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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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游委員毓蘭:(17時1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嚴重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也因強迫機車行駛外側車道,增加機車肇事風險,本款規定應予刪除;第102條第1項第6款但書之規定造成各處道路在外側車道左轉、內側車道右轉之違反車輛行駛原則,製造衝突點增加肇事風險,更讓駕駛人養成不良的駕駛習慣,但書也應予刪除。交通部針對主管法規不合理的規定未能適時檢討修正,引發民怨且影響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甚鉅,爰提案請行政院督導交通部儘速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發言片段: 1
第二案:
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5人,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之規定,機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直接左轉,嚴重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也因此強迫機車行駛外側車道,增加機車肇事風險,本款規定應予刪除;第10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因但書之規定致各處道路有在外側車道左轉、內側車道右轉之違反車輛行駛原則,製造衝突點增加肇事風險,更讓駕駛人養成不良之駕駛習慣,因此,但書應予刪除。交通部對主管法規不合理的規定未能適時檢討修正,影響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甚鉅,爰提案請行政院督導交通部儘速修正,以落實道路平權及增進交通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陳歐珀  李德維  楊瓊瓔  謝衣鳯  曾銘宗  林思銘  鄭正鈐  吳斯懷  魯明哲  陳玉珍  吳怡玎  溫玉霞  陳椒華  廖婉汝  
發言片段: 2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分)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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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6-8
speakers ["游錫堃","游毓蘭"]
page_start 93
meetingDate ["2022-11-22"]
gazette_id 11110401
agenda_lcidc_ids ["111104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臨時提案
agenda_id 111104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