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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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10時19分)秘書長早。秘書長,我想延續早上游毓蘭委員提到余正煌自訴林智堅侵害著作權這個案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明確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有關林智堅這個案子,調查官余正煌委託律師提出自訴,本月2日臺北地院首度開庭,承審法官張德寬在審判中要求調查官即自訴人委任的律師,須在二週內呈報被告的真實姓名與住所,若逾期未提出要駁回自訴。第一個問題請問秘書長,這位法官這樣的作法,有無違反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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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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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這是個案,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不便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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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早上有聽你這樣回答,但是我們現在是探討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這個法官這樣行使職權有沒有違法、失職的問題?這不僅僅是個案的問題,未來整個司法實務界要很明確的說明跟表示,司法院要有這個態度。法官後來自己依職權調查,但是這樣就很明確地證明一件事情,這個法官顯然在認事用法上,即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他是刻意規避,還是對法律不瞭解?林智堅我們會不認識嗎?秘書長,會不認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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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當然這個個案一開始的處理外界不是很滿意,我們可以從媒體上看得到。後來法官依職權調查以後,好像連委員也滿意,滿意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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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整個過程方面,當然事後可能受到一些輿論的指責,所以他也轉向,趕快依職權調查,但是我們就是要檢討,法官恣意依他的好惡。我覺得最奇怪的就是請你調查他的真實姓名,「林智堅」這三個字還要調查?全國都知道這個人是誰,法官卻諭知律師在二個禮拜內呈報他的真實姓名,法官這樣的作為我們很不認同。司法實務界不管是否為民事訴訟,因為現在涉及個資保護的問題,所以我們知道很多被告的姓名,但是被告的年籍資料很難知道。對於像這種只知道刑事被告或民事被告的真實姓名,但是不知道他的年籍資料,依現行法律如何協助、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有哪一個規定?法院有沒有義務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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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是看個案的狀況決定,如果委員詢問的這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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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個不是個案,我現在問你的不是個案,而是問你如果有這種事實如何處理。現在自訴人或民事訴訟的原告只知道被告的姓名,但是不知道他的年籍資料,法院要如何協助人民進行訴訟?有沒有這種規定?目前司法實務是如何實踐,如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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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就有規定,這個部分最高法院也有一定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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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樣好了,這個案子在臺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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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通常下級審法院都會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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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最高法院的見解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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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的見解是說,自訴狀跟其他訴訟的記載在客觀上已經能夠確定所追訴的人,自訴程序就難以說違背規定,這是102年臺上字第5125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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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所以只要有足以辨別的特徵應該就可以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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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但是每個法官就個案的看法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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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請教臺北地方法院院長,這個案子後來法官又改變原來的態度,依職權調查被告的姓名、年籍,繼續受理這個案件。他後來為什麼會改變態度,您瞭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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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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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院長國忠:具體的個案法官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司法行政不便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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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外界對這個案子的疑慮就是,這位法官是不是依職權技巧地逃避辦案或選擇辦案?我深深地認為,這位法官不可能不瞭解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是他在庭上做這樣的裁示是刁難律師,或者是如現在外界的疑慮,他要技巧性地規避這個案件?所以我希望院長要瞭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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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院長國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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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他已經在前面這樣諭知,雖然後面態度改變,但是這位法官還是已經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受到傷害,這一點非常不應該。 |
我再請教一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的問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原為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例外規定,但是未來在第二審不得再提出,就是把這兩個條款刪除。我想請問一下秘書長,你知不知道民間司改會對這一點有很大的疑慮?依照民間司改會的意見,這樣子會影響事實審的法官發現事實,也影響民眾的權益。因為今年4月間,司改會檢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的二百件關聯的判決發現,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被允許提出的比例高達86%;依照2013年學者的研究,最高法院58則判決,針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三款或第六款為由,被允許提出的比率為63.79%,所以他們建議這兩款不應被刪除。司法院現在的態度是怎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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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第四百四十七條在92年2月7日修正,當時的立法理由第五點就有提到,「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均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致其未能於第一審法院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為免掛一漏萬,並於第五款規定,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應許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法院提出。」因此實際上文字上看起來是這樣,但是從立法理由來看,第三款也必須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未在第一審提出才可以再補充。因為實務上的操作大部分沒有按照立法理由,所以我們才會調整,希望回到92年修法時的精神。第六款因為太概括了,實務上的操作也過寬,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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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瞭解,所以司法院目前的態度還是認為要刪除這兩款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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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錯,我們的主張是這樣。不過,我們確實也感受到阻力重重,就像委員的態度好像也是反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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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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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看到很多委員反對,所以我們會再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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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建議你們還是要慎重地參考學界、民間或實務界的意見。因為以司法實務來說,根據實際從事法庭活動的經驗,我們認為會運用這兩個條款上訴、提出補充意見或提出新的攻擊防御方法是有其必要的,因為這是例外規定,所以我還是認為刪除這兩款對民眾的權益會有很大的影響,希望司法院能從善如流,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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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就算我們不從善如流也過不了委員這一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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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不過我希望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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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所以那是我們不得已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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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我是說希望你們從善如流,結果你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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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所以我們就停滯了,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實務能回到92年的立法理由去操作,應該要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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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那是92年的立法理由,但我們要與時俱進,不能一直說要回到92年的立法理由去操作,而要看整個實務界的操作狀況才行,92年距離現在已經多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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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92年2月7日的修法也是大院通過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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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是啊!所以我說你們現在提出的版本已經跟時代的潮流及與實務的實際運作有所差距了,這會影響人民的訴訟權益,讓法院要發現真實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問題,這些都是你要思考的,我們會後再好好討論,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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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好,感謝委員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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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思銘:謝謝秘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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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曾銘宗委員和洪孟楷委員發言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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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5 |
speakers | ["陳歐珀","游毓蘭","黃世杰","江永昌","林思銘","曾銘宗","洪孟楷","林德福","吳玉琴","李貴敏","劉建國","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陳以信","高嘉瑜","李德維","張其祿","陳椒華","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 |
page_start | 205 |
meetingDate | ["2022-11-14"] |
gazette_id | 111106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106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 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 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
agenda_id | 111106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