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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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10時22分)我要就教於秘書長,你知道臺灣的選舉制度,即縣市長選舉,然後總統及立委選舉,這有時間上的接續。當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志向,總是會再去打拚、努力。可是現在問題來了,我覺得制度很重要,有立委辭職了去選縣市首長,當然都有自己的理想抱負,這個不要予以苛責,但是會衍生出這些公費助理問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他要與立委同進退,但是又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相關費用去執行。請問你,到底立委本人是雇主?還是你們立法院是雇主?因為這後面會牽涉到雇主身分要怎麼照勞基法,後面又講到一個年終獎金,現在是1.5個月,到底算獎金,還是算在一年的薪資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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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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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雇主很明確的就是立法委員本人,立法委員本人是雇主,所以公費助理就跟立法委員同進退。因為雇主如果辭職或者是消失身分,當然他的公費助理就會消失,這個是明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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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好。照這樣的意思來講,立委自己就是雇主,一旦我們在立法院的工作結束之後辭職,也就跟公司解散是一樣的意思。因為我們在這邊的問政工作不等於去競選總部,再把同樣的助理請到競選總部,競選總部等於又是另外一個體制。不管這些助理有沒有到辭職立委的競選總部去工作,或者未來他有其他工作,假設助理沒有其他工作的接續,如果立委是雇主,前後是同一個人,因為競選總部候選人也是他,這樣是不是要按照資遣方式處理這些公費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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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如果委員本身是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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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公司清算、解散或者他是用資遣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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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而且他也辭職了,正式書面辭職了,當然公費助理的部分就會消失了,所以他當然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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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但是立委自己是雇主,所以對他的公費助理的這些員工要按照資遣來處理才對嘛!我現在並不是要苛責,也不是要用道德良知為由,好像立法院就按照規定,然後12月1日沒有擔任公費助理領不到年終的時候,變成好像很有佛心來照顧員工,也不盡然是這樣,畢竟公費助理是被迫的,也不是自願離職,所以雇主不是按照公司解散就是按照資遣來負擔這個責任,並不是有什麼道德良知好像很照顧他們,所以這個部分要去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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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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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其實這也包括最近討論的公費助理加班費問題,因為照你這樣講,以後會變成你們會要求我們所有立委都要先跟助理訂一些私約,事實上,我們跟助理之間其實並沒有訂私約,我們都是依照立法院組織法來做,不然你們可以去問一問助理,他們跟哪一位立委有訂私約,但糟糕的是,沒有訂私約但現在又遇到這個事情,兩個事情同時發生,即辭職去選舉跟加班費進到公積金的部分,其實那都是要用私約去約定,所以以後你們可能會回過頭來要求我們這些立委去跟助理訂私約,不然要怎麼走勞基法這一途?我們組織法是寫「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可是後面要用私約去處理,但又沒有私約,所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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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目前是這樣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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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在此跟秘書長建議,請大家研究一下,我最怕的是,其實很多助理都非常認真、非常努力、非常用心,但是這會影響國會形象,我倒不認為會有什麼法律來定罪等等的事情,但是對於我們國會問政,我們國會在此創立法案、修正法案、審查預算等等的品質,會讓外界誤認為素質是低落的,這樣很不好,是會傷害我們的形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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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這個我們會跟所有的委員一起來討論,看看如何處理這個部分,的確這一部分是有一些模糊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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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長期以來都是這樣。 |
接下來也是跟立法有關,我曾提到我們都被人家唸,說我們都在推所謂的營養法案,何謂營養法案?其實有時立委在工作當中,有時各方意見還沒有溝通、整合或是對問題癥結的研究還沒有澈底,或是考慮行政部門的量能不足,我們也不太敢去推動法案的修正,但問題來了,大家又希望可以看到立委有立法的成績,所以現在都從哪裡去下手?我們其實也很不好意思,但這也不是不重要,譬如像這次要修正20歲為18歲,即民法成年人的年齡,其實後面還有配合修憲,必須給大家一個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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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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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一修正這個,牽連到非常多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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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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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為什麼我們不能一致性的統統把這些盤點出來?是你們法制局要來盤點?還是你們要丟回去叫各行政部門盤點出來? |
其實不只這個,接下來我就逐一來解釋,包括司改國是會議中提到,「檢察機關」前面不要再加「法院」二字,即很多法律都是規定比方說「最高法院檢察署」,此時就要把它改成「最高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要把它改成「地方檢察署」,我自己盤點了一下,這部分還有19部,所以到底要等著我們立委提出修正草案,還是應該盤整一下,然後整個拿出來討論? |
