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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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42分)大後天就要進行2022年九合一的投票,請問部長,這次2022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的情況如何?受理了幾件、收押了幾人、交保了幾人、起訴了幾件?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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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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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關心,我們全國的檢警調廉是全力以赴,而且在最後的階段還會加倍地來查察賄選和防止暴力。據目前的統計,全國已經列為選他案的有3,367件,經過檢察官偵查且起訴的總共140件、119人,羈押中的還有65人。這是目前的數字,但是會持續地增加,因為最後階段還會查獲很多案子,所以這個是到目前為止統計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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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關於這次九合一的查察賄選,地方的感覺是有比較積極,確實有些錢沒有發出去,只有發到第一層,我所知道的情形是這樣子,但是賄選還是非常嚴重,部長有沒有感覺到這一次的賄選比上一次(2018)年的情形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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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是全力部署、嚴加防範,也感謝委員的呼籲或是在地方的支持,讓大家也感到這次不是那麼容易買票,因為很多檢警調及民間都是睜大眼睛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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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有人說賄選也是民主之惡、必要之惡,在很多民主國家,只要有選舉都會發生賄選,但是像臺灣這麼離譜、猖獗的情況,確實腐蝕到我們整個民主的基礎。我常常說賄選是貪腐的泉源,賄選選上的政治人物通常會不擇手段地把他的錢再賺回來,所以很多貪腐案件都根源於賄選,也導致很多受到無妄之災的公務人員,因為礙於長官的迫使也跟著違法,宜蘭縣現在也是這樣子,整個宜蘭縣政府現在沒有工作士氣,嚴重影響到宜蘭人的權利。所以我一再要求,像我的選區賄選那麼嚴重,我們就應該積極來面對。請問部長,宜蘭地區被列為六大重點查察賄選選區,有沒有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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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宜蘭的部分我也收到一些統計資料,偵他案已經分了137件,涉嫌的有387人,這些都是已經在檢察官指揮偵辦當中的;已經起訴的也有9件、4人,所以這個是很具體的成果。當然還要再努力,尤其在最後階段,應該還會再突破現在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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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從數據看來,你們確實有在積極偵辦,因為137案的偵查需要很多人力,但是不止137件,就我的感覺應該有10倍以上,因為一件賄選案可能兵分十路、二十路在賄選,我知道宜蘭這種賄選的情況嚴重影響到宜蘭民主政治的發展,宜蘭最近幾年,不管是鄉鎮市長或縣長都有被起訴的狀況,甚至有些已經定讞、服刑,面對這個情況,我覺得我們政府是一體的,應該要動起來。請教副秘書長,經過起訴一審判決有罪的有罪率是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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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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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107年度到111年度間,全部收案共一千八百多件,科刑有罪的就一千三百多件,所以一千八百多件裡面有一千三百多件是一審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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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這樣是百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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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等於是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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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最終判決定讞的有罪定讞率占起訴案件的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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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到三審定讞都有罪的超過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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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是有七成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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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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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一審判有罪,二審甚至到終審被判無罪的大概有16%,我個人感覺這個數據怪怪的,因為就我碰到的宜蘭案子,幾乎都是一審判有罪,二審就判無罪。我從事政治也30年了,法院的判決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判無罪的狀況在賄選案裡面是深植民心,我希望司法院要檢討一下,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最重要的是從選舉來的,所以我今天語重心長地再跟司法院和法務部講一遍,法務部很辛苦在查賄選,司法院也要配合,不是一審無罪、二審就一定要有罪,我不是這個意思,但是你們法官卻自己砸自己的腳,我覺得這個部分很奇怪,你們再查一下詳細數字後提供給我,我來查個案是怎麼樣、結果是怎麼樣。
我還是要談一下今天的重點,過去有過酒駕、毒駕兩套標準的質疑,喝酒只要遇到酒駕超標,不管有沒有危險,駕駛都要罰;但毒駕反而是要等到一定事故發生之後,才會確認刑罰。這次法務部也提出這樣的修法方向,我個人非常贊成,因為我長期在交通委員會,臺灣一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就達三千多人,輕重傷48萬人,不管是毒駕或酒駕,常常精神恍惚就撞到人,所以要嚴肅來面對,因為這是生命安全的問題。目前來講,對於酒駕緩起訴者,可以附命酒精戒癮治療。根據地檢署統計,進行酒精戒癮治療的比率才2.6%,這是法務部提供的資料,請問法務部如何進行酒精戒癮治療?現在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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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如果檢察官在偵查當中,認為他願意參與酒精戒癮治療,會給他緩起訴的機會,戒癮治療當然要靠跟醫療單位合作,用門診或是吃藥的方式,都要尊重專業的判斷,但是我們會跟醫療院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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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現在在醫院受戒癮治療的人行動自由,他可能進去治療的時候沒事,出來又喝酒了,所以有沒有考量成立戒癮治療中心,專門來戒癮?實務上,我們碰到很多問題卻沒辦法救他,不忍心送自己的家人、先生或太太去戒癮。其實戒酒癮跟戒毒癮是一樣的,我剛好有一個案子,後來就採用集體治療。最近我跟幾個好友集體幫人治療,所以我到元旦之前不喝酒,我覺得集體治療是有效的。如果只是去醫院看一下,並沒有群體的約束力。此外,戒癮治療是不是要有一個中心?你們思考一下能不能有專門的醫院等等?我覺得這個是有需要的。社會上那麼多人的性命因為毒癮、酒駕造成損傷,你們為什麼不來思考一下?
