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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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10時36分)部長,針對今天的法案,第十條之二當然比第十條之一的投資抵減更優惠,而參酌其他國家的作法,美國是現金補助,金額高達390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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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王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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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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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建廠或半導體設備,這是美國的模式。同樣的日本模式也是一樣,半導體產業復興執行計畫,投入6,000億日幣予以補助,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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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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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韓國雖然是採用稅的抵免,跟我們一樣,但其抵稅幅度比臺灣的部分更為優惠,他們給予40%的研發投資抵減,我們只有25%;其給予設備10%的設備投資抵減,而我們只有5%,但是把上限拉高。各國都在推動晶片法案,雖然我們也在推動,但第一個,你的方法是一定要用稅負抵免,還是可以雙軌並行?或者是你的優惠能不能再多一點,還是溯及的廠商能夠多一點,不要讓外界質疑你獨厚外資。國內半導體業者或者第二線的沒有辦法受惠,所以才會有很多工會質疑你的溝通不夠。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溝通,但我覺得溝通還是不足,所以大家不滿意你們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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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大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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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另外,有關三個門檻,費用、密度及有效稅率,這部分你還要跟財政部協商,那財政部當然很保守啊!有沒有一個協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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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有效稅率,最低的部分已經寫在母法裡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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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OK,那密度的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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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研發經費和設備的金額,這個確實會在子法裡面再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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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有效稅率的部分可以定在母法中,而密度和費用的部分不能定在母法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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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這個是我們跟財政部從稅的規範所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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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門檻,而對於門檻你是以子法加以訂定,反而立法院不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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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這個是我們跟財政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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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去思考看看,否則你們這部分要在立法院通過,還是有其爭議,我們給你太多的授權嘛!你回答一下,為什麼美、日是採現金補助,而韓國的稅率比我們更優惠,到底我們有什麼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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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每個國家真的都不太一樣,美國除了這個金額之外,還有稅的優惠,因為他們就是認為要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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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所以是雙管齊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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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對,因為他們覺得其半導體廠遠遠不夠,美國是大國,所以是這樣的情形。而日本已經很久沒有半導體的製造了,所以採用一個非常獨特的方式,在那陣子委員應該知道,日本的部分也引起非常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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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會不會有磁吸效應、去臺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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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臺灣因為已經有很好的生態系,所以臺灣的腳步跟別人不太一樣,當然我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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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但如果你的優惠措施跟其他國家差距太大,人家會考慮,認為去美國、日本是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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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但是在臺灣這些隱藏的、比較好的成本,這個是我們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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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另外,你針對大的而不管小的,就這部分有一些質疑的聲音。那小的部分不是就跑到美國、日本,甚至到韓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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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過小的本來就可以適用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確實是比較特殊。委員看到美國、日本及韓國,甚至韓國也只點名相關的三個行業等等,各國的訂法不太一樣,而美國就講明只適用於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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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們是Chip 4的成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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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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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其他的3位夥伴都在跟我們搶人、搶設備、搶投資,對不對?因此他們才會祭出那麼大的優惠。我們的護國神山如果保不住而外移的話,對我們的半導體產業而言是一個很大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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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不會,所以臺灣在做半導體再進步的部分,除了第十條之二,其實我們也同步在討論就產業群聚、ecosystem做得更好,以及人才的問題,包括怎麼樣讓外資在臺灣容易落地等,這些其實我們都做了很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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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如果用美國的作法,採現金補助,又有稅率優惠的話,有沒有可能考慮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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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們不採用現金的方式是因為,像美國,第一個是他們這麼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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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臺灣沒有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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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另外,它真的是高成本的建置費用,所以他們要用現金補助才吸引得到人來擴新廠。對臺灣而言,其實業界都非常清楚,臺灣的有效成本是遠比其他國家好非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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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等法案送進來我們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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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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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另外,移工留才久用的部分,我覺得不如預期,加工出口區楊處長今天也有列席,就這部分你們的目標是留用1萬人,至2030年留用8萬人。目前有20萬人符合資格,執行迄今,有多少人申請、通過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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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目前這部分有幾百件在申請當中,主要是向勞動部申請,涉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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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但缺工問題是你們設定的目標,對不對?