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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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9時18分)部長跟副秘書長,今天討論微罪是否不舉,目標是希望能夠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對於這樣的一個思考,我個人有幾點想法,請教部長,我們目前選罷法有關賄選的部分,賄選算不算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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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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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賄選有很多種,如果是金錢賄選,那是選罷法裡面所規定的,另外刑法也有規定,就要看它是不是符合可以職權不起訴或者緩起訴,因為它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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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依據選罷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候選人賄選並不是微罪,如果收受賄選,依據第一百四十三條,反而是三年以下,它屬於微罪範圍內。所以這演變成好像如果我們對整個案子思考,我們必須要考慮到整體社會的狀況,如果只有單方面處罰賄選者、候選人,收受賄選的人不處罰,在整個案件的處理上就不起訴了,也就是同一個案子有的不起訴、有的起訴,作為起訴依據,我個人是認為要有一個機制、一個比例原則,收受賄選的人是怎麼樣的狀態,不是完全微罪就不起訴了,這個範圍太寬了,應該審慎評估了。 |
我再請教兩位,剛剛副秘書長也提到所謂「明案速判,疑案慎斷」,賄選應該算是明案,所以應該速判。現在我們針對賄選案,請問法務部,我們多久要偵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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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一般的案子,我們是希望八個月偵結,選舉的案子,我們希望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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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儘速是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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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我們的時間會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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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會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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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會縮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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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好。請問副秘書長,司法院對於賄選案,各審有什麼規定的審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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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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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其實選罷法裡面已經有明定,各審級受理這種賄選案件,不管是刑事的賄選、甚至民事的選舉訴訟都是規定六個月,六個月是法律規定的原則,但是委員也瞭解,有時候如果案件真的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比較麻煩時,偶爾也有一些案件會超過時限,但是法律規定這個原則是很明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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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所以我說我們要有個內控機制,所謂自律,對司法院來講,你們就是要自律,你們該要求法官自律,不要把案子擺很久。我上次也特別提到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的判決嚴重落差,導致整個賄選的風氣越來越盛,這真的是我覺得很痛心的地方。老實不客氣的講,如果法院能夠不要這樣縱放輕判,賄選不會那麼嚴重。我真的很慎重再提一次,法院要負起這個責任,因為到最後都是司法判決沒有罪,還他清白,結果他下一次再選,更有恃無恐,技術會升級,而且也會超前部署。所以談到這裡,這次法務部積極在查辦,也希望司法院硬起來,臺灣的賄選是民主之恥!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們這些守法的人常常敗在賄選的人身上,我覺得這個社會倒退。 |
今天談到微罪不舉,社會上常常會有質疑,縱使舉發了,結果好像打蒼蠅不打老虎的感覺,不舉發也有縱放輕判的問題,現在司法院為了減少案件量,討論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限縮民眾的上訴,有些民眾對此有意見,尤其碰到很多的案子,我上次也質詢過部長,許多多年未偵結的案子,儘量透過和解、協調、協商的方式,這些都是我們的手段,舉個例子,在公共工程委員會裡面,很多公共工程的糾紛以及履約爭議,80%都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就調解掉了。我上次到新竹地方法院,我也看到這個結果,有些法院就很積極,有些地檢署就很積極。你們扮演一下調解的角色,否則如果將來微罪不舉,而且是一定的金額,對告訴人家裡的人是很嚴重的傷害,因為對當事人是不同程度傷害,有些人10萬就是很大的傷害,但是有些人1億元也不算是傷害,但是要有一個協商和解的機制,我覺得社會應該走這個方向,如果今天大家同意微罪不舉,把範圍擴大了,限縮人民的訴訟權利,那麼我覺得這是倒退了。所以我覺得要建立一個監督的機制,這是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 |
