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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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委員毓蘭:(17時2分)主席、各位委員。臺南市歸仁分局前分局長楊慶裕因大馬女大生命案同一事件遭免除分局長職務2次;臺北市交通大隊前隊員石明謹兼職球評,不同服務機關對於是否違法有不同的看法,反而在兼職多年後始被懲戒法院判決有違失。這些案件的亂象肇因於我國長期監察、行政雙軌的公務員究責機制所致,而且在警察機關尤其嚴重,今年憲法法庭第9號判決指出這種雙重究責程序的風險應該立即修正法令,本席等爰提案要求各機關配合司法院整合的方向積極回應憲法判決要求推動沒有雙重程序風險、重複進行調查的公務員究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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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本院委員游毓蘭、林思銘、傅崐萁等16人,鑑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公務員責任法制,公務員經常遭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等制度重複調查、立案、決定、後續司法審判等等程序,再加上警察機關向來重獎重懲,諸如大馬女大生命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前分局長楊慶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萬華分隊前警員石明謹均為適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敘明,懲戒懲處併存法制造成雙重程序負擔,相關機關宜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司法院長期就懲戒懲處議題著有研究,並提出不同程度整合的草案,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內政部等人事、用人機關基於本位主義不願改變,而造成制度沉痾長年未改,不斷耗費國家行政資源重複調查,也漠視公務員權益。爰提案由司法院研處,並由司法院會同其他機關,積極配合、協調,提出合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之修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據我國憲法第77條規定,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務員責任追懲制度事涉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等機關,並制定「公務員懲戒法」、「監察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法律,形成司法懲戒、行政懲處二制併存。又警察人員有重獎重懲之特性,統計至100年至110年9月,警察人員遭停職免職佔總數2.16%;而一般公務人員則僅占0.45%,可推知警察受雙重程序究責更加嚴重。
二、承上,例如大馬女大生命案臺南縣之前高警員、張前所長、楊前分局長,分別前經記過1次、記過2次並調非主管職、記過2次等並調職等處分(置),後經監察院審議通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又例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配賦萬華分隊前警員石明瑾,遭懲戒法院判決因兼職球評降級改敘併罰款新臺幣20萬元,其曾回報長官,督察室告以下班當球評沒有違規,最終卻仍遭移送判決懲戒。綜上,警察受到懲戒懲處法制併行影響實例具在。
三、對此法制問題,司法院歷年來有「公務員懲戒法」89年版、91年版、94年版、99年版,委託研究有102年、106年版等。惟實際立法成果而言,由於其他相關機關各持本位主義,不願改變現狀,遲至109年修正版本,才在該法第22條明文規範,納入懲戒、懲處終局競合時,行政懲處須失效之條文,至於從調查到司法審判的程序雙重風險,至今未解。目前司法院亦在辦理公務員懲戒法之委託研究,預計今年11月完成,以供後續修法草案參考。
四、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敘明:「……不僅在規範面欠缺共同之選擇標準可資遵循,各機關之實務作法也不盡一致。是就上述公務員權益保障或有不夠完整之處,有關機關宜適時檢討修正相關法令,適切區別懲戒與懲處事由;或就同時該當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事由之情形,明定此二程序之關係,以避免……公務員之雙重程序負擔。」,各機關應謹遵憲法之意旨,避免再堅持本位主義,任憑浪費國家調查資源、程序分歧傷害政府公信力、有違公務員權益保障之懲戒懲處併行制度,而應加以修正。爰提案由司法院依其專業及既有研究成果續為研處,其他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應充分積極配合司法院,並謹遵憲法之意旨,提出妥適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傅崐萁
連署人:洪孟楷  吳怡玎  呂玉玲  曾銘宗  廖婉汝  孔文吉  李德維  陳玉珍  林為洲  楊瓊瓔  吳斯懷  許淑華  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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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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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7
speakers ["游錫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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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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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content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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