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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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10時47分)請教秘書長,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所以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權,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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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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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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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26日禮拜六就要投票了,現在中選會及指揮中心說確診者不能投票,等於是沒收憲法賦予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投票權,對於這樣的決定,秘書長有沒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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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就即將形成的爭議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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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至少你認為這會形成爭議,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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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因為委員現在就在講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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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認同嗎?我認為是個爭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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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不是啦!我從委員的用語裡聽出來委員是認為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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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秘書長,你真是厲害,你真的有司法的專業。好,我往下問,下一題你一定要回答,這個有沒有違反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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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一樣的理由,我們是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對這個即將形成的個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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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你這樣就不太負責任了,為什麼?中選會主委明白表示確診者不能投票沒有違憲,這是援引釋字第690號解釋。好,沒關係,我也不逼你,請問第690號解釋在解釋什麼?這總可以講吧?假如你不方便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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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釋字第690號是針對SARS所作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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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假設你怕有後勁,你就請刑事廳廳長解釋也可以,就不要涉入政治,廳長是事務官,看是你來解釋,或者是廳長來解釋,沒有關係,我不為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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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委員的意思是要我們把第690號解釋的文字唸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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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不要文字,文字我會唸,我的意思是這個解釋的對象是指強制隔離沒有違憲,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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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它有一個說法,即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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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對,它是解釋SARS期間的強制隔離,所以我要講的是強制隔離沒有違反憲法、沒有違憲。下個問題,雖然強制隔離沒有違憲,但並沒有講沒收投票權沒有違憲,我這樣理解,對不對?這個也不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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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沒收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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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謂沒收投票權,就是現在中選會跟疫情指揮中心解釋確診者不能投票,不能投票的話,有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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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確診者不能投票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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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釋字第690號是解釋強制隔離沒有違憲,但強制隔離跟不能投票是兩碼事,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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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這應該是兩個事情沒有錯,至於確診者不能投票這件事情有沒有違憲,第一,必須要成為個案;第二,必須要由憲法法庭判決。這個我們不適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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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我尊重你。刑事廳廳長,你的看法呢?因為你是事務官,沒有關係,可以暢所欲言,你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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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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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指教,刑事廳雖然是事務單位、幕僚單位,但就未來可能形成的個案,的確不太適合在這邊預先發表任何評論或看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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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我也不為難你,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援引第690號解釋,他說政府,也就是指揮中心跟中選會解釋確診者不能投票一事,並沒有違憲,請問,他這樣的結論會不會下得太早?有沒有解釋空間?剛剛秘書長說這是兩碼事,強制隔離跟不能投票是兩碼事,李進勇也是法律系畢業,他很厲害,直接就援引第690號解釋說沒有違憲,還好我算認真,我把第690號解釋拿出來看,李進勇主委是學法律的沒有錯,雖然我沒有學過法律,但我知道邏輯不通,那是兩個事情啊!有沒有違憲,不是李進勇講了算,李進勇故意援引第690號解釋,是唬弄大眾耶!我個人質疑是他的法律素養有問題!這有兩個情況,第一個,法律沒有學通,邏輯不通;第二個,故意援引第690號解釋,欺騙人民。我講了以後,他就不敢講,我開完記者會之後,他也鼻子摸一摸,不敢再講說沒有違憲。