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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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11時4分)感謝主席讓我在最後一刻趕到來就教於法務部跟司法院。關於今天所審查的毒駕條文,我想是社會上除了酒駕之外也非常關注的議題,雙方所提出來各自的意見有一些衝突,我想先釐清一下,目前這個修法方向是順應民情,認為毒駕要比照酒駕一樣是零容忍,所以我們要把它從具體危險──法院在審查以及檢察官在辦案時,必須要個案去判斷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把它修改為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這個客觀標準在酒精的情況比較簡單,因為酒精是一種物質,所以它比較容易訂出一個客觀上檢驗的標準,檢驗的方法比較多樣,可以用呼氣、驗血或驗尿,這些都可以做。
但是毒品這個名詞所涵蓋的範圍就非常的複雜,所以有非常多不同的樣態跟檢驗方法。有沒有辦法事前訂出一個單一的標準,來認定所有毒品在所謂陽性反應這個閾值能夠有一個很客觀的標準?它其實是相對有點困難,因為我看爭點在於司法院似乎是認為空白授權要件至少要達到法規命令的規範層級,不應該由行政規則──甚至對於一些比較新型類型的毒品,任由各個檢驗單位自己去訂規範這樣的情形出現,認為這會有適法性的疑慮。我想請教法務部,對於規範位階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其他的方案可以去彌補這個狀況?這樣我們審查的時候才能夠往前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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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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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是,謝謝委員關心。我們的目標就是希望讓毒駕能夠零容忍,不要有這種情形發生,以至於傷害到用路人,至於立法的技術面,我們現在提出來也是比照酒駕,酒駕有標準值的,直接列為構成要件,沒有標準值的,如果致不能安全駕駛,還是有第二款的處罰。毒駕也一樣,有標準值的,我們就列為第四款,從尿液檢驗裡面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有標準值的,我們也就直接認定它是毒駕,沒有標準值的或是用其他方法、其他情事可以認定他有毒駕的情形致不能安全駕駛,同樣也留著這樣的構成要件,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不要有毒駕發生。我想我們立法就是用這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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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世杰:我想這分兩階段,當然是從酒駕立法例來的,針對這部分,我個人比較沒有意見,我們有意見的是,因為酒駕條文的規定寫得很清楚,呼氣0.25毫克或是血液檢驗多少克,這是很明確客觀的,可是所謂的陽性反應,就是採集尿液之後驗出來陽性反應,陽性反應後面的意義其實就不如酒駕定義是如此的客觀,他們現在的爭執是譬如驗了某個物質、某一種毒品,這個毒品後面列表這麼多種,而且它其實是一直在變動的,甚至有一些剛列進去時,到底怎麼採驗、採驗的標準是誰來訂定?所謂陽性的定義,其實在規範位階上跟酒駕是有相當大的差距,目前你們只是用剛剛你講的作業準則,作業準則只是一個行政規則而已,這個行政規則有沒有經過法律授權去訂定、有沒有提升它的位階到可以作為刑法的空白授權要件裡面去做變動,這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比較關心的。因為這後面又涉及的是,沒有錯,如果驗了,他不是陽性,但是你又認為他有施用,那麼可能是你客觀上沒辦法驗的,譬如他受傷而無法採集,或者是其他情形,或是他的閾值沒有達到陽性,你又如何證明他有施用呢?
所以這一些細節的問題是我們現在最主要爭執的爭點,我看到法務部所做的回應,好像並沒有回應到規範位階的問題,當然司法院所要求的,寫到要行政院裡面由法務部跟衛福部聯合組成一個審議委員會,說實在的,我覺得這也有點過。如果每一個空白授權構成要件,空白授權補足的這個要件,你都要用這種形式才可以處理,其實我們有很多刑法的規定現在也都會有問題,尤其是在特別刑法裡面。所以我覺得要取得一個折衷。也就是說法務部應該要去思考,現在你們認為沒有問題的這個部分,事實上是有一個規範位階落差的問題,如果你要比照酒駕去定,就要把它的明確性補足。因為司法院要的只是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規範,讓法官在填入構成要件做審判的時候,這個表格是相對穩定的,而不是行政機關未經相當的程序就可以一直變動,甚至在作業準則裡面還讓出具檢驗報告的各個檢驗單位可以自己去定義什麼叫做「陽性」,對於司法院來講可能就認為刑法的構成要件不能到這個程度。
此案我們今天不審查,但我希望法務部之後在審查時必須能夠回答這個問題,否則這些條文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定下去,因為定下去之後,實務上個案就會出現規範位階的問題、法律明確性的問題,未來甚至可能會有憲法上的問題,所以本席要求法務部要針對這個問題去研議,但是否採取司法院所建議的這種組織、程序,我覺得這倒也不一定,只是希望法務部作為刑法的主管機關,要去思考這個問題。以上。謝謝。不好意思,占用太多時間了,謝謝。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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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部長,你要回應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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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謝謝黃委員的指教,當然我們也期盼能夠儘量定得明確,因為檢察官也要負責偵查、起訴,但是實質上是有困難的,我們也跟衛福部討論過,要把每一種毒品的閾值多少全部列在條文裡面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才有這種空白授權的方式。至於這個空白授權怎樣讓大家能接受,將來在執法上比較沒有爭議,這部分我們可以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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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鄭運鵬、周春米、黃世杰及陳玉珍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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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0-6-36-19
speakers ["林思銘","溫玉霞","鄭麗文","曾銘宗","江永昌","陳歐珀","邱顯智","陳椒華","張其祿","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鄭運鵬","周春米","陳玉珍","陳以信","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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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2-11-23"]
gazette_id 11111002
agenda_lcidc_ids ["11111002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 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及(十四)委 員馬文君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111002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