、效力範圍是哪一些,也就是認事用法的過程。現在司法院的態度是如果在認事用法的必要範圍內,個案都該寫,但在必要範圍外是法官有言論自由嗎?這個是公文書製作,還是他想放什麼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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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基本上,我們認定這一類的記載就是餘事的記載,就是委員的簡報檔上所寫的附記事項,跟認事用法並未當然有很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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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就是容許?你覺得這個東西是可以放在裡面的嗎?我先舉一個正面例子讓你比較好回答,後面還有很多負面的。你們就是沒有態度、覺得沒關係,反正就是法官審判獨立,所以判決書隨他寫,他有言論自由,是這樣嗎?還是你們有一個標準?因為後面還有抽查的程序,如果抽查看到這個,請問你們應該要依照什麼標準來反應?特別褒獎鼓勵他,因為創造司法院及法界正面新聞?還是請他以後要注意,不要把這種東西放在判決書裡,必須維持判決書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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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原則上,我們還是不希望有這一類餘事的記載,如果有負面的這種記載,我們更是要求不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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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個是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秩字第3號的裁定,這則新聞也報很大。這個法官也很有趣,他在認事用法的過程、說理的時候,用了一大堆括弧說,「本院按……」,他用這種形式表現,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他認為這是他個人的附論,跟他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沒有直接關係。秘書長覺得這樣的寫作方式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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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一件的記載方式勉強還是可以說得上有一些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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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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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他在說明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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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是嗎?你認為這樣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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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委員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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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這個令地院嘖嘖稱奇也算是他認事用法的一部分?他可以用這種戲謔的方式來寫判決書?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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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有些部分或許用語不是很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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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如果抽查確定裁判書類看到這一件的時候,請問司法院會怎麼做?各級法院的院長都在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你們事後審閱有沒有看到這個案件?你們覺得應該怎麼樣?要鼓勵、放任嗎?因為秘書長回答不出來,所以我只好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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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董院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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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院長武全:我們有事後審閱,不過還是尊重法官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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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你回答尊重法官,等於對裁判書品質跟它的嚴肅性,現在的司法界沒有任何要求。法官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在判決書裡面愛寫什麼就寫什麼,這樣的司法會得到人民的尊敬嗎?這樣子的司法判決,大家會覺得你們是認真的嗎?不好意思,為難你了,可能現在你也不好對這個個案評論,但是我們在討論裁判書類品質如何提升的問題,如果對已經發生的這種現象我們都認為沒有關係,反正都是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寫在判決書裡都是法官完全的自由,那麼我們的裁判品質怎麼會提升?
我們再看下一件,這是臺中地方法院的,這一件也很有趣,這個法官我印象中應該已經離職,他在判決書裡寫什麼呢?他說因為他要申請法律專家做專業鑑定,但是法院會計室跟庭長不肯讓他核銷鑑定費用,所以他把整個過程一五一十寫在判決書裡,包含他們那天說什麼,以及法院內部怎麼吵架等等,好像他在伸冤,跟當事人及社會大眾說,「你看!我們法院多麼離譜,連找個專家做鑑定都不肯!」把這樣的內容寫在判決書裡,秘書長,你覺得判決書可以這樣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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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一件這樣的記載,我們認為是明顯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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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不適當?這是109年的案件,已經過了,但如果你們抽查或事後查閱看到這個案件,請問會對他有什麼處置?是你自己說的,明顯不適當喔!有沒有?還是我要再請臺中地院院長來說明?這是109年的事,搞不好那時候也不是現在這位院長,但判決書可以寫這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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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邱院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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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院長志平:我是認為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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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不適當?如果你們核閱這份裁判書或事後抽查,發現這樣的情形,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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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院長志平:如果是我,我會表達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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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就是跟這位法官講一講,要他以後不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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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院長志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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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就這樣而已?那就是單純告誡,這個法官寫完就算了,但假設他再犯會怎麼樣?秘書長,假設經過勸誡,法官仍然不改,繼續在判決書裡做不適當的陳述,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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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如果繼續有這樣的狀況,我們再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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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還要研究?你們不是有職務監督嗎?這個算不算職務監督可以移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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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就是看個案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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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看個案情節?如果持續在裁判書裡發揮他的言論自由,寫一些跟判決無關的事情,算不算構成職務監督的理由?剛剛院長說他會口頭跟法官講一講,要不要給他書面告誡?累積之後,是不是要有一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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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情節如果嚴重,當然我們會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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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外部可不可以發動?外部可不可以提起要求送職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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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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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如果有人發動的話,是有這個可能。
再看下一件,我時間用很久了,我講快一點。這個很有名,大家都知道,就是否定配偶權的判決。我剛剛的發言是有層次的,先從附記事項說起,然後個人言論自由、意見表達及心情抒發,到完全跟判決無關的程序中發生的法院內部爭執,再到這件就比較涉及審判獨立的核心,即法官見解與現行法體制顯然相左。其實人民最在意的是這部分,我剛剛前面講的大家可能當笑話看,但這一件,是我們真正要處理的核心衝突問題。當法官被認為恣意用他個人的信念、價值作出跟現行法,包含法律條文、多數主流見解,甚至包含未來大法庭可能的見解,完全相左的判決時,我們要怎麼處理?正常的狀況當然是透過上訴制度,用上訴審把它處理掉;可是對社會來講,會覺得這樣的作法太慢,也會覺得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尤其是這種家事案件,大家會覺得不如直接撤案。這個問題我不要求你回答,但是我希望你們回去想想看,因為這是一連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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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必須要說明,這個狀況是不一樣的,這個是法官個人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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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知道啊!所以我剛剛已經替你講完啦,但是我要代表民眾跟你們講,你們一句話說這是審判獨立,所以法官要怎麼判都可以,但對民眾來講,他不覺得是這樣,因為那攸關他切身利益、切身權利,如果因為法官個人見解而受影響,那麼法的利器就都沒有了,對不對?當然我知道正確的作法就是在法院體系內部上訴審的陳情,但你要統一法律見解,對不對?我當然知道你可以講出一套理由表示不適合用裁判書查閱制度來處理,但如果一個法官常常做這種判決出來,我覺得社會對司法的信賴也會有所影響,這不是像你想的,一句話就可以把它打死。
好,我沒有時間了,先在此預告,你們有一個司法院確定裁判書類審查實施要點,我詢問有關開會狀況,你們跟我說從109年開始到現在都沒有開會,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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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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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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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很多年沒有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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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很多年沒有開,那還有存在的必要嗎?還有編預算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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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再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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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審預算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你們可以先看一下,你們編了230萬元預算,如果都不必開會,那就不用編了,下次我會問更清楚。其實這個書類審查有很多地方適用,過去事前送閱改為事後送閱,這是普查的部分,另外還有抽查機制,你們有視導規定,請問目前到底有沒有在做?實施的狀況如何?這部分希望到時候提供一份書面說明給我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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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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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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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黃委員世杰代):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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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5
speakers ["陳歐珀","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洪孟楷","林德福","吳玉琴","李貴敏","劉建國","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高嘉瑜","李德維","張其祿","陳椒華","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
page_start 205
meetingDate ["2022-11-14"]
gazette_id 111106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6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 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agenda_id 111106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