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89

發言片段: 0
林委員思銘:(10時)部長,今天所排的議題,我個人認為不管是酒駕、毒駕零容忍都是現在社會的期待,但有關今天的修法,我想剛才江永昌委員也點出很多的問題,包含司法院的意見跟法務部、行政院的版本,在立法的技術上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針對現行刑法的規定要修法,主要也是因為我們發覺吸毒後駕車的反應絕對比喝酒後駕車的反應更慢,也就是吸毒之後駕車的反應更慢,會造成更大的肇事率,但其起訴比例非常低,因此這次的修法是有其必要性。但如同我們剛才一直在討論的,你們現在將原本刑法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個部分刪除,把它移到第四款,就是你刪除原本第三款的毒駕規定……
發言片段: 1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發言片段: 2
蔡部長清祥:還有第五款。
發言片段: 3
林委員思銘:對,還有第五款,你用第四款、第五款去做一個……
發言片段: 4
蔡部長清祥:這是將原本的第三款拿到第五款,增加一個比較明確、有閾值的規定,來認定他有毒駕。
發言片段: 5
林委員思銘:是,部長做這樣的修訂。但現在最大的問題點來了,酒測有一定的酒測值標準,但毒駕的認定標準、閥值在哪裡?你現在是說只要經過尿液檢驗是陽性,就認定他是毒駕,但認定陽性的這件事情並沒有一個毒駕的閥值,你說這樣就是一個犯罪,第五款有寫到「……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這樣的具體要件,但在第四款沒有,就只要是陽性就認定了。但現在問題就出來了,我們剛才看到司法院的意見是說毒品種類很多,你現在卻只規定經過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就構成毒駕,但現在毒品種類那麼多,你並沒有很明確地規定檢驗器材,以及檢驗相關分析標準是否有一個很明確的規範,如果這些相關配套沒有完整的情況下就貿然立這個法,會不會造成民眾還是很不服氣?或許他認為他明明沒有吸毒,卻被檢驗出來是陽性,這就會造成一個不明確的情況。部長,所以如果僅以「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就認定他是毒駕,會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原則?
發言片段: 6
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會認定是陽性,是依據衛福部所訂定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有這樣的一個規定,準則中有規定哪種毒品超過怎麼樣的閾值、標準值,就認定有檢驗出這是屬於陽性的毒品反應,所以它有列舉了好幾項……
發言片段: 7
林委員思銘:那個標準就有一個數值存在?
發言片段: 8
蔡部長清祥:對,比如說安非他命、鴉片或是其他的,有好幾項。
發言片段: 9
林委員思銘:你剛才提到一個重點……
發言片段: 10
蔡部長清祥:有一個閾值。
發言片段: 11
林委員思銘:你說這個準則有一個數值,超過多少才判定是陽性,是這樣嗎?
發言片段: 12
蔡部長清祥:對,有一個作業準則,是不是請衛福部食藥署做比較專業的說明?
發言片段: 13
林委員思銘:好,請食藥署再說明一下,我想這一點要講清楚。
發言片段: 14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陳副組長說明。
發言片段: 15
陳副組長映樺: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下,我們有頒布一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其中有訂定毒品檢驗陽性的值,這個值叫做閾值,有人稱為閥值,超過這個閾值的話,就判定為陽性。不過這個閾值是單純就檢測儀器對於檢測物可以被檢測出來且可被定量的值。
發言片段: 16
林委員思銘:也就是完全是依照衛福部所規定的尿液檢驗的閥值來做認定。有關檢測儀器的部分,比如你們現在要認定施用毒品的尿液檢驗的閥值是否超過,以全臺灣來講,目前有多少家相關的檢測機關可以做這種鑑定?未來尿液是送到哪幾家機關做鑑定?
發言片段: 17
陳副組長映樺:除了有中央的鑑驗單位之外,另外有民間單位協助尿液檢測,有通過衛生福利部認證的將近有十幾家。
發言片段: 18
林委員思銘:所以一般的檢驗所都可以嗎?
發言片段: 19
陳副組長映樺:不是,它要來申請並且經過我們的認證,確認它具備檢驗的儀器、檢驗的方法以及其檢驗的品質系統,我們給它一個認證之後,它才可以做檢驗。
發言片段: 20
林委員思銘:好。部長,法務部的意見還是認為這樣的修法,我剛才聽了你跟江永昌委員的詢答,你好像是先求有,是不是?但這樣是否會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這個部分法務部好像也不是很堅持,而司法院是很堅持這個部分一定要有一個很明確的閥值,就跟酒精濃度一樣。如果今天要去判定這個人吸毒到底是否會造成危險駕駛,即無法安全駕駛的問題,你想要毒駕零容忍,只要尿液檢驗有吸毒反應就認定是毒駕;但回到第五款,尿液檢驗無法判定,用其他方式檢驗,再加上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你又回到原本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因此就必須有一個閥值存在,否則你如何認定他無法安全駕駛?