加工出口區有用人需求,要達到1萬人,目標為1年,目前只有一千二百多人提出申請,為什麼不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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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總彙整是在勞動部,經濟部和勞動部會一起做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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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我了解。加工出口處要去了解為什麼廠商的意願那麼低?目標是1萬人,連兩成都達不到,為什麼廠商都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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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1萬人應該是全部的,不是加工出口區,不過我可以請加工出口區再詢問廠商,亦即是否符合資格及申請案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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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有政策就是要解決問題,廠商有這個需求,而為什麼廠商對你們提出的解方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提出申請的比率才會那麼低,要去了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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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我會再請工業局和加工出口區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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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基本工資補貼方案當然是你們在規劃,用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的預算。今年的基本工資補貼方案的預算匡列大概三十五億多元,只有執行四點多億元,你知道這個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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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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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只有四點多億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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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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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副司長,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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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劉副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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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跟委員報告,主要就是,其實真的就是員工有投保到基本最低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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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不是,我覺得你沒講到重點,重點是你們的門檻太高,你們匡列那麼多金額,結果申請的部分只有四點多億元,嘉惠到的勞工很少,代表他們沒辦法達到這個門檻,所以你們的門檻過高,這個是不是要檢討一下?明年你們編列10億元,門檻有下修。我希望你們的政策規劃一定要符合人民的期待,像今年你們這次的政策規劃我覺得是不成功的,光編列預算而無法執行,這個政策是看得到卻收不到、體會不到,所以副司長可能要去了解一下。
商業司的部分,今天修第一百六十條,雖然我個人認為第一百六十條有修法的必要,但是不見得是用這個approach,即不見得是用今天的版本。我看完今天的版本後,我同意你們的立場,你們堅持股東表決權不能割裂行使,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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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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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因為你們怕麻煩,這個會引起很多的爭議,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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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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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雖然你們是為了避免爭議,但是要避免爭議又要解決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用其他的approach、用其他方法,不見得用這個委員提案的版本?例如你們能不能從國外的立法例,評估看看臺灣的可行性怎麼樣?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評估,思考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先提出一份書面報告給經濟委員會。按照你們提的評估書面報告,我們再審酌這個問題到底要用哪一個法案、哪一個方式來解決比較好。我必須強調我支持你們的立場,我也覺得不應該用這個委員提案版本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雖然這個問題應該存在,但是解方不見得要用這個版本,也許有更好的版本。至於更好的版本,我希望商業司可能要參酌國外的立法例,思考怎麼樣把這個問題解決,提出院版或者部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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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是,謝謝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在瞭解國外的立法例,但是目前國內針對這一塊,就連法院跟學說上的見解都認為要保障所有共有人的權益,所以有關股東權利的行使還是屬於財產權的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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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你們認為不必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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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這個部分可能還要比較多的研究、比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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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所以我請你們研究國外立法例,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確存在,但是要用哪個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多參考其他國家的意見、其他國家的作法,再把這些國家的作法進行研析、判斷,我們才能依照你們所提出的判斷跟研析,也許我們透過自己提案重新解決這個問題、正視這個問題。我個人反對這個委員提案的版本,但你們要有積極性作為,不能只說不同意、有意見,而是要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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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副司長雅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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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請部長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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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我再請商業司瞭解一下,如果這種問題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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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三個月內參考國外立法例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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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是,我再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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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提出一份報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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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三個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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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三個月,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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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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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委員志偉:請商業司三個月內提出參考國外立法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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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部長美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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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莊委員競程及鄭委員正鈐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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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19-9
speakers ["楊瓊瓔","鄭正鈐","林岱樺","陳亭妃","邱顯智","謝衣鳯","賴瑞隆","何欣純","邱志偉","陳椒華","邱議瑩","蘇震清","蘇治芬","呂玉玲","陳超明","陳明文"]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2-11-21"]
gazette_id 111109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9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二)本 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 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 函請審議「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本院台灣 民眾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三)本 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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