根據交通部的統計,酒駕的累犯比例高達四成,但是酒精戒癮治療只有2.6%,顯見成效是有問題的,我建議法務部應該設定一個目標,提升附命戒癮治療的比例。否則再犯率那麼高,而戒癮治療才2.6%,顯示戒癮治療的比率太低。
第二點,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一、二級毒品緩起訴者可以附命進行戒癮治療,可是三、四級毒品沒有。我覺得很奇怪,一、二級是最毒的毒品,三、四級毒品次之,再來應該是酒精,結果頭尾都有,中間卻沒有,這個邏輯也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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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因為三、四級毒品的施用者不刑罰,所以就沒有進入到檢察體系,這個就要靠講習或用其他方式。至於要不要再加上戒癮治療,我們可以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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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們可以修法。依法來講,我覺得應該修法。我剛剛講一、二級,再來是三、四級,最輕的酒精跟一、二級都要,中間的三、四級毒品卻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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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三、四級毒品成癮性比較不高,這是從醫療專業來判斷,為什麼會列為三、四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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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可是危害性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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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我同意危害性也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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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他吸毒以為自己精神很好,其實他的精神是有問題的。既然危害性一樣,所以我們考慮到的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問題。
接著,法務部現在積極推動司法與醫療合作的處遇模式,戒癮治療的比率從106年的1.1%上升到111年2.6%,所以戒癮治療的比率有上升,但是跟我剛剛講的酒駕再犯率相比太懸殊了。因此,我覺得還有進步空間,所以戒癮治療怎麼樣以另外的形式,不要集中在直轄市或者是設立專責醫院等?我剛剛提過了,我覺得你們可以思考一下,因為這個是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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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可能也要跟地方的醫療單位有一個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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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覺得這個應該可以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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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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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現在宜蘭的人必須到臺北來,因為宜蘭沒有任何一家戒癮治療機構,對不對?這樣效果當然差。
第四點,毒品戒癮治療撤銷人數達六成,從數據來看,2017年是24.2%,2018年是40.8%,2019年是62.3%,撤銷人數占當年附命戒癮治療的人數比率越來越高,即越來越多人被撤銷戒癮治療,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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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原因很多,也包括因為實施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人數跟件數多了,所以被撤銷的相對也增加,不過我覺得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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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不大同意這樣解讀數據。因為再犯率沒有下降就是有問題,再犯率沒有下降,結果撤銷人數逐年增加。我提供一份資料,高雄市陳其邁市長以緩起訴本土化多元處遇的方式來降低再犯,我建議法務部參考一下,盼成為中央及其他縣市推動司法多元處遇模式的典範,你們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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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我們跟高雄市毒品防制局的合作很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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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從數據看起來,再犯率逐年增加,顯示目前法務部附命戒癮治療是有偏差的。
再請教部長,毒駕跟酒駕戒癮治療有沒有互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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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兩種成癮的性質可能不同,要由醫療專業來判斷,但是如何協助戒癮,目標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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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覺得應該考慮一下,能不能有共同且完整的處遇模式?否則同樣是戒癮治療,落差卻那麼多,一個是2.6%,另一個是15.8%,所以你們可以調整一下處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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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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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最後我再次強調,落實毒駕比照酒駕零容忍,所以施用三、四級毒品應該列為戒治的對象,因為這個在邏輯上講不通。第二點,應該建立酒駕跟毒駕的標準化轉介流程,強化各單位的溝通連結。對於酒駕及毒駕,民間的聲音都認為刑度太輕,就是又回到法官的自由心證。與其他國家相較,立法院把酒駕的刑度都定得很高,我們在交通委員會常常討論這個問題,最後結論就是司法院的問題,你們判得太低、輕判、縱放,就跟賄選一樣。針對這一點,其實政府是一體的,警察單位很認真抓酒駕,法務部也起訴了,結果到法院又變了一個樣,我覺得這個部分要整體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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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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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陳委員歐珀代):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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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9
speakers ["林思銘","溫玉霞","鄭麗文","曾銘宗","江永昌","陳歐珀","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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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23"]
gazette_id 111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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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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