秘書長,你剛剛說這是兩碼事,所以你剛剛不敢講違不違憲,到時候會由憲法法庭解釋,那麼你支不支持李進勇主委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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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我們不適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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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不適合表示意見?召委,我問的他都說不適合表示意見!好,廳長,你要不要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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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我們真的是不太適合,因為司法機關有其限制,不太適合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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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好,往下問。到時候讓確診者不能投票而有爭議,假設我是確診者不能投票,我怎麼去確保我的權益?我怎麼去救濟?救濟的程序秘書長總可以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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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應該是說救濟的程序部分是不是要先要經過訴願、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後,如果最後終局判決是不利於他,他再聲請釋憲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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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先行政救濟,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回,再到行政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就聲請釋憲,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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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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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那麼會不會有選舉無效或者更大的衝擊,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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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不知道到時候具體形成的個案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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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所以也有可能,我是說有可能,對不對?會不會有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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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我們不敢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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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不敢預測?不敢預測就表示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嘛!秘書長真的是膽子很小,該講要講!我為什麼敢這樣講,五院分立互相尊重,其實我們很樂見,就像那天講的,那天在9樓我跟你講很多的憲法法庭或者是最近憲法法庭的一些宣判,又或者行政法院的宣判,我們在野黨認為你們幾乎附和民進黨的政策,你認為又來罵你們了,我覺得當執政黨跟在野黨一直罵你,你們就成功了,你這才是司法獨立,假設是民進黨偶爾罵一、兩聲,國民黨一直罵,這表示你偏頗,表示你們法官的專業沒有受到尊重,有外力的介入,現在的情況,我也贊成,你那天舉了兩個例子,現在大部分的人或者民眾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人家還講比例,當然現在基層的法官有他的獨立性、有他的專業判斷,我們都尊重,但是一些個案,尤其憲法法庭,我不知道別人如何,但是國民黨是期待他能夠作出公正客觀的宣判,我們今天還願意講,表示對你們還有期待,希望你們加油。像監察院,我們都懶得問了,監察院現在是朝野兩黨共識以後要廢掉的,我以前還會跟我們召委去監察院陳情,看到有案子,我們還會去陳情,現在覺得都不用了!我也真的不希望司法院有一天走到這種層級、走到這種情境。
秘書長,哪一天當我們也不想問你時,那才是司法災難,真的!我們希望司法是社會仲裁的最後一道程序,不然搞了半天,你一改再改,什麼改革,改到最後,人民不相信司法,改都白改!就像你講的,如同今天的主題,打造金字塔的訴訟制度,前提是人民要信任,不然人民不信任一審、二審,到三級去,級級都不信任,你打造什麼金字塔訴訟制度?這就沒意義啊!假設人民不信任,你又不精確、又不中立,你只是讓人民上訴到第三審的機率變低,砍掉他們申訴的機會,這樣對人民的權益沒辦法保障,最後請秘書長綜合答復,不然我講,不讓你答復也不好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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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我總結一句話,法院是全國人民納稅來開的,所以我們法院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所有人民的基本權,每個法官或是每個大法官都會秉持公正中立來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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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最後一句話,我贊成你的這個目標,但是我不希望它是個形容詞,它要是個事實這才有意義,假設是個形容詞,事實卻離你講的那麼遠,但是最後我的話是人民會作出判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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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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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我想正如委員剛剛提到,就是確診者到底可不可以投票?依憲法行使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我們的基本權利,釋字第690號解釋是可以行強制隔離不違憲,但是限制人民基本的投票權利、選舉權,這很明顯就是違憲,因為被隔離者仍然有選舉的權利,用其他方式、透過其他管道讓他去投票,這是中選會應該去思考的,但是它不這樣做,卻講說這個是違反憲法,比照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認為這樣沒有違憲。所以我個人是期許秘書長,司法院實施法律的解釋,就像曾銘宗委員講的,五院是平等的,你應該適時表達你對法律的看法,讓大家都有一個遵守的標準,你不能說中選會這樣講你也沒有意見,因為你解釋憲法、解釋法律嘛!所以我是希望司法院不要那麼保守。曾銘宗委員還有沒有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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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委員銘宗:我補充一句話,當這個國家、社會有重大爭議的時候,監察院要有聲音、司法院要有聲音,因為你說不解釋、不解釋,等這個事情過了、時點過了,要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是3年、5年後的事情,緩不濟急,司法院該發聲的時候就要發聲,這才有用,你剛剛講到程序,5年後、10年後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事過境遷。我還是期許司法院,當社會發生重大爭議的時候,司法院的聲音要出來,你又覺得不行、不行、不行,你不行就不行了,那你就自我限縮,這很明顯就要講了,你知不知道?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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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遲來的正義真的就不是正義了。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及洪委員孟楷均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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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8
speakers ["林思銘","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江永昌","曾銘宗","陳椒華","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鄭運鵬"]
page_start 431
meetingDate ["2022-11-21"]
gazette_id 11110805
agenda_lcidc_ids ["11110805_00009"]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 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 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110805_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