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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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40分)三級三審一直以來都是法制國家的基礎,也是保障人民司法權益的制度,我國上訴三審的駁回率高達8、9成,已經表現出一個金字塔型訴訟的現況,但我不是反對許可上訴制,我只是要提醒,如果司法院為了減輕法官的負擔,乾脆直接從程序上杜絕案件上訴三審的機會,沒有去思考如何完善整個事實審的品質、審判的品質,從根本去降低人民對判決的不信任,而只是想著直接嚴格限制上訴的資格,我想這個可能會讓法官更恣意妄為。我覺得還是根本上要確認、強化事實審的品質,從法官的考核上面去加強,否則法官的權力越放越大,將來人民的司法權益恐被限縮,我是提醒這一點。 |
今天的報告主題是刑事鑑定制度,跟人民最相關的刑事鑑定應該就是車禍事故的鑑定,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有三千多人,輕重傷有48萬人,據資料顯示,每年車禍鑑定案件大概有2,000件,司法囑託的車禍鑑定占1,000件左右,如果鑑定的結果是影響法官判決的重要因素,那麼鑑定的過程有沒有瑕疵就很重要,現在很多的民怨也是由這裡產生。現在很多的車禍鑑定都仰賴警方處理事故現場的蒐證,過去有很多鑑定品質粗糙的爭議,不符合嚴謹的證據法則,民間也有改革事故鑑定程序的呼聲,例如讓民眾也可以旁聽給予意見,現在都說要開放人民參與審判,但宛如在小法庭的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還是專家一言堂的狀況,與司法改革的精神相違背,請問司法院有沒有會同其他部會討論如何強化鑑定的品質、如何改善鑑定制度,有沒有這方面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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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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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這個就是我一開始跟貴會所報告的,我們提出的修正草案在第二百零八條機關鑑定的部分,其中有一個部分就是機關裡面實際實施鑑定的人也應該到庭言詞說明,而且接受交互詰問的檢驗,這個應該會大大的提升鑑定的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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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秘書長,從實務上的瞭解,因為我長期在交通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很多履約爭議、採購法侓爭議或是工程爭議,往往會先透過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調解不成會進入仲裁,到第三階段才做司法訴訟,我們的政府跟我們的國營事業常常就要以司法的最終審作為行政裁定,這幾年已經改善很多了,我一直強調,這是不對稱的法律抗辯,人民要花自己的錢,保證金在政府機構裡面,政府花人民的錢打訴訟,人民要花自己的錢來打訴訟,而且鑑定費也要人民出。我覺得現在就是同樣道理,談到專業認定的問題,我發現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專業認定比仲裁委員會還專業,也比司法單位來認定更專業,到司法單位時還要送鑑定,再花一筆錢,曠日廢時,廠商都倒了,家破都人亡了。我覺得臺灣不能這樣對待人民,所以我一直主張你能夠在公共工程委員會仲裁,其品質不輸仲裁委員會也不輸法院,這是第一點,所以這幾年很多履約爭議、公共工程糾紛有80%左右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解決了。我一直強調,政府單位跟國營事業不應該以司法手段的方式對付人民,這一點你們應該注意,如果有這種單位,你們要要求他們跟當事人和解,現在有很多調解、和解的制度,而不是任由雙方去答辯,政府單位可以請很好的律師或律師團啊!這很不對等,我們是要追求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制度。 |
第二點,司法院不曉得有沒有調查過社會大眾對肇事鑑定報告的信賴程度,有沒有做過這種調查?沒有吧?你們沒有調查過,所以也不曉得怎麼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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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個部分我們還要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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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事實上不滿意度非常高!大家不相信鑑定報告,尤其是非專業的,現在授權給縣市政府或很多單位,根本沒有鑑定的專業水準,我認為法官有沒有受到充分訓練、有沒有辦法判定鑑定報告的品質或者完全聽任報告的內容、有沒有去提升司法囑託鑑定的數量,這都要去思考,讓人民有很多選擇,而不是讓人民沒有選擇,他也不能當庭去說明,我覺得這是很嚴重的問題。不是說鑑定報告都是公正人士、專業人士在審查,人民就是要默默吞下去。車禍現場有時候狀況模糊不清,警察有時候也是亂搞,所以民怨很深啊!所以完善的、公平的訴訟制度是我們要討論的,法官判定的品質是我們要討論的。 |
我還想談一個問題,請教秘書長,證物遺失層出不窮,證物的保管出問題,如何強化證據的監管,要不要訂定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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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證物的監管到底要不要訂定專法,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不過關於證物的監管是法務部主責,我們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授權訂定的扣押物作業辦法來表達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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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秘書長,像調查局單位筆錄遭竊、毒品掉包、遺失的毒品又會回到原來的位置,那擺明就是監守自盜,像這種案件你們要要求相關單位重判,不要大官輕判、小官大判,現在很多狀況都這樣。我那天質詢法務部長也是這樣的情況,一個偵查隊長涉及不當飲宴馬上記過調職,警察大學校長到現在還是當警察大學校長,人民看不下去了!還有偵辦館長槍擊案的證物手錶也遺失,那誰要負責任?我就說你們要去考慮一下訂定專法,我強烈建議訂定專法,否則證物任意遺失,你們官官相護,對不對?對司法信任是一個很大的笑話。 |