現在我從數據上看到一些資料,地檢署每年偵查的案件確實愈來愈多,從104年五十二萬九千多件,到108年變成五十九萬一千多件,起訴的案件反而差不多,都是22萬、23萬多,也就是說這是民眾逐漸濫訴還是怎樣,這在數據上有個落差,民眾舉發的案件越來越多,但是我們起訴的案件在比例上沒有增加,在這裡我也希望法務部對於這些偵查不起訴的部分也應該對外界有個說明,我們要有個配套措施,在不影響個資或對眾所矚目的個案,就算不起訴也要接受社會公評,司法透明度要讓社會所信任,否則不處分書我們連看也看不到,當事人、告訴人也看不到,這是很嚴重的,講難聽一點,人家是白色象牙塔,我們是黑色象牙塔,因為這都攸關人民權利,應該要提升透明度才對。講到這裡,也要講到詐欺,我們上次有提到詐欺犯罪的比例最高,占19.7%,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比例最高的,而且不起訴的比例也是最高。部長,有關詐欺犯罪占的比例最高且不起訴處分的比例也是最高,這是不是讓人家覺得有縱放輕判的根源與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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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詐欺的種類有很多種,像電信詐欺現在比較氾濫、比較多,案件多了以後,在比例上要證明它確實有詐欺有時候會有實質上的困難,尤其電信詐欺涉及到境外,有時候要靠司法互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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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部長,從實務上,我們有發現這個問題,從數據上我們再去分析,因為詐欺案只是一個起頭,會衍生比如像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傷害罪或施打毒品等等問題,一切都是從詐欺、從人性弱點上衍生其他刑事罪,所以詐欺的部分我們要去考量一下,為什麼詐欺越來越多,臺灣被人家稱為詐欺天堂,這是我們要檢討的部分,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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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部長清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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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歐珀:我提供一個資料,美國在2014年通過加州47號提議,他們把財產犯罪微罪化,這個結果也提高了犯罪率,所以這讓我們覺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是否有修正必要?我剛剛舉的例子,他們的犯罪率增加多少呢?一年增加十幾%,去年就增加13%,2014年通過,每年一直在增加,所以財產犯罪微罪化是有風險的,會有風險!以臺灣人這麼不守法,這會有風險!我覺得你們要慎重考慮,我舉這個例子給你參考,因為今天談的範圍很寬,我就不講,只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是否要修正提供一個參考。 |
除此之外,我們發現不起訴的理由大多數都是罪疑不足,而且人家覺得是民眾自己要去蒐證、要去舉證嗎?還是檢察官應該更積極來偵辦?我這裡有關不起訴理由的資料,91.4%是罪疑不足,我們檢察官對於選案偵辦,如果未來不起訴的部分就是讓大家有更多的方式來做處理,讓社會對於檢察官有沒有積極偵辦的疑慮尚未去除之前,我覺得這部分我們要慎重,尤其對當事人傷害嚴重的案子,我剛剛講傷害是比例原則,對我來講,可能是100萬元,可是對一般老百姓來講,10萬元就是很大的問題,對於大財團,100億元也是小事情,所以我認為對於起訴或不起訴,要瞭解比例原則。我不談個案,但很多詐欺案事實上對當事人來講是情何以堪,家破人亡,不只是他個人,沒有錢、每天沒辦法過日子,連帶全家人都受到很大的傷害。 |
我剛才有提到司法黑色巨塔的問題,如何讓民眾扭轉對司法的不信任,並把不起訴處分書適度公開,為什麼我要這麼講?起訴書如果能適度公開,讓大家有一個直球對決的感覺,否則不起訴不公開,裁判者是你們檢察官,當事者沒有辦法直球對決,所以我覺得讓司法更透明也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不管是法務部還是司法院,讓司法更透明,我認為有其必要,就像我們透明的國會,這是全民知的權利。 |
今天謝謝主席多給我時間,我還是提供兩點建議:重新檢討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適用職權不起訴之罪刑,好好再考慮一下,否則微罪不舉的部分,我個人覺得沒辦法接受,沒有適當的配套措施,說實在我吞不下去。第二點,應該適度公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讓大眾檢驗裁量標準,也讓社會大眾廣知何謂有罪、何謂無罪、什麼應該起訴、什麼不應該起訴,我覺得這也是一個法律教育,但是不要影響個資,可以做一些個資保護,只要把案子呈現出來。以上是我今天對法務部和司法院的建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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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委員歐珀的建議。 |
現在確認會議議事錄。上次議事錄之前已宣讀完畢,現在確定議事錄。請問在場兩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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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0-6-36-20 |
speakers | ["林思銘","陳歐珀","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洪孟楷","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張其祿"] |
page_start | 315 |
meetingDate | ["2022-11-24"] |
gazette_id | 11111002 |
agenda_lcidc_ids | ["11111002_00010"]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 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111002_00010 |