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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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10時37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和副秘書長上臺備詢。部長,我們今天是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要把毒駕的部分做確定、認定,然後入法。在刑法中,我們要讓它明確化,其實朝野大家都非常有共識,剛剛聽到每位委員的發言也都是非常贊成,剛剛聽到部長的回答也是贊成的,但是我發現副秘書長的回應是說這裡面有700多種,部長則是說有900多種,這樣子的話好像會不公,但是我覺得應該要做的就要做啦!講句實在話,我們16歲不能開車子上路,對不對?目的是要保護用路人嘛,對不對?喝酒沒有罪,可是他喝酒後上路、酒駕上路的話,也是有罪,這不是他個人的問題,而是要保護我們的用路人。現在這個毒駕行為,吸毒是本來就有罪了,然後他又開車上路,這明明就是罪上加罪啊,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問題?所以我認為應該要趕快通過這個法案。至於該怎麼處理,因為很多都是需要舉證或什麼的,這部分大家都有共識嘛,既然有共識的話,我希望速度能快一點,好不好?先請部長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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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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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委員好,謝謝委員的支持,其實委員也有一個提案嘛,但是文字上要怎麼樣修得更明確,或是能夠執行,我們非常贊同啦!其實毒駕本來就有處罰了,目前就有處罰,只是它後面有加一個「要致不能安全駕駛」。我們現在只是從現有的條文裡面,再把它抽離出來,對於有施用毒品的人,有明確標準值的部分,就另外規定一款,規定這個部分就直接認定他就是違反毒駕,給予處罰,至於原來的部分還是維持,原來的毒駕如果致不能安全駕駛,因為你不能從尿液驗出來的話,如果有其他情事可以認定他是有施用毒品,而他又開車的話,當然致生公共危險就會有處罰嘛,這是原來就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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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不能影響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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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那是原來就有的,裡面其中已經有一個很明確的標準值了,例如衛福部所訂的哪一種毒品超過什麼標準值,就是一個陽性,這幾種我們就可以很快速地認定,並給予處罰,只是很單純的這樣規定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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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對啊,所以這個法如果通過的話,第一,可以遏阻那些吸毒後又想要開車上路的人,甚至連吸毒的行為都可以加以遏阻,因為我如果吸了毒以後要上路的話,我也會考慮是不是不要再吸毒了,當然這是不太可能,但是我們最起碼可以遏阻這些人,保障用路人的安全,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副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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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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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對於應該合理的規範毒駕,大家都有共識,現在的問題就是要用怎麼樣的方式規範會比較合理,將來在實務上面可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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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那我們就趕快提出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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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剛才委員有講到,現在有將近700種毒品,可是並不是吸食每一種都有罪,現在是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有罪,吸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是無罪的,那這些無罪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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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這樣是不是縱容?本來是吸食第三級毒品,後來就變成吸食第二級毒品,到最後就變成吸食第一級毒品,就是縱容他們吸毒了,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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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沒有,因為是限制,所以我們才說應該要有一個機制,我們建議的這個條文是針對毒駕,至於到底是什麼樣的毒品、有什麼樣的機制,要有一個機制去評估對於安全駕駛到底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然後公告調整,將來法院可以執行,然後警察也方便執行,這樣子操作才符合所謂的刑罰最後手段性還有明確性,而不會等到條文通過以後,萬一法官才覺得這根本不明確、不能用,我想這樣這整個立法的過程就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其實司法院只是希望制定法律的過程要嚴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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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有聽到你剛剛針對陳委員質詢時所做的回應。本席認為,這個是由你們來舉證,所以我想大家都沒有什麼疑慮,問題就是這個分際在那裡,那就請司法院和法務部能趕快通過。 |
我想請教第二個問題,我們對死刑犯到底要不要執行死刑?每次在發生很大的案件時,社會大眾就一直罵、一直罵,結果呢?司法院、法務部就是等到風頭過了以後就沒有事情了,結果就一直拖,我要請問部長,現在死刑犯到底有幾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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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已經確定的是3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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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想請問一下,在這38位之中,有幾位在三審定讞以後再提起司法救濟,包括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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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這38位都有聲請大法官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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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他們都有聲請,都沒有人會想在自己做了壞事以後能趕快解決,都沒有人有這種想法,大家都想要繼續活下去,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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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見得,也有人希望趕快對他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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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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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人寫信給我,拜託我們趕快對他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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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既然都已經三審定讞了,就應該要趕快執行死刑,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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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還是要按照法律程序來,依法律程序就是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都已經完成了,或是沒有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沒有聲請再審,這樣我才能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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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現在社會每次發生重大案件,就像殺警案,社會上全部的人就開始罵,可是罵一罵以後法務部就沒有事情了,本席認為應該執行的就要趕快執行。我想請問部長,上次部長也有被問到是否可以刪除行政命令的相關規定,大家認為應該刪除,你也尊重,你有講過這句話,對不對?行政命令的這個規定到底是否可以刪除?因為這些人就去聲請釋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除了這幾個人以外,你們是不是可以趕快執行?像審核有無非常上訴在進行中就是行政命令的規定,那你們可不可以刪除?你上次有講過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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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尊重大家的意見,如果社會上、學者大家都認為這個應該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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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你是在8月講的,現在已經11月了,你還是說尊重,從8月到11月,都已經過了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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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當然就是要看大家的意見,現在大家就意見不合嘛!大家的意見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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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沒有,像這種行政命令,你們決定就可以了,難道不是這樣嗎?