第三點,我想跟你提一下,遲來的正義也不是正義。我認為應該訂定一、二審的審理期限,最高法院也應該有核駁期限,都應該一併思考。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的判決,就像民間傳說的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無罪。我上一次詢問法務部跟監察院,現在我請問你,賄選定罪率大概多高?很多是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然後如果今天我們再限縮,改為許可上訴制,我剛剛講過我沒有反對,但如果限縮,當事人、檢察官就喪失上訴的權利,這種普遍的狀況怎麼讓人民信服?人民會相信這樣的判決嗎?好不容易抓到賄選,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又無罪,停職後又復職,復職後又參選,難怪現在賄選會越演越烈,選風越來越敗壞,所以這是很嚴肅的問題。今天我藉這個機會還是再次強調,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司法院所謂的司法改革,是要以有品質的效率為優先。 |
司法判決的品質不佳也是已經曠日廢時,根本沒有辦法符合人民的期待,尤其很多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可以無限期的拖延,也可以馬上辦,所以司法的中立性常常會讓人質疑。現在不要說法院是哪一黨開的,說這樣子的話沒有人相信,法院就是司法院開的,對不對?所以我覺得法官的判決書要去查一下,現在常常說論文抄襲,法官判決書也一樣抄襲,而且抄錯、亂抄,這個都要追究責任,不是說知道就好了!你們都對你們的同仁這樣子,法官當然也有恃無恐,甚至我看到很多法官貪瀆也被判刑。法官的情操不能是這樣,不能任由他們這樣肆無忌憚的加害人民,他們的行為應該受到很大的規範。 |
我最後建議應該有一個審理的時間,比如訂定一審一年、二審兩年、一二審不得超過三年,最高法院應該在受理案件以後三個月內就核駁的案件作決定,不要拖太久。秘書長,我不只是對你們司法院要求,我對法務部也要求。我曾經碰到一個個案,從受理開始到現在7年7個月還沒有偵結,中華民國有這樣的案子嗎?從受理案件登記號碼開始,到現在7年7個月沒有偵結。我相信有很多十幾年、二十幾年、三十幾年的案子,到現在法院都沒有判決,有多少個20年、30年、40年?我們都進入第四個20年了,第五個20年其實最光輝的日子都過了。我真的語重心長,司法院應該自我要求,要自律,你自律人家才會尊重你們,司法院沒有辦法自律的話,我們在這邊講也沒有用,代表人民在這邊質詢你也沒有用,以上,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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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歐珀召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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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主席,能不能容我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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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可以,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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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剛剛有問到賄選案件的定罪率,定罪率會牽涉到蒐證完不完善的問題,不一定是每個案子的證據都很嚴謹,這是第一點。 |
第二點,從107年到111年9月間,被告違反賄選相關法條的案件,一審判決確定的有罪率是89.78%,經第二審判決確定的有罪率是73.1%,第三審判決確定的有罪率是81.67%,有些在一審就沒有再提上訴,有些也在二審就沒有再提上訴,這是我要補充說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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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還是請你們將資料提供給我,我會去查,這跟我的認知落差很大,我現在碰到的案子都是一審判決有罪就停職,二審判決無罪,還他清白,大剌剌地說司法還我清白,大概不會有三審,二審就確定了,然後出來後又開始選舉買票,政府查賄選如果是這樣查法的話,沒有人會相信啦!請提供資料給我,我會將此事一一查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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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秘書長提供資料給陳歐珀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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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是辦案期限的問題,選罷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有特別規定,犯選罷法第五章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案件,各審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這部分是有規定的,是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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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謝謝。 |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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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8 |
speakers | ["林思銘","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江永昌","曾銘宗","陳椒華","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鄭運鵬"] |
page_start | 431 |
meetingDate | ["2022-11-21"] |
gazette_id | 11110805 |
agenda_lcidc_ids | ["11110805_00009"]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 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 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10805_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