不只如此,還有業務移撥的部分,像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其實新聞局已經廢掉了,現在改由文化部負責,結果也還沒把那個法案給處理掉,像這樣的情況有很多,比方說新舊之間,即新的組織法出來了,但舊的條例也還沒有廢除。對此,請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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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非常佩服江委員,事實上立法本來就是這樣,當一個法動了以後,跟他連動相配合的法其實就會有很多,現在的確有一些法已經修改,但並沒有非常完整的把整套連動的想清楚,目前我們就是儘量想,能想到的就儘量改,不過一定還有一些漏失,像委員這麼專業,針對漏失掉的要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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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可是不能如此,我認為一定負有責任,到底是立法院的責任,或是立法院必須要求各行政部會要盤點出來,我先講幾個例子,像四法聯防,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它就是要處理影片,包括深偽影片,也包括性私密等讓人家產生很多問題,這部分也沒有進行聯席會議,只分到司法及法制與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一個會分兩個法案來審理,最後只能靠委員會進行黨團協商,這是不對的,誠如我剛剛講的,英國、美國、德國、法國就不一樣,姑且不論那叫做綜合立法制度,或是包裹立法的制度,人家的確是有考量的,因為其實你在推這個的時候,像我剛剛講四法聯防當中最重要東西是保護令,這保護令到底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結果是讓我們立法委員都要抓狂,在我們進行審查時,有人說衛環委員會還沒通過連動的法案,結果我們跑去找衛環委員會,他們卻說還在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邊的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怎麼會我們等他,他們等我們,大家等來等去,到最後委員會都不要講了,等到協商再來講,這是不對的,整個立法品質,不但怕缺漏,還要考慮到連動性,我覺得這個應該要改革,請你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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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很佩服江委員所提的意見,這的確是一個很重要的事項,但我想這當然也不是我們立法院單方面能夠做的,比如您剛剛說有很多也牽涉到司法院的一些法案,有時候都是他們提的,所以我想這可能如委員所提,我們整個國家體系針對這樣的立法要怎麼連動、怎麼一起處理?委員所提意見非常好,我們會把它納進來,然後再跟其他部會一起討論,在相關必要的法案進行修法之後,是不是有連動到其他的法,都應該一併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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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之所以請教你,是因為當時你都在,臺灣的國會不是沒有經歷過,1996年5月17日,當時行政院函請本院就中華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修正部分相關法律的綜合草案,就包括貿易法、公司法、律師法、關稅法等將近二十部法律,那時候您還在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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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是啊!所以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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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當時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一直被退回?很奇怪,應該要一起的,最後把它拆開成一個法律一個法律,結果糟糕了,前面這部法律通過影響到後面的法律,後面的法律要通過,勢必又要修正前面的法律,就這樣一直搞來搞去,而且還不只這個,誰提的我就不講了,1997年證人保護綜合立法草案,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還有新創的證人保護安置法,那時候您也在,所以當時的前因後果都歷歷在目,您也都有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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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所以我很清楚,如果沒有一起處理,事實上會造成很多的困擾,而且也會有所遺漏,甚至有些法的競合會有問題,所以這些法的確需要一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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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這本書你們有買,我們立法院自己的藏書裡面也都有,國會季刊也發表過文章,日本的立法模式一括法在這邊都有,國會圖書館當時也有購買這本「綜合立法可行性之研究」,既然過去曾經下過一些功夫,所以秘書長可能要交辦,或是向院長提出建議,還是要跨院協商?到底法制局吃得下來,還是吃不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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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我們來好好商量一下,看要如何有效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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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說不定建立階段性的綜合性立法,會比一部一部的法律立法效益來得比較好,也比較快,說不定!否則英美國家不會這樣採行,日本也不會建立這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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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這是一個滿大的議題,對立法院來說,也算是一個滿大的議題,需要所有委員都有共同的認識,並達成共識,然後大家一起來推。我覺得這個應該是正向的,只是我們也要說服其他委員一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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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那是應該的。其實我們也可以聽聽不同意委員的意見,看看他們的想法到底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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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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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現在是資訊快速傳遞的時代,大家每天都直接看國會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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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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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所以提出綜合性的立法不僅可以防漏,也可以把連動性都考量好,此時,若有人提出不同主張,那真的要來聽聽看在這個時代、當其他先進國家都這樣做時,我們的國會為什麼要反對?其實可以聽聽看這樣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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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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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委員永昌:請你們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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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志嘉: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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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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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7 |
speakers | ["陳歐珀","游毓蘭","曾銘宗","黃世杰","陳以信","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吳玉琴","林靜儀","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劉建國"] |
page_start | 377 |
meetingDate | ["2022-11-17"] |
gazette_id | 11110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110701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二、審查及處理111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關於立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32案 |
agenda_id | 11110701_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