應該要處罰就要處罰,應該要行刑就要行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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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跟委員報告,就算現在修正,也是對以後才會發生效力,這38位還是要照舊的規定,舊的就是有這樣的規定,所以當然要照舊的規定;如果有新的規定,當然之後就是照新的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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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請問部長,之前蘇院長也有說該執行就要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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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也是有這樣講,我就是這樣做,我並不是沒有執行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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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們立法院院長也有講,殺警案的犯人一定要處以死刑,兩位院長都覺得應該要這樣做,為什麼法務部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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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我也非常希望依法,應該要做,我就會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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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部長,你在上任以後有簽過幾個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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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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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只有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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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就是兩件,其他就是程序都卡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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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在這38位裡面,有人沒有提非常上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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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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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那對這些人是不是要趕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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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但是他們有聲請大法官解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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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所以他們自己怕死,難道被他殺的人都不怕死嗎?這些人殺了人,成為殺人犯,結果他們怕死,難道這些受害者的家屬都沒有權利嗎?甚至還說這些人有權利,說他們罹患什麼思覺失調症等提出一大堆的名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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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也是很急,我也很希望按照法律,該執行就執行,我也是有執行過,我並不是抗拒,因為我是執法人員,我一定要按照法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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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現在社會對這個事情的反彈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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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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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大家覺得是不是因為小英總統反對死刑,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有接到上級的命令要你不要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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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不是啦!這是我的責任、我的權力,我應該要做的我就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事情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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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是啊!應該要做的就要做,如果這個行政命令的相關規定應該刪除的話,你們就要刪除,不要為了一個行政命令然後就在那邊一直拖,要讓社會人士──尤其是受害家庭能夠有感受。譬如說,發生在嘉義的殺警案,第一審竟然是判無罪,說被告罹患了思覺失調症,第二審判了17年,到現在判決還沒有三審定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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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沒有,嘉義的殺警案已經在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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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在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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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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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你看他的父親為了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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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他父親過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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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對啊!我自己是嘉義人,我覺得這個判決真的是很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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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去看過他母親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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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我知道,我也有去看過。現在的問題就是對他的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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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對他們也都很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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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你們該執行的就要執行,該做的就要做,我覺得當一個清官比當一個服從官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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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支持和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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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委員玉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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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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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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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19 |
speakers | ["林思銘","溫玉霞","鄭麗文","曾銘宗","江永昌","陳歐珀","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 |
page_start | 185 |
meetingDate | ["2022-11-23"] |
gazette_id | 111110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002_00007"]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
agenda_id | 11111002_00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