發言片段: 21
蔡部長清祥:再跟委員說明,酒駕本來就有一個值即0.25毫克就必須要處罰,另外就是雖然沒有達到0.25,但有其他狀況而認定他無法安全駕駛,在第二款的規定也有處罰。所以我們是比照酒駕,毒駕也分兩種,已經有閾值、有標準值的就直接認定,沒辦法認定,但有其他情事可以認定他有施用毒品,可能會造成安全駕駛的危害的話,我們也增加第五款的相關規定。本來毒品就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相關規定,這是本來就有的,只是在這裡面再挑出一個有閾值的。
發言片段: 22
林委員思銘:如果現在沒有發生事故,是平常的攔檢,雖然有喝酒但未達到0.25就不移送,就沒有犯罪;一樣的情況,如果他吸毒,但經過尿液檢驗沒有陽性反應,就認定他沒有吸毒,他是有開車,那麼你如何判定他是致不能安全駕駛?因為他完全是陰性。如果你要用其他方法去印證,比如看他的外觀好像是有吸毒的味道,就把他帶回去了,但經過尿液檢驗是沒有的,那他就是無罪,就不能移送他。而你現在要從其他跡證判斷他有吸毒,他又有開車,要如何認定?因為你沒有一個值去認定。
發言片段: 23
蔡部長清祥:是,沒有檢出、不認定陽性並不代表他沒有吸毒,尤其是他有吸,只是沒有在檢測範圍當中,你說有九百多種毒品嘛,現在有閾值的只有少數幾種而已,這個當然已經涵蓋大部分了,有些少部分沒有,我們遇過……
發言片段: 24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的意思是這樣子會很不明確,你要如何從其他方式去判定他會造成「致不能安全駕駛」?
發言片段: 25
蔡部長清祥:這是一個概括條款,如果前面很明確的話,當然就用明確的。
發言片段: 26
林委員思銘:現在又會出現一個問題,剛剛江永昌委員也有提到,因為現在憲法法庭已經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對於強制驗尿部分,如果毒販開車發生事故或被攔檢,他拒絕驗尿,那你如何實踐這個條文?你這個條文規定一定要採集尿液並發現他有陽性反應,但是他拒絕呀!你這項修法是在這個解釋之前,但憲法法庭解釋不能強制驗尿!
發言片段: 27
蔡部長清祥:經過檢察官同意或必要時還是可以的。
發言片段: 28
林委員思銘:要經過檢察官同意!現場你要如何讓檢察官同意、現場要如何處理?
發言片段: 29
蔡部長清祥:有啦。
發言片段: 30
林委員思銘:所以我想警察人員執法會出問題,會不會?警政署你講一下,你們警察如何去判斷?如果他當場拒絕驗尿,還要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嗎?三更半夜要怎麼聲請?對不對?請警政署回答一下。
發言片段: 31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駱主任說明。
發言片段: 32
駱主任立凡:跟委員報告一下,關於我們的現行作法,當事人如果同意採尿的話,基本上如果他自己同意……
發言片段: 33
林委員思銘:我當然知道他同意的狀況,但是現在他不同意呀!不同意的話要怎麼辦?
發言片段: 34
駱主任立凡:他既不是現行犯又不同意的話……
發言片段: 35
林委員思銘:你也沒轍呀!
發言片段: 36
駱主任立凡:實務上……
發言片段: 37
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們後來發覺這類型的案件很多不起訴,而且都是用車禍案件處理而已,就他有沒有吸毒這一點,警察也拿他沒轍。我認為你們還要再精進一點,這個條文再研究一下,司法院、法務部可能要達成共識,我們再來立這個法,我是非常贊成,但現在有憲法法庭這個解釋出來……
發言片段: 38
蔡部長清祥:既然大家都贊成要防止毒駕,我們就想辦法來克服,至少還有一個宣示作用,不能構成就不能構成,現行法也是不能構成。
發言片段: 39
林委員思銘:所以就先求有!
發言片段: 40
蔡部長清祥:至少有一個標準在那裡,我們就依照這個標準先執行。
發言片段: 41
林委員思銘:之後再來修法,是不是?
發言片段: 42
蔡部長清祥:不能執行的話,毒駕本來也有處罰……
發言片段: 43
林委員思銘:OK,我們也是希望……
發言片段: 44
蔡部長清祥:毒駕不是沒有處罰,原來就有處罰!
發言片段: 45
林委員思銘:是呀,原來有處罰。
發言片段: 46
蔡部長清祥:只是原來要「致不能安全駕駛」。
發言片段: 47
林委員思銘:所以你現在直接改成陽性……
發言片段: 48
蔡部長清祥:從現有的裡面再抽出已經有標準值的,我們就把他認定嘛,這很快速、這沒有爭議。要不然還要去認定他能不能安全駕駛,不是增加執法警察的困擾嗎?
發言片段: 49
林委員思銘:我想這部分跟司法院……
發言片段: 50
蔡部長清祥:這一點請大家支持!
發言片段: 51
林委員思銘:好、很好,我們就等……
發言片段: 52
蔡部長清祥:這是對社會的一個宣示,對不對?
發言片段: 53
林委員思銘:OK,部長,我們也支持你的宣示、決心啦!
發言片段: 54
蔡部長清祥:謝謝。
發言片段: 55
林委員思銘:但是法制面要如何調整、技術上怎麼調整,我們再來研究,謝謝。
發言片段: 56
蔡部長清祥:有問題的部分,我們就不是那麼嚴格,謝謝。
發言片段: 57
主席(林委員思銘):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16
meet_id 委員會-10-6-36-19
speakers ["林思銘","溫玉霞","鄭麗文","曾銘宗","江永昌","陳歐珀","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
page_start 185
meetingDate ["2022-11-23"]
gazette_id 111110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002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002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